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车时开车门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乘客受伤责任在谁?
车主?下车乘客?还是电动车车主?
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案件事实
2016年7月29日,被告徐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某超市路段停车后,车上乘客被告蔡女士开门下车,下车时与被告沈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沈先生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刘先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先生、蔡女士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沈先生负次要责任,刘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刘先生伤后,医院诊断其左桡骨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等,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拖车费合计68935.92元损失。鉴定费3123元。
被告徐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与徐先生协商一致同意保险公司就医疗费用中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扣除5%的非医保费用不予赔付。
被告有话说
被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本次事故是蔡女士下车时没有注意后方车辆,具有明显过错,是直接侵权人,保险公司应和蔡女士各自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被告徐先生对交通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被告蔡女士认为:交警部门对其认定的责任过重,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徐先生遇到危险时应提醒乘客注意安全,其当时在机动车道上停车,应当靠边停车。
被告沈先生未应诉。
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刘先生伤后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徐先生、蔡女士、沈先生应如何分担赔偿责任?
小知识
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官告诉你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本院依法确定原告刘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徐先生未紧靠路边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被告蔡女士在机动车停车不当时,未予提醒,打开车门时亦未谨慎观察,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沈先生疏于观察,措施不力,与停止车辆发生碰撞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根据事故各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本院确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责任,由被告蔡女士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沈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与被告徐先生协商一致同意保险公司就医疗费用中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扣除5%的非医保费用不予赔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结果
原告刘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8935.92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695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8009.54元,由徐先生赔偿非医保费用1380.61元,由被告蔡女士赔偿4195.59元,由被告沈先生赔偿8397.18元。
小编有话说
1、停车下车要注意:车辆在停车下客前和过程中,驾驶人不仅要选择安全地带,而且还要提醒乘客开车门注意后方来车来人,可以从后视镜观察,也可以扭头查看。乘客下车时一定也要注意观察,确认安全后,先把车门开一条缝,缓慢开启,扶好车门。
2、《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所以,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吗,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