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费用报销凭证
各中心在业务发生时,原则上应取得税务中心认可的合法票据,即应取得正规发票或非经营性统一收据,发票必须是发票联或报销联,用复写纸复写或计算机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做报销凭证。
第二条 报销发票内容
发票内容要填制齐全,抬头、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要清楚,大、小写要一致,涂改无效。
第三条 印章齐全
印章要齐全,须有收款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及收款人签字(章)。事业单位的收据,要有财务专用章。事业单位的收据,须是税务中心统一印刷的收据。
第四条 票据遗失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车、船、飞机票等),因保管不善,被盗、遗失,后果自负,原则上不予报销。但有相关证明和担供有效证据,经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第五条 费用说明清单
费用报销时须真实地填写“费用说明清单”,以便领导审批。
第六条 费用报销
各类费用原始单据应由经手人(或当事人)分类整理后,整齐地粘贴(一律统一使用原始凭证粘贴单以左上角对齐横向依次粘贴。对粘贴不整齐、达不到装订凭证及档案管理要求的,财务有权要求重新粘贴在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后,并注明单据张数和各类费用金额,准确填列在报销单上,由中心总监审查签字后交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开支是否有预算、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财务总监核准、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七条 销售方盖章的销售清单
如贩置多种办公用品、礼品、材料物资等开具一张发票且未单项列示的,必须同时提供有销售方盖章的销售清单,清单列示金额于发票一致方可报销。邮资报销应随发票提供寄往目的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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