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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销'就是销售违法,赶紧收手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领导对医药行业的价格控制模式的点评很明确:违法!
具体违犯的法律是《价格法》,延伸违反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如果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调查处的定义:出现价格控销,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属于垄断经营的问题,按照《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惩罚是:按照上一年经营总额的1-10%处罚。

在医药行业的销售模式中,价格管控是行业的基本管理手段,一个价格都管理不好的企业,是没有希望的。特别是目前“串货”、“乱价”泛滥的社会,企业不能做好价格管控,基本上是很难培育成功一个大产品的。
随便在任何搜索网站,查询“控销”模式,都可以看到咨询公司的肆意解读:什么叫控销?控销,控制性销售的简称,控销模式通常是指终端控销,主要是通过控“四控”(控制价格、控制区域、控制渠道、控制终端)来实现产品销售的模式。
“控制价格,才能够保证通路成员有利可图,才能保证产品的(动销)快速移动;控制区域,才能够保证区域市场的价格体系一致性和管理的有序性;控制渠道,这是控销的基础,包含两个意思:第一,不能渠道乱放货,保证货物来源的独占性,便于控制;第二,产品提供者设定好渠道,流向、流量、流速才能够有效控制;控制终端,也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控制终端的秩序,主要是价格体系,不能乱价,不能窜货;第二,控制终端的数量,这是终端控销与商业控销的最大区别,换言之,要对终端有所选择。”

问题是,这种模式经过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领导沟通的结果是:全世界,除了中国大陆会出现生产商把产品销售给经销商之后,限制经销商在终端的销售价格,而其他国家和地区,都不会出现这种现象。
即使我们说的是“指导价”,也是涉嫌“控制终端销售价”。更为可拍的是,我们药品控销模式,是基层院外市场销售的主导模式。
如果要查证,公司内部的文件,客户经销合同,内部绩效考核文件、年终返利制度、财务管控文件等等,都会有这些违法的内容描述。

《价格法》第十四条的具体描述是: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如果说公司的价格管控是通过行业协会来执行的,按照《反垄断法》第16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46条: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如果按照规制的要求,我们医药行业的违法问题普遍存在,咨询了一下为什么没有组织排查?因为这段时间的工作重点还在食品行业,特别是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猪肉价格的检查任务很大。等猪肉的价格问题解决了,重点开始检查医药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所以,为了迎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排查,医药行业的过冬问题,要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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