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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版《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15日实行 7种情况立即报警

北京晚报讯 8月15日起,新修订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将开始实施。此次新修订的《规定》,细化了事故责任认定的各类情形,并且明确了车牌伪造,客运驾驶员存在超载、严重超速嫌疑的时候,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报警,不能私了。

叶晓彦 摄资料图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是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更加简单的事故处理程序,由一名交通民警即可进行处理。在只涉及财产损失或当事人虽然受伤,但伤势轻微,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即可适用。

记者注意到,此次颁布的新规定包含了40种责任认定具体情形,并规定“一方当事人有这些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这些情形的,有这些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这些情形的,为同等责任”。记者发现,这些规定涉及面很广,包括日常司机们注意度不够的开关车门、让右、辅路让主路等等,例如“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等等。在旧版规定的13条和14条当中,总计列举了51项各类事故的情形,包含单方全责,同等责任等不同情况,此次新版中将其归并精简,个别条款,如“单方事故”则单列一条,可操作性更强。

此外,新规对旧有规定进行了更多的明确。根据新规,即使符合“只涉及财产损失或当事人虽然受伤,但伤势轻微”的标准,但存在驾驶员酒驾或服用管制精神药品、无驾照、车牌伪造、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等7种情况,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新规定再次强调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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