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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公告实施,这些问题被问最多: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答案: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问题: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案: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问题:购买方为社会团体,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答案: 16号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和组织,无需填写该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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