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作者:刘世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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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数:6281字
阅读时间:19分钟
正文
案情
案例分析
教训
错将收回借款计入交易价款
举例
那么,张总该怎么订立协议才能避免缴纳“冤枉税”呢?
看不懂财务报表乱定价格
案例
分析
解决方案:
建议
保证金、押金的税务风险
举例
法条链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未完全出资股权的交易定价
举例
张总与李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李总支付给张总股权转让款120万元。因张总未实缴出资分文,故张总的股权原值为0,张总取得的120万元均为股权转让的“收益”。
按此方案,张总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120万元×20%)。而李总在取得股权后依然需要履行出资100万元的义务。
李总先以借款形式借给张总100万元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将该款项打入目标公司账户办理验资手续。然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为12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李总之前的借款抵消转让款,剩余20万元转让款额外支付给张总。
按此方案,张总因已经实缴出资100万元,故其股权原值为100万元。张总取得的120万元中,扣除股权原值100万元,剩余20万元为股权转让“收益”。张总在此方案下只需按20万元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
张总与李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李总支付给张总股权转让款20万元,同时约定李总取得股权后需代替张总履行实缴出资100万元的义务。
按此方案,张总以20万元申报纳税,也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
注意
小结
★ 总结 ★
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股权专业律师;致力于股权交易、投融资并购、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业务,擅长重大复杂诉讼与仲裁业务,尤其是对赌纠纷、股权纠纷案件;刘律师秉持技术驱动法律理念,在服务中侧重法财税一体化服务,综合考虑法律方案与财务、税务及其他专业领域衔接,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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