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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在权:50年之后的心
本文作者系韩裔美国人,英文名为Jaegwon Kim,金在权是其向译者提供的中文译名。此文原是作者1996年应邀在英国皇家哲学研究所发表的同名演讲。——译者/文郁锋/译提要:作者回顾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近半个世纪哲学家们对于心-身问题的探讨,批判地分析了实现、随附和突现的观念在这一问题的当代争论中所起的作用。在非还原物理主义进路流行的趋势下,作者对内格尔还原模型在心-身关系讨论中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功能还原的模型。最后作者还指出,心-身问题的核心由意识和心理因果性两个问题组成,而目前我们在心-身问题上的主要困境就是意识的现象属性如何能被功能化的问题。

  关键词:心-身问题; 随附性; 多重实现; 功能还原

 
  一

  大约在半个世纪以前,心-身问题作为一个主流的哲学问题再度复兴,它像其它大多数严格的形而上学一样在数十年里渐渐过时。首个推动力来自G.赖尔(Gilbert Ryle)1948年出版的《心的概念》(The Concept of Mind)一书以及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著名的、即使不是很好理解的那些关于心理事物和心理语言本质的反思,尤其是他1953年发表的《哲学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一书。然而,赖尔和维特根斯坦主要的关注集中在心理言谈的逻辑上,而不是关于我们的心理怎样和我们的身体运作相联系的形而上学问题。实际上,赖尔和维特根斯坦出于不同的原因都认为心-身关系的形而上学问题起因于糟糕的语言上的混乱且缺乏可理解性的论述。还有C.D.布罗德(C. D. Broad)早期的且被严重忽视了的经典之作《心灵及其在自然界中的地位》(The Mind and Its Place in Nature),该书出版于1925年,然而这部著作尽管是形而上学的力作,却未能和本世纪后半叶的心-身争论发生联系且也未能指引本世纪后半叶心-身争论的发展进程。公正地说,我们今天所知道的心-身问题其最近的起源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发表的三篇论文上:U.T.普赖斯(U. T. Place)于1956年发表的论文《意识是一个大脑过程吗?》(“Is Consciousness a Brain Process?”)U. T. 普赖斯的论文《意识是一个大脑过程吗?》[British Journal of Psychology 47/1 (1956), 44-50]。甚至还有更早的关于同一论进路的现代陈述:例如S.亚历山大(Samuel Alexander)的著作《空间、时间和神》(Space,Time,and Deity,London: Macmillan, 1920, vol. II, p.9),其中,亚历山大写道:“心理过程和它的神经过程是同一个且是一样的存在而不是两个存在”;心理学家安德文?G. 柏林(Edwin G. Boring)认为:“如果我们试着去寻找感觉A和神经过程a之间的一种完美的连接,一种我们有理由相信从来都不会出错的精致的连接,那么我们就应当把A和a视为一样的东西……在科学上如下考虑是更为有用的:即所有的心理材料都是同一个种类,而且意识是一个生理的事件”[《意识的物理维度》(The Physical Dimensions of Consciousness, New York: Dover reprint, 1963), p.14]。柏林的书在1933年首次出版。以及J. J. C. 斯马特(J.J.C.Smart)的论文《感觉和大脑过程》(“Sensations and Brain Processes”)和H.费格尔(Herbert Feigl)的论文《“心理的”和“物理的”》(“The‘Mental’and the‘Physical’”),其中后两篇分别在1958年和1959年发表。J. J. 斯马特的论文《感觉和大脑过程》(Philosophical Review 68(1959), 141-56)。赫尔伯特?费格尔的论文《心理的和物理的》(Minnesota Studies in the Philsophy of Science,vol. II, eds. Herbert Feigl, Grover Maxewell and Michael Scriven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58)。在这几篇论文中,普赖斯、斯马特和费格尔提出了一种关于心之地位的研究进路,它被不同地称作“心-身同一理论(the mind-body identity theory)”、“中心-状态唯物论(central-state materialism)”、“类型物理主义(type physicalism)”和“大脑-状态理论(the brain-state theory)”。特别是斯马特和费格尔的两篇论文产生了巨大的哲学影响,它们发起的争论延续至今。

