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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准则4号一折旧会计
​ 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
他限制。8.主要的折旧性资产或各类别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需定期评审,如果目前的预期与以前的
估计有显著差别,应对目前和将来会计期间的折旧率作出调整。在发生变动的会计期间,应对变动的影响作出揭示。9.对于一项或类似一组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加以估计,通常需要根据有关类似资产的经验作出判断。对于使用新技术或者用于生产新产品或提供新劳务的资产,由于缺乏经验,估计使用年限较为困难,但仍需要加以估计。10.企业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可能短于其物理年限。除了决定于诸如资产使用的轮班次数之类的经营因素的物理磨损和企业的维修计划以外,还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由于技术变化或生产改良引起的废弃,由于资产所生产产品或所提供劳务的市场需求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废弃,以及诸如有关租约到期日期的法律限制等。残值11.资产的残值通常是很小的,在计算可折旧金额时它可以忽略不计。如果残值较为显著,则应在资产的购买日期或随后的任何重估日期,对残值加以估计。在评估残值时,应以将要使用的类似资产在类似使用条件下在它们使用年限结束日期的可变现价值作为基础。在所有的情况下,总残值都应减去资产在使用年限结束时的预计清理费用。折旧方法12.所选择的折旧方法应在各个会计期间一致地使用,除非改变的情况表明作出变更是合理的。在方法变更的会计期间,应以数量表明和揭示它的影响,并说明变更的原因。13.可采用各种系统的方法将可折旧金额分配于资产使用年限内的各个会计期间。不管企业的获利水平和税收考虑如何,无论选择了何种折;日方法,都必须一致地加以使用,以便为企业各期之间的经营成果提供可比性。揭示14.在对其他会计政策的揭示中,应包括对为确定折旧性资产列示金额所采用的估价基础的揭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15.对每一主要类别的折旧性资产,应揭示如下内容:(1)所使用的折旧方法;(2)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折旧率;(3)分配给这一期间的折旧总额;(4)折旧性资产的总额及其有关的累计折旧额。16.对分配方法的选择和对折旧性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需要进行判断。通过对所采用方法和预计使用年限以及所使用折旧率的揭示,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们评审管理当局选用的政策和与其他企业比较的资料。基于同样的理由,有必要揭示分配到这一期间的折旧额以及在期末的累计折旧额。生效日期17.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7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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