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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 | 徐爱国:法学的圣殿—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学流派



作者简介

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西方法律思想史专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从事西方法律思想史科研教学工作三十年,学术功底扎实,造诣高深。三十年来笔耕不缀,成果丰富,代表作有:《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史》《法史随想》和《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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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的诞生和发展史,也是人类追求自由、公平、独立的思想进化史,其内涵和影响涉及哲学、宗教、经济学等领域,其发展和成熟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利益相关。徐教授笔下的《法学的圣殿》内容丰富、文思敏捷,融合了大量法学名家的逸闻与新颖的案例,更像一部讲述与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的故事”,不但适合法学工作者研读,更适合也更应该被普通大众了解和阅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何勤华 

 

    爱国教授的作品打破了撰写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常规思路,选取了九大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法学流派进行了介绍和梳理,辅之以对各流派名家思想的客观分析与中肯评价。这部作品文思细致流畅、资料丰富翔实、内容深入浅出,是一部值得反复阅读的佳作。

                       

——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 吴玉章



法学的圣殿


序言

 

 本书从九个法哲学命题出发,对于西方法哲学的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阐述。每一个命题都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法律的哲学基础,形成了各自的法哲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书是从不同学派出发解释西方法哲学。法哲学不同于法律制度,法律的制度是实证的、客观的,而法哲学是形而上学的,无恒定的客观标准。任何一种学说,只要它有内在的逻辑结构,能够合乎理性地解释法律的现象,它就可以成为一种理论。每一种理论都是人类深思熟虑的成果,各种理论的兴盛才有法哲学的兴旺,因此这里的九个命题实际上是西方法律学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于法律最本质意义的思考和总结,从这九个命题及其展开出发,我们能够大致了解西方法哲学的主要内容。

这里的九个命题实质上涉及四个方面:其一,西方法哲学的两个文化渊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科学和西方法律的基督教传统;其二,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其三,西方法哲学的成熟——哲理法学、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其四,20世纪法律哲学的多元图景——法律的分析实证、法律社会学、法律的道德哲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政治学和法律解释学。当然,西方法哲学不可能仅仅局限于这九个命题,不过,这九个命题可以说是西方法哲学的经典。这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西方法哲学的发展和我们对于西方法哲学理论研究的深入,我们的法哲学解释也会越来越丰富。

简目


第一章  “法律是公正善良之术”(塞尔苏斯)

第二章 “法律是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托马斯·阿奎那)

第三章  “法律是正当理性的命令”(格劳秀斯)

第四章 “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黑格尔)

第五章  “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所命令的东西”(朱利叶斯·穆尔)

第六章 “法律是缓慢、逐渐、有机地发展的结果”(萨维尼)

第七章 “法律的中心是社会或社会秩序”(埃利希)

第八章 “自然法是允许我们评价实在法,衡量其内在正义的标准”(韦基奥)

第九章 “教授们的游戏”(杰克森)


节选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宗教基因

(摘自第二章本章精粹 题目为后添加)


 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以基督教神学为中心。宗教性质的神学法律思想,向前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向后可以追溯到当今世界。西欧中世纪的法律,既有教会法,又有世俗法;世俗法中,还可以区分王室法、封建法、城市法、商法以及无政治权威支持的罗马法。教会法与这些世俗法并存,且相互发生关联。就法律思想而言,神学的法律思想一枝独秀,因为中世纪的智慧主要存在于教士阶层。基督教神学与古罗马法的融合,开启了西方现代法学的先声。

神学法律思想有着自身的历史,通常划分为这样几个阶段:第一,《圣经》及圣保罗的法律神学;第二,罗马帝国时代的教父学,其中的代表包括圣安布罗斯、奥古斯丁、圣杰罗姆和格里高利的法律思想;第三,中世纪早期和中期的教会学和经院哲学,典型的代表是12世纪前后编纂《教会法提要》的格拉提安,13世纪神学最高成就《神学大全》的作者托马斯·阿奎那;第四,14~16世纪新教改革时期的法律学说;第五,现代基督教法律学说。

随着中世纪教会法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波伦亚格拉提安编纂教会法,教会法学逐步系统完善。教会法学的知识来源有二:一是基督教神学,二是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法律材料来源,则包括早期教会法的法律渊源和罗马法的《国法大全》。总体上讲,教会法的法律思想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教会与国家的关系。以格里高利七世为界限,他呼吁教会改革,明确提出教会权与世俗权分离,教会不受世俗权力的约束。此后,教会权力高涨,教皇英诺森三世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极端的时候国王登基冠冕需得到教皇的批准,国王之间的纠纷请教皇裁决。第二,爱、正义和仁慈是教会法的内在精神。“爱”是基督教的核心,法律是爱的实践,爱上帝、爱邻居、爱仇敌。偏离了基督教教义误入歧途,就需要正义以法规裁决来予以矫正,正义与爱并存,正义意味着矫正和拯救,而不是复仇。爱与正义发生冲突,则求助于仁慈。仁慈是善待恶人和弱者的心灵,神职人员要以耶稣为楷模,以怜恤之心解释和应用法律。第三,通过具体法律规则实现基督教教义的理想。教徒之间的婚姻是神圣的,本身是不可离异的。教徒与非教徒的婚姻,则是可以离异的。犯罪不仅仅是客观的行为和结果,主观的罪恶才是更需要考察的因素。罪犯自认罪行和忏悔,灵魂才能得救,因此才有了教会法中的纠问制、宗教裁判和酷刑。

阿奎那是经院主义哲学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中世纪最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他的思想代表了西欧教会权力鼎盛时期的神学。与奥古斯丁早期的基于信仰的神学法律思想不同,他利用了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和基督教神学结合起来,认为世俗政府及其法律来自人的本性,而不是“原罪”的产物,它们的作用在于谋求有德行的生活,而不仅在于控制人的罪恶本性;世俗社会中存在自然法,它体现人类由上帝所赋予的理性,是对永恒法的一种参与。

14~16世纪,新教改革改变了基督教的格局。新教有自己的法律思想,路德和加尔文都受到过法律的教育。一般说来,新教强调宗教自由,呼吁个人的自由和平等,重视大众的文化教育,提出限制世俗权力的专横,鼓励通过辛勤劳动来发家致富。英国内部的天主教与新教的斗争,是英国历史辉煌篇章。错综复杂的宗教纷争、设立国教的政治实践和宗教迫害的惨烈,迫使英国的清教徒出走、寻找宗教自由的乐土。他们最后到达了北美新大陆,在那里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从此,他们实现了他们梦寐以求的宗教自由:政府不干涉宗教信仰和宗教自由、国家与宗教分离、国家不设立官方的宗教。同时,新教改革的成就还在于,新教伦理导致了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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