  对于我们这些60年代在哲学上成熟起来的人来说,大脑-状态理论是我们面对作为体系性哲学问题之一的心-身问题时首先接触到的。这一理论与众不同的大胆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而且它似乎也与那个时代乐观的科学趋势步调一致。为什么心理事物不能表现为大脑过程就像热表现为分子运动和光表现为电磁波一样呢?然而大脑-状态理论令人惊讶地短命——它最初问世仅仅几年之后就开始急剧衰落——到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它已经被几乎所有在心灵哲学和心理学哲学领域里工作的哲学家们所抛弃。这不仅仅是一个大胆和充满前途的哲学理论的衰落:大脑-状态理论的终结给所有形式的还原论都带来了坏名声,使得“还原论者(reductionist)”一词变成了一个明显消极的通常也是轻蔑的绰号。在这些日子里,在大多数的学术圈和知识界中称呼某人是一个还原论者变得不仅仅是说他或她持有一个错误的观点;这已成为一种表示这个人智力上退步和过分简单的稍加掩饰的羞辱。

  以上回顾清晰地表明,尽管斯马特-费格尔的物理主义是短命的,但是它却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这种贡献比其作为一种心的理论的盛行更为持久。我始终记得的是,斯马特-费格尔的物理主义理论有助于为以后的争论设定基本的要素——一系列广泛的物理主义假定和目标,这些今天仍然指导着和限制着我们的思想。这一点表明了如下事实:当大脑-状态理论失败后,哲学家们并没有返回到笛卡儿主义或二元论的其它严格形式中。在这场争论中的几乎所有的参与者都留在了物理主义的框架中,甚至那些在斯马特-费格尔唯物论的终结中起到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的人都继续忠于物理主义世界观。这一事实在定义我们的问题方面起到巨大作用:从70年代、80年代一直到现在,心-身问题(我们的心-身问题)从根本上及本质上说一直是在物理的世界中为心灵找到一个地位。如果C. D. 布罗德今天再写他那本1925年的书时,他可能将书名更合适地定为《心灵及其在物理世界中的地位》(The Mind and Its Place in the Physical World)。

  这样的一个事实导致大脑-状态理论的终结如此之快,而表面上看毫不费力且没使哲学家们有什么遗憾:使大脑-状态理论招致厄运的一个主要的反对意见是由H.普特南(Hilary Putnam)在1968年首次发表的论文《心理谓词》(“Psychological Predicates”)以及后来用了新标题重印的论文《心理状态的本质》(“The Nature of Mental States”)中,都收录于希拉里?普特南的《论文集II》(Collected Papers I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5 )。首次提出的,即所谓的多重[或者是英国人所说的“多变的(variable)”]实现论证(multiple realization argument),而且,其中多重实现论证为另一种颇具吸引力的进路即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播下了种子。功能主义的核心论题即心理种类(kinds)是“功能种类”而非物理的或生物的种类,这是一个非常吸引人和启发人的观念,它似乎有助于我们澄清“认知科学”的意义,认知科学在那时正在兴起之中。心灵的功能主义概念好像是为心理事物和认知的新科学特制的,因为它似乎设定了一个独特的且自律的(autonomous)心理/认知的属性域(domain),这一属性域能够独立于它们物理/生物的化身而被科学地研究——一种承诺了作为一门科学的心理学的合法性和自律性的观念。功能主义使我们有可能去除物理主义还原论的限制性束缚,同时又避免回到名声不好的笛卡儿及其它二元论中。那个时候它大约就是这样。心理事物的功能主义概念(今天)仍然是关于认知科学的本质和基础的“权威论述(the official story)”。参见例如Z.皮利希恩(Zenon Pylyshyn)的著作《计算和认知》(Computation and Cognition,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85)。

