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作者:刘世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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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列举
文件分析
案例一:
甲公司聘请某明星参加商业活动,双方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为明星“到手价”100万元。假设明星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没有任何扣除项目。试问,本次交易应当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式一:
直接以“到手价”100万元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乘以税率。
个人所得税=100万元×20%=20万元
此种计算方式下,甲公司支出120万元,某明星到手100万元,缴纳税费20万元。
计算方式二:
先将“到手价”100万元加上税费,换算成“含税价”。
含税价=到手价÷(1-20%)
=100万元÷0.8
=125万元
然后再将含税价乘以税率,计算得出税额
个人所得税=含税价×税率
=125万元×20%
=25万元
此种计算方式下,甲公司支出125万元,某明星到手100万元,缴纳税费25万元。
注意
政策链接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287号)
(三)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检查
......对签订包税合同的,是否采取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未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对所含的税款不应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1〕189号)
三、 关于“包税”条款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小结
轻则认定为漏税:
后果:补税+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重则认定为偷税:
后果:补税+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罚款(少交金额0.5倍-5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需要注意的是
增值税为价外税的法律依据
案例二:
卖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买方向卖方购买一批货物,合同约定卖方的“到手价”为100万元。假设本次交易仅涉及增值税,不存在其他税费。请计算本次交易中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以及买方的购买总支出。
因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中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故增值税额为不含税“到手价”100万元乘以征收率3%等于3万元。此时,无需将100万元除以(1-3%)倒算“含税价”。
此笔交易中,买方总支出为103万元,卖方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3万元。
小结
卖方取得的利益总额包括免除债务利益
案例三:
自然人甲拟购买自然人乙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股权的市场价值为100万元。在交易前,乙以上述全部股权质押给银行,取得银行贷款20万元。故本次交易前,乙必须先将20万元贷款归还方能将股权解除质押,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假设本次交易仅涉及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率为20%。请问乙该缴纳多少税款?
此案例中,双方有两种交易模式可供选择:
模式一:
由乙自行凑款将20万元贷款还清,解除质押手续,然后甲将股权转让款100万元直接支付给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条款为:甲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给乙,作为购买股权的对价。
模式二:
由甲代乙归还银行贷款20万元,将20万元直接支付给银行,解除质押手续。然后甲再将剩余80万元支付给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为:乙“到手价”80万元,乙应当归还银行的贷款20万元由甲承担。
在上述两种模式中,虽然甲支付资金的路径不同,合同价格条款的描述不同,但对于乙而言,其取得利益的总额相同,均为取得100万元的利益:
在模式一中,乙直接取得货币形态的利益100万元。
在模式二中,甲代为归还贷款的行为免除了乙归还贷款的义务,故乙除了取得货币形态的利益80万元,还取得免除债务的非货币形态利益20万元,故取得的总利益依然为100万元。
无论双方采取哪种模式,乙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为20万元。
正确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100万元×20%=20万元
在模式二中,如果乙仅以“到手价”8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将会少交税款4万元!
错误的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80万元×20%=16万元
卖方应承担的税费属于卖方欠税务机关的债务,卖方取得的利益总额中包含买方代卖方承担的税费
案例四:
我们将案例三做个调整,假设乙不欠银行20万元贷款,股权的市场价值依然是100万元。假设本次交易仅涉及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率为20%。请问乙该缴纳多少税款?
同样,交易分两种模式:
模式一:
甲将股权转让款100万元直接支付给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条款为:甲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给乙,作为购买股权的对价,乙方自行申报纳税。
模式二:
由甲支付80万元转让款给乙,同时甲将乙应当承担的税款直接代乙缴纳至税务机关,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为:乙“到手价”80万元,乙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承担。
在上述两种模式中,模式一计算税费非常方便,直接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1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乘以20%征收率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为20万元。
应纳税额=100万元×20%=20万元
而模式二在计算税费时产生了争议,即是否该以8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呢?
此时,我们需考虑乙取得的利益总额。
一方面甲直接支付乙转让款80万元,该80万元为货币形式的利益。
另一方面,乙在股权转让交易中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相当于乙欠税务机关税收债务。甲代乙支付税款等于代乙归还税收债务,免除了乙的还款义务。故此部分税款也属于乙基于股权转让交易而取得的利益,以非货币形式体现。
应纳税额=(货币利益+非货币利益)×征收率
=(80万元+应纳税额)×20%
=16万元÷80%
=20万元
“价内税”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增值税
小结
★ 总结 ★
附:政策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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