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首席投资官评论员合宜首先说明一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是允许以技术管理等劳务进行出资的。但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内容:
1、 普通合伙企业里一定有普通合伙人,可能有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则不可以。
2、 如果合伙企业中有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按照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这种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合伙协议中在一般条款以外需要再多增添一些关于劳务出资认定的条款。
其实在各种企业主体中,合伙企业算是最灵活的一个主体,其人合性被投资人看重,即只要大家妥善商量好,一般没问题。
(评论员: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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