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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商务部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通知
           (商运字〔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为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酒类备案登记原则。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实行商务部统一编码。
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制发的《登记表》表式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办理。《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http://jlscyxs.mofcom.gov.cn/)下载,以A4规格纸打印填写,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办理酒类备案登记要求。备案登记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返给经营者,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
(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应及时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并将加盖印章后的《登记表》发还给酒类经营者。
四、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和定期逐级报送制度。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15日前通过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http://jlscyxs.mofcom.gov.cn)向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地备案登记汇总信息,以后每双月15日前报送。
五、加强备案登记组织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本地酒类备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要将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经营企业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本地制订的实施办法、编码等及时报送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谈丽萍、曲英
联系电话:0108522633785226338
传真:01065135863

附件: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2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1

 
                       编号:
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经营类型 
主要经营品种 
备案登记机关:    
 备案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本酒类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接受酒类流通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所提交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五、遵守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时完整、准确、真实、合法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建立酒类商品购销台帐。
六、以上承诺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                       年    日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续)


注册地址
工商登记注册号  
注册类型            
税务登记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经营类型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真        
邮  编        

电子信箱           

附件2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登记表》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
编码
序号
1-2
3-4
5-6
7
8-12
含义
省别号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编号
县(市、区)编号
经营类型号
企业流水号
具体编排规则:
1
、省别号(第1-2位)
  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1-重庆市,52-四川省,53-贵州省,54-云南省,55-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6-71-大连,72-宁波,73-厦门,74-青岛,75-深圳。
  2、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编号(第3-4位)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3-4位编号为00
3
、县(市、区)编号(第5-6位)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地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5-6位编号为00
3
4位和56位编号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编排。
4
、经营类型号(第7位)
经营类型号按以下类型选择数字:
1—
批发(含批零兼营)
2—
零售
3
-餐饮
4
-酒吧等娱乐场所
5
-其他
如:企业为零售企业,经营类型号选2
各地在酒类管理工作还需要更详细的分类,可自行在其它项中继续分类编号。
5
、企业流水号(第8-12位)。表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18个,顺序号填写“00018”;第199个,顺序号填写“00199”
二、经营者名称。填写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名称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名称。
三、经营类型。按批发(含批零兼营)、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和其他填写。
四、主要经营品种。按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等大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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