  但是,功能主义者基本上都不是形而上学家,而且他们中也很少有人自觉地关注对于心-身问题功能主义应处在什么立场上。一些功能主义者如D.阿姆斯特朗(David Armstrong)和D.刘易斯(David Lewis)认为自己是在为物理主义辩护,然而同时像希拉里?普特南和J.福多(Jerry Fodor)等其他人却主张功能主义表述了一种对于物理主义的决定性的驳斥。功能主义者们曾用于描述心理属性(种类、状态等)和物理属性之间关系的关键词是“实现”(realization)[有时或者是“例示(implementation)”、“执行(execution)”等]:尽管心理属性不同一于也不能还原为物理属性,但是心理属性由(或者在)物理属性(中)“实现”或者“例示”。但是“实现”一词被引入据我所知,这一词在当前的意义上第一次用于哲学大概是在希拉里?普特南的论文《心灵和机器》(“Minds and Machines”, in Dimensions of Mind, ed. Sydney Hook,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60)中。而且很快就获得流行主要是基于计算的类比(尤其是,在数学上有所成就的计算机在物理的电脑中实现了),而且特别在早年很少有功能主义者会努力去解释实现的关系包括什么——依照心-身问题的传统进路这种关系意味着什么。

  我认为“随附性(supervenience)”的观念在70、80年代的显赫部分在于填补了这一空白。心理属性随附于物理属性之上的学说似乎很好地满足了后还原论(post-reductionist)的物理主义者在心的形而上学探索方面的要求;因为随附性观念承诺表明一种物理域及其规律占首要地位的清晰而且坚定的意识,因此为大多数功能主义者的物理主义承诺进行辩护同时又能从物理还原论的重负中解放出来,因而也捍卫了作为一种自律的域的心理事物。进而,通过允许随附的心理属性存在多重的物理基础,随附性观念也能与心理属性的多重实现性相融合。许多哲学家,特别是那些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已经对心理的物理主义还原论不抱希望的人,试图使心-身随附性成为一种避免了还原论的物理主义的令人满意的形而上学论断。在70年代后期,那种被N.布洛克(Ned Block)恰当地称作“反还原论者的共识(the antireductionist consensus)”在他的论文《反还原论者的回击》(“Antireductionism Slaps Back”, forthcoming in Philsophical Perspectives, 1997)中。牢固地确立了其地位。这促使将“非还原的物理主义”推崇为一种新的正统学说,不仅在心-身关系方面是这样,而且更普遍地,在所有其它的域中关于“高层(higher-level)”属性和下面的“低层(lower-level)”属性之间的关系方面也是如此。因此,随附性的进路作为一种额外的附赠还产生了关于特殊(special)科学和基础物理学之间关系的一种原则性的普遍观点。

  向突现论的回归——即使不是20世纪20、30年代经典突现论的成熟的学说,至少也是它特有的词汇和口号——是反还原论者共识的牢靠性产生的一方面影响。当实证主义和“统一科学”的观念占统治地位的时候,突现论通常受到公开的怀疑,被认为是一种神秘的而且可能不融贯的形而上学学说。当还原的物理主义不再流行,突现论似乎大有复兴之势除了许多近来的期刊论文的标题外,回归突现论的标志包括近来一本在突现方面的新论文集,如《突现还是还原?》(Emergencec or Reduction? ed. A. Beckermann, H. Flohr and J. Kim Berlin: de Gruyter,1992),正在欧洲策划的关于突现的两卷本论文集以及即将举行的主题为“突现和还原”的“1997 Oberlin Philosophy Colloquium”。,我们现在不仅在严肃的哲学作品参见例如约翰?R.塞尔(John R. Searle)的《心灵的再发现》(The Rediscovery of the Mind,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2)。中,而且在许多领域例如F.瓦里拉(Francisco Varela)、E.汤普森(Evan Thompson)和E.罗施(Eleanor Rosch)的《涉身的心灵》(The Embodied Mind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3)一书。尤其可参见题为“突现的种类”的第四部分。的主要科学文献中看到越来越多的且不加辩解的使用诸如“突现”、“突现性质”、“突现现象”、“突现原因”等类似的词语,这些词语大概都在经典突现论者所意指的意思上被使用。

