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司法观点 | 借款合同案件中26个重要的高频司法观点

一、前言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被规定在《民法典》有名合同第四个,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同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各级人民法院常年久居高位,所以研究和学习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观点对于律师、公司法务尤为重要。

本文梳理的26个高频司法观点,系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都比较常见的问题。比如“没有借款凭证”、“高利转贷”、“砍头息”、“债务加入”、“保证人责任”等等问题均与普通自然人和法人息息相关。当然,信贷合同和民间借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践中还是要区分把握。

二、司法观点

1、借款事实存在多个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 产生合理怀疑的,对于借款关系不予认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1457号民事裁判文书】

2、不存在债权凭证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可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相互补强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504号民事裁判文书】

3、借款人书面确认偿还借款的,借款人是否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以及实际使用人是否承诺偿还均不影响其对贷款人还款责任的承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670号裁判文书】

4、借款关系需依据借条、收据、确认书等多项证据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88号裁判文书】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45号裁判文书】

6、借款人否认借据载明欠款金额的,应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6227号裁判文书】

7、借贷双方约定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8、对于规避法律关于“砍头息”规定的行为,司法应给与否定性评价。【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终140号裁判文书】

9、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出具的函件将贷款直接划入第三人账户,贷款人履行了贷款合同的义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最高法(2020)经终字第180号裁判文书】

10、贷款人仅提供了向第三人转款的凭证,但无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权利和义务代借款人收取借款,现借款人没有取得借款,应认定贷款人未履行出借义务。【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3514号裁判文书】

11、商业银行违反贷后严格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义务的,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障责任的免除。【最高法(2013)民提字51号裁判文书】

12、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约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利息等内容。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不能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最高法(2016)最高法民终731号裁判文书】

13、合同中笼统地承诺为“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而对借款用途加以限制的,不得因借款用途问题而主张免除担保责任。【最高法(2007)民二终字第33号裁判文书】

14、约定“融资费”的借款合同可以认定为是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终819号裁判文书】

15、债务加入(承诺愿意代付债务)中,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加入人或原债务人主张权利。【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终769号裁判文书】

16、逾期贷款利息应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1.3-1.5倍的罚息利率计收。民间借贷逾期利率、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最高法(2013)民二终字第98号裁判文书】

17、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并获得批准,可被认定为贷款展期,约定贷款展期不一定构成贷款展期。

18、保证人不同意借款展期的展期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是原保障合同继续有效。

19、未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展期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债权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20、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发生法律效力。【最高法(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

21、借款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贷款人并没有约束力,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贷款人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履行出借义务且借款人已经对出借款项进行实际处分后,借款人即负有相应的还款义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335号民事判决书】

2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少关费用。【《九民纪要》第51条】

23、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即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民商审判会议纪要》52条】

24、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有转账进账单为证。但是,银行转账进账单反映的仅是特定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发生的付、收款关系,具有相对性,只能证明上述款项进入了收款人账户,不能证明是债务人的还款。【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5、借款合同的履行必须以款项的实际出借为前提,仅凭抵押登记的事实无法倒推借款已经履行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53号民事判决书】

26、单位负责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加盖公章,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但对缔约目的、约定责任、案款流向、协议履行等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32号民事判决书】

三、结语

借款合同比较重要的问题还有管辖问题。关于管辖,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为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关于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实践中,出借人希望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即可考虑选择向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刘勇:《民法典》第676条(逾期利息支付义务)评注
河南高院 | 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2023)
大数据分析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修正)
民间借贷本息计算的争议及解决
天同码16:最高法院: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
以银行贷款转贷牟利的借款行为竟然有效?(附4个典型判例)|民商事裁判规则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