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出台印发了《林州市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管理办法》自此,林州市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管理有章可依了!所以,整治办公室温馨提醒广大车主:千万不要再盲目上路了。
林政办【20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的有效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按照以民为本、规范管理、控制存量、减少增量、区域禁行、时段限行、疏堵结合、逐步减少的原则管理。
第三条 电动三轮车包括电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老年代步车等由动力驱动具有三个车轮的车辆。
第四条 电动四轮车包括纯电动轿车、混合动力轿车、燃料电池轿车、轻型电动四轮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巡逻车、工程车、老爷车、高尔夫车等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车轮、且不能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车辆。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市区整治区域内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实行标识化管理,安装统一编号的标识牌,领取登记证后,方可在市区整治区域内的道路上按照相关规定行驶。登记证不得转借、转让;车辆毁损、报废的,登记证和标识牌应上缴,不得挪作其他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上使用。登记证和标识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仅在林州市辖区内使用有效。
第六条 申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标识号牌、登记证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房产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购车发票;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工商质监部门核查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严禁以上证明转借、造假,凡已进行登记的车辆,所用身份证明、户口本、房产证明即认为是本车车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按照有关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禁行、限行区域
第七条 设置禁行区域。禁行区域:红旗渠大道全段、学院路全段、迎宾大道全段、太行路全段、渠畔路(红旗渠大道至迎宾大道),禁止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在上述路段通行。
第八条 设置限行区域。限行区域:长安路(桃园大道至鲁班大道)、龙安路(桃园大道至鲁班大道)、王相路(桃园大道至鲁班大道)、桃园大道(龙安路至长安路)。
从2017年 1月 1日零时起,7时30分至8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17时至18时,允许上有牌证的家庭自用三轮车在上述路段通行,禁止载货三轮车通行。其他时段,允许统一外观标识的载货三轮车在上述路段通行,禁止家庭自用三轮车通行。
第九条 在属于东至学院路、北至鲁班大道、西至王相路、南至天平大道范围内有长期户口的居民,作为代步工具可以办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车辆牌证,办理有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牌证的车辆可以根据限行规定通行;在上述范围以外区域居住的居民,不予办理车辆牌证,未取得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老年代步车车牌证的车辆禁止驶入城区道路。
第十条公安机关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适时调整禁行、限行路段、时段、区域,并提前公告。
第十一条 在上述范围以外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根据本办法管理,所发牌证有别于整治区域牌证,并禁止进入整治区域。
第十二条 旅游观光车,仅限于在旅游景区内运行,由景区管委会负主体责任管理,由工商质监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动四轮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对2017年1月1日零时前购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辖区已登记在册),符合国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生产规范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发标识牌。
第十四条 所有从事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销售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加强电动三轮车规范管理。对环卫作业车、装饰装修行业、快递物流行业、百货供应商行业、市政施工等使用的电动三轮车除按前述管理外,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型号,统一外观标识,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需持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应当持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应当持准驾车型为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应当在机动车道的右侧车道行驶,电动三轮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登记证;
(二)按规定悬挂并保持车辆标识牌清晰完好;
(三)服从交通民警和其他执法人员指挥、管理;通过路口要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和标志标线通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或伸手示意;行经人行横道时要避让行人;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营运、违法占道经营、车身喷涂广告;
(二)非法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
(三)驾驶拼装、改装、报废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
(四)在禁行、限行区域行驶;
(五)饮酒驾驶、逆向行驶、闯红灯、乱停乱放等;
(六)未满18周岁或者超过70周岁驾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动三轮车载物不得超重、超长、超高、超宽,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第二十条 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载物,只能作为代步工具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违法管理系统,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违法行为及时录入。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无驾驶证、未安装标识牌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在市区禁行限行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无证驾驶、无牌车上路行驶、闯禁行限行进行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安装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标识牌的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饮酒驾驶、逆向行驶、闯红灯、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拼装、改装、报废及违法载物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严禁乱停乱放,违法停车的予以拍照,录入处罚系统进行处罚。妨碍交通的拖离扣留。
对已经取得牌证的车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收回牌证:一年内有10次违法行为;参与非法营运;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查处打击治理并取缔非法营运车辆。对利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参与经营拉客运输或运输货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道路路口及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摊贩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清理、查处;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车身喷涂广告集中清理并依法处罚;依法整顿查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销售商家店外经营的违法占道、违法侵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对沿街摊贩和沿街售卖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工商质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行为;负责查处非法销售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行为。在销售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时,需进行实名登记,由工商质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违反规定的,由市工商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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