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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饿了么百亿并购案看董事会决议的“一票否决权”条款
【股权投资】从饿了么100亿并购案看董事会决议的“一票否决权”条款

一、100亿美元的饿了么并购中的董事会决议

饿了么作价100亿元被阿里爸爸100%股权并购,饿了么改姓马,在这个并购过程之中,饿了么原投资股东华联股份(000882,股吧)的一份公告成为了热点。

在这份公告当中,华联股份有些无奈地称:“由于公司未向Rajax发出书面同意意见,董事张旭豪已代表公司签署全部交易文件。 公司将必须接受本次交易安排。”

就该公告背后的拖售权安排,笔者已经在上篇文章进行了表述。详见【股权投资】摩拜/饿了么的股权被出售背后的“拖售权条款”

本文就该份公告的另一个点,就是饿了么控制母公司Rajax的董事代为签署问题,这涉及到董事会决议的问题。

实际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确定的十项董事会基本权利及一项授权章程对董事会授权的法律规定中,公司日常经营的主要决策权都集中在董事会。

而在商业实践过程,无论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华为的全员持股计划,其中核心的内容都在于企业家对董事会的掌控,可以这么说,如果一个企业家在企业经营中丧失了董事会的控制权,那么这个企业也就不再是这个企业家的企业了。

同样在投资行为中,投资人一方面要尊重和保证企业家在公司董事会的掌控权;另一方面要确保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之中不能损害公司、小股东、投资人的利益。

于是,就有了董事会中的“一票否决权”。

二、董事会决议一票否决权的约定方式

一般来说,在投融资过程之中,一般投资人都会要求就董事会中的一票否决权进行约定,常见的约定方式包括以下三大部分内容:

(一)就董事会构成的约定

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不超过x名,其中投资方有权提名一人担任标的公司的董事,各方同意在选举董事股东会会议上将投票赞成投资方提名的上述候选人获得当选。

(二)就一票否决权事项的约定

投资完成后至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以下事项必须获得投资方所推荐董事的明确赞成,方可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1)标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进行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发行可转换债券、回购股本;

(2)标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清算、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修改公司章程;

(3)标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以控股、参股、合伙等形式对外投资或受让其他企业股权,或对外转让本公司的子公司的股权,且所涉金额较大。本项及第(4)项所述“所涉金额较大”是指相关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i)单笔成交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累计成交金额达到标的公司最近一期末资产净额的20%;(ii)所涉股权(资产业务)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达到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20%;(iii)交易标的之账面价值占标的公司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10%。

(4)标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收购其他企业的资产业务(含负债)或转让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含负债),且所涉金额较大(具体标准同上)。

(5)标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使用其他企业的技术、商标、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单笔交易金额拟超过X万元;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许可使用或转让其知识产权;

(6)标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

(7)标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豁免债务、放弃权利,所涉金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拟超过X万元;

(8)标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他人代垫款项、对外发放贷款,所涉金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拟超过X万元;

(9)标的公司以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债权融资,融资金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拟超过标的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

(10)标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或其关联人签订任何协议、安排);

(11)标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例如购置轿车、游艇、体育设施、娱乐设施、住房)或非经营性费用支出,所涉单笔金额超过X万元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x万元;

(12)标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制定、实施或变更任何形式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股权、限制性股权、期权等);或提高职工薪酬及福利标准,提高比例超过上年度平均水平的20%;

(13)标的公司变更其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重要的财务核算方法(但所适用的会计准则要求的变更除外);

(14)标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或拟变更主营业务、拟进入主营业务之外的新业务领域,或拟进入投机性、套利性的业务领域(日常资金管理除外);

(15)标的公司聘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6)标的公司制订或修改上市计划;

(17)标的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18)聘任或解聘标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 就一票否决权事项的救济

未经投资方所推荐的董事或投资方的股东代表明确赞成,标的公司实施本协议第X条所述一票否决权事项的,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投资方按投资价款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且投资方有权视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标的公司限期改正、重新履行决策程序或终止实施相关交易或事项。标的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或未重新履行决策程序或未终止实施相关交易或事项的,原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以迟延天数按投资价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当迟延天数超过30日,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

(2)要求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

三、关于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的解读”

(一)适用对象

一票否决权仅仅适用于董事会决议。

一票否决权仅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就股份公司董事会有诸如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强制要求,不允许股东通过章程自由约定。

(二)约定方式

现有一票否决权更多的是在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

同时,公司章程才是公司内部的“宪法”,因此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的约定内容还需要在公司章程/补充章程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综上,从饿了么的并购可以看到董事会表决权的重要性,投资人在保障企业家董事会控制权的同时也需要通过一票否决权制度约束企业家,因此合法合理的就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内容进行约定是关键,约定事项基于企业经营的特性应该有所个性化的安排,通过一票否决权的约定实现董事会层面在保障控制权和约束两个方面达到一个比较平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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