  总而言之,三个观念显著地出现在近来心-身关系的讨论中:心理的由物理的来“实现”的观念,心理的“随附”于物理的之上的观念,以及心理的是从物理的当中“突现的”观念。在这篇文章中我想探究这三个观念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这三个观念在心-身问题的当代争论中所起的作用,并且在此过程中揭示出我认为的我们现在在心-身问题上的处境。
  二

  让我们从随附性开始。将随附性解释为两类属性间的一种关系是恰当的,即随附属性和它们的“基础(base)”属性。众所周知,各种不同的随附性关系都是有适用之处的,但是对我们当前的目的而言,这种精细的区分不大重要。心-身随附性的核心意思是说某物的心理属性或状态依赖于它的物理的或者身体的属性,在此意义上,一旦某物的物理属性被确定了,从而它的心理属性也就被确定了。这意谓着如果两事物(有机体、人或者电机系统)具有同一的物理属性,它们就一定也具有相同的心理本质;也就是说,精确的物理孪生体其本身就是精确的心理孪生体。心-身随附性能够等价地用下面这种有效的方式来表达:如果一个有机体在某一时刻例示了一个心理的属性M(比方说疼痛),那么在那个时刻它也具有某个物理的属性P,其中M随附在P上面,在此意义上,必然地如果有P就有M。因此,如果你在某一时刻体验到疼痛,那么你就必须在那一时刻例示一个特定的物理属性(可能是某个神经系统的属性),其中疼痛随附在这一物理属性之上。除非有机体例示了某个合适的物理属性,它充当着心理属性的物理基础,否则在有机体里就没有心理属性能够被例示。

  这样,心-身随附性就承诺将其意义定位在物理主义的观念中,这一观念认为物理的相较于心理的享有形而上学的首要地位,而且物理学是我们的科学中最基本、最全面的,所有其它的科学都是超越了有限域的“特殊科学”。此外,随附性初看起来似乎并不向我们表明还原论,这点对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者来说至关重要:毕竟许多道德理论家,诸如G. E. 摩尔(G.E.Moore)和R. M. 黑尔(R.M.Hare)都赞同道德的依附在非道德之上的随附性,但是他们都拒绝前者向后者的还原性。而且接受如下观念即艺术作品的美学属性随附在它们的物理特征之上,似乎并不导致美学属性可还原为物理属性的立场。于是在心-身随附性中,我们似乎最终是要为非还原物理主义找到形而上学的根据;随附性似乎只是依赖性的形而上学关系,这种关系使我们能够理解尽管存在着心理的对于物理的依赖性,心理的如何能仍旧保持向物理的非还原,且形成其自身的自律的域。

  紧随着随附性概念引入到心-身争论之后的大量讨论都超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随附性是否确实能摆脱还原论的含意。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答,但趋于清楚的是它的确不是一个问题。我认为真正的问题的是,心-身随附性学说本身是不是能够主张一种与众不同的关于心-身问题的立场。于是问题变成了这样:我们具有一种关于我们的心理怎样与我们的物理本质相关联的心-身随附性的解释吗?也就是说,我们能够使用随附性本身去表述一个关于心身关联方式的哲学理论吗?

