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上一篇文章中(个人放“高利贷”需要交哪些税?),我们就个人出借借款收取利息收益所需要缴纳的税收做了统揽性的介绍。在本篇中,我们就其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深入解析。
作者:刘世君 律师
公众号简介
公众号“御用大律师”由刘世君律师团队运营,内容均为原创文章。文章侧重实用性,不纠结于那些高深的理论,只以现行法律法规、生效裁判案例为依据,介绍一线业务操作办法,致力于将操作方案落地。在实务操作中,我们的文章可直接拿出来作为工具使用,敬请您阅后收藏。如您对我们感兴趣,可在文章底部扫码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正文
一、税种介绍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在于公平税负、缩小贫富差距。
税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的税目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法条链接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02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所得的税率为20%。
法条链接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03
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额。
法条链接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
对于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是否包含增值税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中,对营改增之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作出了规定。其中,虽未直接规定利息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但从文件精神来看,在计算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将增值税剔除。
问题: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中是否包含增值税的附加税?
对于这个问题,现行税法没有直接规定。目前,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1、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当扣除增值税的附加税
从税负公平角度而言,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增值税的附加税,然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所谓的所得税,即有所得再交税。已经缴纳的附加税不再属于所得了,如果征收所得税的话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此观点,在其官网上明确答复纳税人,附加税应当从计算依据中扣除。
2、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当不能扣除增值税的附加税
从税收法定的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现行税法并未规定附加税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故只能按现行规定计算,即使在法理上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对于重复征税,在原先营业税时代一直发生,当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是不能剔除营业税,故重复征税不能作为减免税的法定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观点支持此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53号林碧钦、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并未剔除附加税。
3、笔者的观点
笔者倾向于第二个观点,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当不能扣除增值税的附加税。毕竟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帝王准则,现行规定即使再不合理,也属于立法问题,任何人均无权行使立法权。在现行税法尚未修改前,还是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操作。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在借贷关系中,为借款人支付利息当日。
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形,《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了:
如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实际取得所得时。在借贷关系中为实际收取利息之日。
法条链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02
税款解缴期限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将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因利息所得适用按次标准,故借款人每次支付出借人利息时,应当在次月15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申报纳税。
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形,《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了:
如没有扣缴义务人,则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如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实践中,借贷交易肯定存在扣缴义务人,因此仅当扣缴义务人即借款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最晚应当在取得利息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如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出借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03
纳税地点
对于借款人属于企业的情况,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对于借款人为个人,或者企业未代扣代缴税款的,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利息所得是纳税义务地点。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目前针对个人的纳税地仅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借贷交易中,不涉及雇佣关系,故个人之间的借贷纳税申报地点为借款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如借款人未代扣代缴由出借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则为出借人的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
法条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结语★
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学习民间借贷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觉得有帮助,请点击在看并转发。
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股权专业律师;致力于股权交易、并购、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业务,擅长重大复杂诉讼与仲裁业务,尤其是股权纠纷、公司纠纷案件;刘律师秉持技术驱动法律理念,在服务中侧重法税一体化服务,综合考虑法律方案与税务及其他专业领域衔接,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
长
按
关
注
公众号:御用大律师
声明
搜索
复制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