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作者:刘世君 律师
公众号简介
本文字数:1872字
阅读时间:6分钟
正文
案例
情形一:
如30个自然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内部并未约定各自的份额,准备等取得全部款项后再进行分割。30个自然人股东统一委托代表张某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张某自己持有目标公司1%的股权,其股权原值为30万元。在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时,如张某为了图方便将全部纳税义务都做到自己名下,张某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万元-30万元)×20%=994万元。
情形二:
张某在代表30个自然人股东申报纳税前,事先约定每个人股东取得转让的收入额,然后代表30个股东分别申报纳税。假设全体股东的股权原值与实缴资本一致,合计为3000万元,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取转让款。则全体股东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5000万元-3000万元)×20%=400万元。
补救建议
税务筹划思路
分析
筹划方案合法性分析
那么,上述筹划方案是否构成逃税呢?
注意
★ 总结 ★
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股权专业律师;致力于股权交易、投融资并购、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业务,擅长重大复杂诉讼与仲裁业务,尤其是对赌纠纷、股权纠纷案件;刘律师秉持技术驱动法律理念,在服务中侧重法财税一体化服务,综合考虑法律方案与财务、税务及其他专业领域衔接,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