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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动如实申报在莞人员防疫信息的通告


为全力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坚决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现就主动如实申报在莞人员防疫信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责任主体应当利用东莞市疫情防控服务自主申报系统(简称“莞e申报”),通过主动上门申报、发动扫码申报等方式,广泛组织在莞从业、居住人员如实申报防疫信息。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场主体应当组织申报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的防疫信息;

(二)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应当组织申报所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的防疫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申报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住楼所有居住人员的防疫信息;

(四)村(社区)应当组织申报辖区内自建房、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住楼,以及工棚、菜棚等临时建筑内所有居住人员的防疫信息。

二、广大市民群众应当主动配合以上责任主体如实申报个人防疫信息。包括近一个月来莞情形(未离莞、曾离莞、新来莞、未回莞)、来莞情况(时间、交通工具、出发地、途径地)、健康状况、医学观察情况等;并自觉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查和抽查。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故意隐匿、瞒报本人或亲属疫区出行史、涉疫行程以及与疫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村(社区)、物业小区、市场主体等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莞人员租住房屋情况、拒不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素材来源: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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