  简要的反思表明答案是否定的,心-身随附性不能够依靠自身构成一种关于心-身关联的理论。对此有两点相关的理由。第一,心-身随附性与许多经典的关于心-身问题的立场相容;实际上它是许多互相排斥的心-身理论的一个共同的承诺。以突现论为例,突现论是一个二元论的理论,它强调了包括心理属性在内的突现物向更为基本的物理化学条件的非还原性。但是它也不违反随附性。就突现论而言,当且仅当适当的“基本条件”出现的时候,突现物就必然地突现;当同一的基本条件出现时,同一的突现物也必须突现。功能主义的观点认为当心理事物被实现时,它一定是被物理的实现,这一观点也蕴含着心-身随附性:有同样的物理条件,就会有同样的功能属性。更为明显的是,心-身随附性是类型物理主义(例如大脑-状态理论)的一个不太重要的结论,类型物理主义将心理属性还原地同一于物理属性。甚至是副现象主义(epiphenomenalism)也致力于随附性;如果两事物在某心理方面不同,一定是由于它们在某物理方面不同所致——那么一定是因为与心理方面有关的物理原因在一事物中出现而没有在另一事物中出现。如果心-身随附性是这些关于心-身问题的冲突的进路中的每一个的承诺,那么它自身就不能成为一种与这些经典的理论进路并列的关于心-身问题的立场。心-身随附性甚至不被笛卡儿的实体二元论所排斥。可参见我的论文《对于多重域的随附性》(“Supervenience for Multiple Domains”, reprinted in Supervenience and Mi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这表明了纯粹的心-身随附性的事实(假设是一个事实)并未解决心-身随附性的基础是什么以及由什么来解释它的问题——也即,为什么在心理的和物理的之间会获得随附性关系。对于解释随附性关系的需要可参见T.霍根(Terence Horgan)的论文《随附性和宇宙的解释学》[“Supervenience and Cosmic Hermeneutics”,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2(1984), Supplement, 19-38],也可参见T.霍根和M.提蒙斯(Mark Timmons)的论文《道德孪地球的麻烦:修正道德的异常》[“Troubles on Moral Twin Earth:Moral Queerness Revisited”, Synthese 92(1992), 221-260]。这里来看一下相关的一般论题,考虑一下规范的随附性(normative supervenience),以及普遍接受的学说,这一学说认为规范的或评价的属性随附于非规范的、非评价的属性之上。各种元伦理学的立场都致力于规范的随附性但是它们对规范的随附性的来源提供了不同的解释。按照伦理的自然主义观点,具有随附性是因为规范的属性是用非规范的、自然的属性来定义的;也即,规范的属性表现为自然的属性。像G. E. 摩尔一样的伦理直觉主义者认为规范的随附性是一种原初的先验综合的事实,无需进一步的解释;它们是我们通过我们的道德意识直接领会的东西。非认知主义者(noncognitivist) R. M. 黑尔则试图解释,规范的随附性是对于表扬和命令语言的规范特征而言具有本质性的一种连贯性条件的形式。还有其他人试图解释规范的随附性是出自于规范的评价的概念,这一概念主张评价的或规范的属性必须具有可描述的标准。于是很明显,规范的随附性论题在元伦理学中不能依靠自身去达到刻画一种与众不同的立场。

  类似地,认为各种不同的心-身理论提供了对于心-身随附性的互相竞争的解释是有益的:由类型物理主义提供的解释类似于规范的随附性的自然主义解释:具有心-身随附性是因为心理事物是可以物理地还原的而且心理属性最后表现为物理属性。像伦理直觉主义一样,突现论认为心-身随附性是一种无需解释的天然事实,正如塞缪尔?亚历山大极力主张的某种被认为是“自然的虔诚(natural piety)”的东西。相反,副现象主义借用因果联系(“同因、同果”原则)去解释随附性,而且正如我们看到的,对功能主义而言心-身随附性是如下观点的一个结论,这一观点认为心理属性即是功能属性,且物理属性是作为这种功能属性的实现者。

  因而我必须断定心-身随附性本身不是一个解释性的理论;它仅仅规定了心理的和物理的之间属性协变的一种样式,并且指出了二者间一种依赖性关系的存在。但是对于依赖性关系的本质它什么也没说,这一本质可能解释为什么心理的事物随附于物理的之上。随附性不是一个有着形而上学深度的、解释性的关系;它仅仅是关于属性间协变样式的现象学的关系。因此,心-身随附性表述了心-身问题——它并不是对心-身问题的回答。
  三

