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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犯了什么错(一)——从医学和法医学的角度看目前的医疗纠纷问题

转载请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医法汇 

我曾经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3年,现在又当了6年医生,经常有从医的同学和朋友向我咨询一些医疗纠纷的问题,而他们常说的一句话说是:我们医生有什么错?是的,医生犯了什么错?

从大的方面说,现在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其根本原因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服务需要与我国目前落后的医疗服务水平这一基本矛盾,而落后的医药卫生体制又加剧了这一矛盾;从小的方面说,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媒体、个别医护人员乃至病人和病人家属等都有责任。在此我们不想就上述各个方面展开讨论,而是想在“医法汇”这个平台,和各位医学同仁就医疗纠纷的各种问题,从医学和法医学(法学)专业的角度去剖析。

我们知道,目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三个:医院(医护人员)有无过错(行为);如果有过错,过错和患方主张的不良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那么医院(医护人员)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我们首先就来讨论医院(医护人员)在医疗纠纷中医生到底犯了什么错。

我记得曾经参与鉴定一起医疗纠纷:一男性患者,55岁,因肺部感染住院,静滴丁胺卡那霉素治疗12天,患者诉医生应用丁胺卡那霉素不当导致其耳聋。当时我主持了医患双方的听证会,案件事实如患者诉打针期间曾向医生反应出现耳鸣而医生没注意,以及丁胺卡那霉素的疗程问题等都引起了医患双方的争论,而且患方提供的“耳聋”的客观证据与出院时间有几天的间隔,但本例医疗纠纷让我印象深刻的是,病案入院记录中,入院体格检查记录“双耳听力正常”,而据医生所说,入院时他并没有仔细进行耳部的检查。

作为一名鉴定人,我首先要确定“不良后果”是什么,本案的不良后果是“耳聋”(有病人主诉及客观检查证据),然后全面分析可能造成耳聋的原因。

作为医生,我们当然会分析得出不良后果的很多原因,而且这些原因不是目前我们医疗水平或者是我们医院的条件所能避免的。事实上,目前很多医疗纠纷案例中很难100%的确定不良后果的真实原因。但在具体案例中,即使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但法官不能因此拒绝裁判,诉讼活动不能因此而终止,否则争议依然存在,民事审判定分止争的职能作用就无从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高度盖然性”原则。盖然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而就本例医疗纠纷而言,患者拿出了两个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一是病案入院记录中,入院体格检查记录“双耳听力正常”,出院后门诊病历有“耳聋”的客观证据;二是病案医嘱单显示应用“丁胺卡那霉素”超过12天,而患方提供的药品说明书显示“疗程一般不超过10日”。

以上是从法医学的角度,说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两个重要原则,而这两个原则是我们医生通常无法理解或不能接受的。再从医学的角度说,在本案中,医生犯了两个明显的错误,也是我们很多医生常犯的错误:

一是不重视药品说明书。从临床实践角度来说,同样是头孢哌酮舒巴坦,国产药和进口药是不同的,这点作为医生我们都知道;那么,同样是“丁胺卡那霉素”,不同厂家生产的,在用药上能完全相同吗。从医患沟通的角度,作为医生,我们有药理学的基础知识,有临床用药的经验,但患者和其家人所知道的,一般也就是药品说明书,如果医生不重视药品说明书,怎么和医生沟通,我们在临床上遇到的这样的事情还少吗?

二是在入院查体时不全面、不仔细,但在病历书写时照抄模板。我也是医生,我们从实习生到成长为一名医生,或多或少都会犯过本案医生所犯的过错。但我实习时是在我们附属医院实习,我实习的第一个科室是神经内科,给我们指导神经查体和病历书写的是科室的副主任,我们学院的教授,当时她就提到了本案中的情况,在此我也把她告诫我们的话告诉大家,一是要写“查体时未见异常”,不要写“无异常”,一方面患者病情是动态变化的,查体时未见异常,住院时病情变化,“异常”显现了;另一方面,你的水平可能有限,病人有异常,而你当时“未见”。二是对于听力检查,要写“粗测听力异常”或“粗测听力未见明显异常”。

从事法医和从事临床医学这些年来,我有一个很深刻的感受:目前医生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错误,一是不明白“过错”在法律上的含义,二是对医疗工作中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规范重视不够。

作为医生,救死扶伤是我们的天职,我们所做的都是为了病人好,因为目前医疗水平所限,出现了一些不良后果,我们医生有什么错?但我们医生通常所说的“过错”和法律上的“过错”含义是不同的!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目前不论是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多数是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来界定“过错”: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而过失又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基本情形;客观方面,就医疗纠纷而言,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当然就其本质而言,过错仍然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主观状态的评价上,医疗过错主观上主要表现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方面。所以医疗过错不是说你的出发点是不是为了病人好,而是要看你是否过于自信或存在疏忽大意。因为我本人有中级心理治疗师资格,我也理解让我们医生理解和承认我们普遍存在的“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也不是简单的。

最近几年我也看过欧美发达国家的医疗纠纷实例,再对照我国目前的医疗水平,我们以后遇到的医疗纠纷可能越来越多,在此,我想借助“医法汇”这个平台,结合一些医疗纠纷的实例,和各位医学同仁讨论一下,我们在医疗工作中到底经常犯哪些错误。总结出这些常犯的错误,我们才能有意识的在临床工作中避免这些错误,为了病人,也为了我们自己。同时更欢迎各位同仁就各自所经历的或知道的医疗纠纷的案例,在“医法汇”这个平台上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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