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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售股权的税务处理及筹划方案

导语

在部分收购交易中,股权收购方会一揽子购买目标公司众多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并且往往会将一揽子交易写在一份合同中。此时,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每一个出让方的交易价款,将会给税务申报带来麻烦。如果操作不当,将白白缴纳冤枉税。

所谓的“冤枉税”,是指纳税人因操作失误而多缴纳了与其真实交易目的不符的税款。本篇中,笔者主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交易中出让方因合同定价不当而缴纳的冤枉税,并提出解决方案。

本文中的所有案例,均不考虑印花税的因素。

作者:刘世君 律师




公众号简介


公众号“御用大律师”由刘世君律师团队运营,内容均为原创文章。文章侧重实用性,不纠结于那些高深的理论,只以现行法律法规、生效裁判案例为依据,介绍一线业务操作办法,致力于将操作方案落地。在实务操作中,我们的文章可直接拿出来作为工具使用,敬请您阅后收藏。如您对我们感兴趣,可在文章底部扫码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本文字数:1872字

阅读时间:6分钟


正文


 

案例



目标公司山海实业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有30个自然人股东。现A公司准备以5000万元价格一揽子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与30个自然人股东同时签订在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上。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30个自然人股东每人取得多少转让款,则A公司在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时将遇到麻烦。

情形一:

如30个自然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内部并未约定各自的份额,准备等取得全部款项后再进行分割。30个自然人股东统一委托代表张某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张某自己持有目标公司1%的股权,其股权原值为30万元。在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时,如张某为了图方便将全部纳税义务都做到自己名下,张某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万元-30万元)×20%=994万元。

情形二:

张某在代表30个自然人股东申报纳税前,事先约定每个人股东取得转让的收入额,然后代表30个股东分别申报纳税。假设全体股东的股权原值与实缴资本一致,合计为3000万元,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取转让款。则全体股东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5000万元-3000万元)×20%=400万元。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情形二比情形一少交个人所得税594万元。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大的差异,主要原因是情形一将全部收入做到张某一人名下,无法有效扣除其余29人2970万元的股权原值,导致白白缴纳了594万元(2970万元×20%)的“冤枉税”!


补救建议



万一发生上述情形一,张某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为由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于其余29名股东,可以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起诉张某,要求张某赔偿多交“冤枉税”的损失!


税务筹划思路



在上述案例中,在特定情况下,股东之间可以内部约定价款分割方式合理节税。假设股东王某与股东李某为夫妻,王某持有5%的股权,股权原值为150万元;李某持有5%股权,股权原值为350万元(因李某是高价从其他股东处购得股权,故股权原值较高)。王某与李某按照股权比例合计可取得转让收入500万元(5000万元×10%)。

情形一:

如果两人各自以25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分开纳税,则王某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50万元-150万元)×20%=20万元;李某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50万元-350万元)×20%<0。

情形二:

基于王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的特定情况,出于家庭利益最大化考虑,两人可以约定,由王某取得转让款150万元、李某取得转让款350万元。按照这个方案,两人取得的转让款合计为500万元,没有超过限额。但在申报纳税时,王某(150万元-150万元=0)、李某(350万元-350万元=0)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情形二比情形一少交税款20万元。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是因为情形一中李某的100万元(250万元-350万元)股权原值被浪费了,情形二中李某有效地利用了100万元的股权原值,成功地抵扣了个人所得税。


筹划方案合法性分析



那么,上述筹划方案是否构成逃税呢?


笔者个人认为,上述方案不构成逃税。

首先,王某、李某均如实申报收入,没有任何隐瞒或虚假申报,不符合逃税行为的定义。基于两人的夫妻关系,本就是财产共有,故两人相互之间无论如何分配收益,在法律属性上没有任何区别

其次,王某、李某为夫妻,其财产本就是共有,股权原值也应当合并计算。只是因为税法的“技术性不足”,未能将李某的股权原值分摊给王某。两人自行分配收益的做法可以有效地弥补税法的立法不足,公平税负,其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再次,基于两人的夫妻关系,其在取得股权转让款后相互之间进行二次分配也不产生任何税收。

综上,在两人是夫妻关系的特定情形下,采取这种方式规避税收不构成逃税,为合法节税。

小贴士

注意

如果两人并非夫妻关系,则不可采取上述方式。否则,对于王某而言,其行为将属于虚假申报(少计收入100万元),构成逃税。

★ 总结 ★

综上所述,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对于多名股东同时出让股权,建议分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在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份额,避免在申报纳税时产生麻烦。

在涉及复杂的交易时,建议在协议中对交易标的的税法属性以及交易各方的会计、税务处理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而缴纳“冤枉税”。

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股权专业律师;致力于股权交易、投融资并购、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业务,擅长重大复杂诉讼与仲裁业务,尤其是对赌纠纷、股权纠纷案件;刘律师秉持技术驱动法律理念,在服务中侧重法财税一体化服务,综合考虑法律方案与财务、税务及其他专业领域衔接,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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