  笛卡儿的实体二元论描绘了一个由两个独立的心理的和物理的、领域构成的世界,每一个领域都有其自己独特定义的属性。存在着跨域的因果交互作用,但是每个域中的实体,其作为一种实体在本体论上是互相独立的,一个域存在同时另一个域完全缺场,这在形而上学上也是可能的。替代这一截然二分的世界图景的是熟悉的多重-层级的模型(multi-layered model),这一模型认为世界是由不同的“层次(levels)”、“次序(orders)”、或“连结(tiers)”构成的分层(结构),是在一个层级的结构中组织起来的。最底层通常被认为是由基本粒子构成,或者,我们的无论哪种最好的物理学都将要告诉我们的是最基本的物质微粒及其所构成的所有物体。当然层级模型同样不需要去设定一个最底层;它和层级的无限向下的连续是一致的。沿着(层级的)梯子往上爬,我们看到了原子、分子、细胞、更大的器官等等。产生这一层级结构的次序关系是部分-整体的关系(mereological relation):属于某个给定层级的实体,除了位于最底层的那些实体之外,都可以不留任何剩余物彻底地分解为低层级上的实体。位于最底层上的实体在物理上不存在意义不同的特有的部分。

  那么,这些实体的属性是什么呢?这也是层级概念的一部分,在每一层级上都存在着被认为是属性、活动和功能的东西,它们在那一层级上展现(我们可以称它们为那一层级的“特有属性”)。因此,导电性、易燃性、密度和粘性等类似的就是分子层的种种特有属性;像新陈代谢和繁殖之类的活动和功能就是细胞层以及更高的生物层上的种种特有属性;意识和其它的心理属性在更高级器官的层次上展现。对于本世纪中的大多数人来说,像这样的世界层级图景已经为围绕着心-身问题、突现、还原论、特殊科学的地位以及相关问题进行的争论形成了一种即使是暗含的却又普遍存在的背景,而且它还对我们表述这些哲学问题以及争论它们解决之道的方式产生了普遍深远的影响。有时,概念和语言取代了世界中的实体及其属性来表述层级模型。谈论类似描述的层次、分析的层次、概念的层次、解释的层次等等随处可见——它彻底遍及到主要的科学文献,也遍及到许多关于科学的哲学作品中。在D.马热(David Marr)关于视觉的著作中他提出了著名的分析的三种层次的区分:即计算的、算法的和例示的。参见他的《视觉》(Vision, New York: Freeman Press, 1982)一书。在本世纪早期,突现论者似乎首次给了层级模型一个清晰的表述;参见例如C. L.摩根(C. Lloyd Morgan)的著作《突现进化》(Emergent Evolution, London: Williams and Norgate, 1923)。对于这一模型的特别清楚和有益的陈述,可参见P.奥本海默(Paul Oppenheim)和希拉里?普特南的论文《作为一种工作假说的统一科学》(“Unity of Science as a Working Hypothesis”, Minnesota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vol.II, ed. Feigl, Maxwell and Scriven)。

  现在我们面临一个关键的问题:某个给定层次的特有属性怎样和它相邻层次上的属性相关联——特别是和更低层次上的属性?生物的(生命的)属性怎样和物理化学的属性相关联?意识和意向性怎样和生物的/物理的属性相关联?社会现象、社会团体的现象特征怎样和个体成员的相关现象相关联?正如你们所赞同的这些都是科学哲学、心的形而上学和哲学领域里的中心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可能的答案定义了相关问题的经典哲学进路。一些著名的主要的进路包括还原论、反还原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功能主义、突现论、新活力论等等。你可能试图提供一个适用于所有成对的相邻层次的单一而统一的答案,或者你可能针对不同层次持不同的立场。例如,你可能论证道,在特定的清晰的实质性意义上,每一层次上(比最底层要高的)的属性都能还原到低层次上的属性,或者,你可能把还原论的主张限制在某个特定选择的层次上(比方说,生物属性相对于物理化学属性),并且在涉及到其它层次上的属性时为反还原论的立场辩护(比方说,心理属性)。此外,对于某一给定层次的所有特有属性也没有必要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例如,关于心理属性,有可能坚持现象的或感官的属性、或者是感受性是不可还原的,同时又坚持包括命题态度在内的意向的属性是可还原的。

