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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要交哪些税?
导语:
在上一篇文章文章中(“高利贷”入刑后,如何安全地继续放贷?),我们分析了在最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下,发放“高利贷”行为可能遭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后果及民事责任问题。在本篇中,笔者就“高利贷”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介绍。
本文所指的“高利贷”泛指除银行等金融机构外的民间借贷,并不只限于年利率高于36%的借贷。因目前市场上从事放贷的主体基本都是个人,因此本文仅就个人作为出借方所涉及的税费进行分析。对于不具备金融资质的企业对外放贷行为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今后有时间再另行分析。
个人对外放贷行为,从民法角度而言,属于出借借款,通过收取借款利息牟利。由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订立借款合同。当然借款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其他形式,比如口头约定、微信约定等。税法上,对于个人通过出借款项赚取利息的行为,涉及以下几个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下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个人出借借款并赚取利息的行为属于“销售服务”中的“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的的征收范围。
税率:
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含税销售额减去增值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因此,出借人收取的利息及其他利息性质的收入都属于销售额,都需要计算纳税。
注意:
实践中,出借人因出借借款而收取的信息费、咨询费、服务费等,都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都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如果收款主体不是出借人,而是出借人以外的第三方,比如中介收取的中介费,那就由中介自行申报纳税,不计入利息收入。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收取的利息总额+其他利息性质的收入
对于个人纳税人,增值税规定了起征点标准,即在起征点以下无需纳税,在起征点以上全额纳税。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除了起征点的规定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还享有一定数额的免税额。
对于起征点与免税额的详细规定,本文限于篇幅不再详细展开,在后续文章中另行介绍。
二、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我国税法中,有不少税费是依附于增值税而征收,每个省份各不相同。这些附加税费分别为: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部分地区还会有河道费、价格调剂金等。
上述税费不同地区的规定不同,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应当根据纳税地的地方规定执行。此处,笔者就选取上海的规定给大家做参考。上海市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共三项,分别为: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具体内容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税率:
税率根据住房所在的区域,分为7%、5%、1%三档。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税率
2、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教育费附加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也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进行计算。
税率:
教育费附加率为3%。
同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税率(1.5%)
3、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地方教育附加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也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进行计算。
税率: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同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税率(1%)
三、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由此可见,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那么,个人出借借款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呢?
这还真不一定!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8项规定:“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该定义,因个人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故个人出借借款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指的借款合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由此可见,因个人出借借款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故该行为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结论:个人出借借款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四、个人所得税
既然是个人出借借款获取利息收益,那么,如果要征收所得税的话,自然得适用个人所得税。
税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由此可见,个人收取的利息收益,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故个人收取的利息收益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
=销售额÷(1+征收率)
代扣代缴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个人出借借款收取利息的行为,因所得人为个人,故支付利息方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法条链接: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借借款所赚取的利息,应当缴纳增值税(3%)、增值税的附加税(各地方标准)、个人所得税(20%)。
个人放贷综合涉税表
(上海市区)
税种
税率/征收率
计算公式
减免政策
增值税
3%
含税收入÷1.03×3%
有起征点和免税额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
3.5%
增值税额×3.5%
上海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
1.5%
增值税额×1.5%
地方教育附加
1%
增值税额×1%
个人所得税
20%
含税收入÷1.03×20%
以下我们就举个案例来详细分析:
上海市户籍自然人德叔,早年动迁分得现金几百万,专靠在朋友圈里里放贷赚取利息为生。德叔好打麻将,为人慷慨大方,被弄堂里的麻友们尊称为“老爷叔”。这次德叔经麻友“光头强”介绍,认识了“王氏集团公司”的老板王总。“王氏集团公司”注册在上海市黄浦区,王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德叔与王总约定,以“王氏集团公司”的名义与德叔订立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2%,按月支付;德叔除了收取利息外,还按借款金额每月1%标准收取服务费。光头强作为借款中介,按借款金额2%标准向“王氏集团公司”一次性收取中介费。
本案例中,我们暂不考虑增值税的起征点与免税政策,假设“王氏集团公司”依约归还本金并全额支付了利息、服务费与中介费,合同约定的利息为含税金额,问:德叔应当缴纳多少税?
根据上文分析,德叔作为出借人,在收取借款收益后应当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基于“王氏集团公司”为利息支付方,该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德叔应当配合“王氏集团公司”到公司税务登记地即黄浦区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税费具体计算如下:
增值税:
德叔收取的利息总额为48万元(200万×2%×12个月),服务费总额为24万元(200万×1%×12个月)。服务费24万元由德叔因出借借款而收取,属于其他利息性质的收入,故应当计入销售额中。中介费由光头强收取,并非德叔收取,不计入德叔的销售额。因此,德叔的销售额(含税)为7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8万元+24万元)÷(1+3%)
=699029.13元
应纳税额=699029.13元×3%
=20970.87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案主管税务机关位于上海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税率,鉴于德叔系个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上海市的优惠政策,减按减按50%征收,故本案适用的税率为3.5%。
应纳税所得额=20970.87元×3.5%
=733.98元
教育费附加:
本案主管税务机关位于上海市区,鉴于德叔系个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上海市的优惠政策,减按减按50%征收,故本案适用的教育附加率为1.5%。
应纳税所得额=20970.87元×1.5%
=314.56元
地方教育附加:
本案主管税务机关位于上海市区,鉴于德叔系个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上海市的优惠政策,减按减按50%征收,故本案适用的地方教育附加率为1%。
应纳税所得额=20970.87元×1%
=209.71元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48万元+24万元)÷(1+3%)
=699029.13元
应纳税额=699029.13元×20%
=139805.83元
综上所述,德叔此次放贷应纳缴纳增值税20970.8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33.98元、教育费附加314.56元、地方教育附加209.71元、个人所得税139805.83元,合计缴纳税费162034.95元,净到手收益金额557965.05元,综合税负率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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