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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实务:发包方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建设单位(发包人)或施工总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等将工程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例如分包给包工头,而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上述发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若将工程发包/转包/分包给包工头个人的,发包人将对包工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农民工朋友可以主张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资。

01 重庆【(2019)渝民申17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由于转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单位也没有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根据前述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转包单位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02 河北【(2019)冀01民终12144 号】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 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据此,劳动者可以向发包企业主张清偿拖欠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

03 辽宁【(2019)宁01民终 2482号、(2018)宁01民终2411号】

“用人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对第三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4山西【(2019)晋01民终3048号】

“建筑工程领域,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是否需要 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起诉要求追索的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而根据法律规定,雇 员的劳动报酬应当由雇主予以支付,故原审判决由雇主承担支付劳动者 劳动报酬的责任并无不当。劳动者提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 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 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 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 主体责任”和劳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一款“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 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规定,旨在劳动争议案件中, 确认劳动关系时视情况予以参照或适用,该法规及部门规章不适用于追 索劳动报酬纠纷,而且劳动者提出的相关规定或规章并没有要求承担连带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故劳动者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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