  现在让我们转向关于层次间属性关系问题的还原论进路。正如我所说的,还原论尤其是心-身还原论在20世纪70、80年代暴露出大量的缺陷,结果在心灵哲学领域的任何方面几乎都看不到还原论者。A.梅尔尼克(Andrew Melnyk)写道:“的确,似乎有一种不太知名的规则控制着当代哲学家们的行为,即无论什么时候他们宣称忠实于某一形式的唯物论或物理主义时他们必须绝对鲜明地指出他们当然是决不赞同任何像还原论一样的蹩脚、反动和普遍地无法忍受的理论”,引自论文《还原论的两大欢呼:或者是,非还原唯物论的黯淡前景》[“Two Cheers for Reductionism: Or, the Dim Prospects for Non-Reductive Materialism”, Philosophy of Science 62(1995), 370-388]。按照梅尔尼克的观点只留下了两个还原论者在场,他说,“这一规则是其余皆同(ceteris paribus)的;例如,它不适用于两个名字,金在权(Jaegwon Kim)和P.邱奇兰德(Patricia Churchland)。”我想这一点在所有的哲学领域里都是普遍正确的;可能仍然存在着还原论或者还原论的项目(我相信存在着),但是我知道不会有任何人宣告他或她自己在某一方面是还原论者。然而还原论本来的涵义是什么呢?而且是什么使得还原论者在心灵哲学领域成为不受欢迎的人呢?

  在物理还原论的讨论中作为一种共同背景的还原的概念得自于E.内格尔(Ernest Nagel)在20世纪50年代精心阐述的还原模型。参见《科学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ce,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 World, 1961),第11章。这一模型在内格尔20世纪50年代早些发表的论文中得以发展。内格尔主要感兴趣的是理论间的还原,作为两种科学理论间的一种关系,而且他主要聚焦在被还原理论和当作还原基础的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按照内格尔的观点,还原根本上是一种证明的步骤,它包括从那些基础理论中得出被还原理论的规律的逻辑/数学的推导),这些基础理论已经吸收了连接两个理论的谓词的“桥接律则(bridge laws)”的合取。内格尔认为这些理论间的连接对于保证两个理论间的逻辑的/推导的联系是必要的,因为这些理论可能用完全不同的描述性词汇来表述。一般而言,这些桥接律则在形式上是双向条件句的(biconditionals)(是“当且仅当”的陈述),它们为还原理论域中的每一个属性在还原基础中都提供了一个合律则共外延的(nomologically coextensive)属性。于是,对于心-身还原论而言,内格尔模型就要求每一个心理属性同时都被给予一个合律则共外延的物理属性;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心理属性M来说必须具有下面的形式:

  (BL)MP

  其中P是某种物理属性。

  这一桥接律则的要求使得心-身还原论(实际上是所有的还原论)成为一个容易攻击的靶子。正如早些提到的,最有影响的反还原论论证(即多重实现论证)在建立反还原论者的共识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一论证是基于下面的观察:依照心理属性的多重可实现性,心理属性在物理域中不会有共外延的项,而且这使得心-身桥接律则不适用于内格尔还原。于是多重实现论证被扩展到为一种对于所有特殊科学的普遍的反还原论立场辩护。参见J.A.福多的论文《特殊科学(或作为一种工作假说的非统一科学)》[“Special Science(or The Disunity of Science as a Working Hypothesis)”, Synthese 28(1974), 94-115]。这也使得桥接律则成为关于还原和还原论争论的焦点:30年里围绕着还原论的战斗在如下问题上展开交锋,双向条件句式的桥接律则是否能适用于连接心理的和物理的域。

  然而这却是争论还原问题的错误的战场。内格尔模型对于心-身还原的讨论是一个错误的还原模型,而且桥接律则也是导致还原的错误种类的连接。我的观点是这样的,桥接律则对于还原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分的。我认为很容易理解,凭借桥接律则的推导对于还原不是充分的。存在着两点理由支持这一点。第一点理由与还原的解释性意义相关:一个还原必须要解释被还原的现象(“高层次”的现象)怎样并且为什么会从还原基础层次(“低层次”的现象)上的作用中显现,当在内格尔还原中桥接律则被假定为是还原推导的无法解释的初始项时,这一解释性的要求就不能被满足。(BL)形式的桥接律则仅仅告诉我们心理属性M(比方说,疼痛)作为一种律则性必然的事物与物理属性P(比方说,C神经纤维的激活)共同发生,而且内格尔还原完全没有解答为什么如此的问题。为什么无论什么时候你的C神经纤维被激活你就能体验到痛而不是痒呢?为什么当你的A三角区(A-delta)神经纤维激活时你不会体验到痛呢?为什么当这些神经纤维激活时意识经验就发生了呢?

