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11月28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根据该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该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案件数量大,量刑明显偏重。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等涉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后的《解释》将原《解释》第六条关于“恶意透支”的定义做了部分修改。该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该解释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等具有以上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来源: 光明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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