  当突现论者宣称意识的属性是非还原的突现属性时,这是因为他们放弃了任何回答这些解释性问题的希望。他们既接受了一种根本的物理主义的本体论,又接受了高层次属性伴随在低层次属性之上的随附性;而且他们不关心前者相对于后者的多重可实现性。双向条件句式连接律则的适用性是他们几乎不关心的。这些律则的可理解性却是令突现论者不安的东西。他们建议我们把在我们的桥接律则中得以规律化的突现现象理解为天然的事实——“具有自然的虔诚”。在突现论者关注的范围内,我们乐意促使我们自己去实现我们所能满足的心理的最大限度的内格尔还原,但这仅仅只是逻辑的演练而已——它在我们关于当生物条件的特定的有利结构出现的时候心理事物为什么会以及怎样出现的理解上并没有前进一步。获得这种理解和解释类似(BL),也即心-身桥接律则是完全一样的工作。

  (说明)凭借桥接律则的内格尔推导对还原不是充分的第二点理由是本体论上的:我们期望我们的还原是简化的过程——简化我们的概念图式或者是实体图式。但是桥接律则一般被认为是偶然的和经验的,而不是分析的和先验的,这意味着在(BL)中的概念M和P仍然是不同的。因此,内格尔推导对于概念的简化什么都没做。此外,桥接律则表达的仅仅是属性的律则地共外延性,而不是它们的同一性,这意味着M和P仍然是不同的属性。因此,凭借着桥接律则的内格尔推导对于本体论的简化也什么都没做。内格尔推导给我们提供了一些规律的简化——被还原理论的规律被吸收到还原基础的理论中——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能是幻象,因为我们不得不通过增加作为新的初始规律的桥接律则来扩充我们的基础理论。这些新规律的引入再次提出要有一种对基础理论的概念论和本体论的重要的解释,因为这些规律带来了一些与原来的基础理论不同的概念和属性。

  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在理论还原的哲学探讨中看到的标准步骤是考虑(BL)形式的连接怎样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能够被强化为如下形式的同一:

  (I)M = P

  只要我们在内格尔范式下工作,这就是一种恰当的策略。然而,我认为还原的内格尔概念应该被抛弃,而且如果还原在我们关于心-身问题以及涉及到属性的层级间关系的相关问题的反思中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哲学因素,那么我们对于还原的思考就需要重新调整。内格尔还原的哲学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我已经指出的,突现论并没有取消心理学向物理理论的内格尔还原。甚至实体二元论也不需要排斥内格尔的心-身还原。而且,一些形式的二元论实际上还包含了心理学向物理理论的内格尔式的可还原性:例如,一体两面论(the double-aspect theory)和前定和谐论(the doctrine of preestablished harmony)都向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心-身桥接律则去实现内格尔式的心-身还原(而且也包括在反方向上的还原!)。于是很明显,任何用还原的内格尔概念表述的心-身还原论的学说都不会是关于心之地位的有意义的主张。如果是这样的话,在还原的意义上,对于心-身还原论的驳斥也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有意义的哲学成就。
  四

  现在我将勾画一种还原模型,我相信这一模型对于科学和哲学来说都更为合适。如果在桥接律则(BL)中的M和P都是内在的属性,那么M和P间的连接一定被当作是关于两个不同的内在属性的天然事实,而且没有什么哲学的诡辩能把它变成一种同一关系。我们能够超越这种天然连接的惟一方法就是把还原对象M诠释或者重新诠释为一种外在的/关系的属性。让我们来看一些例子。思考一下温度:为了还原温度,我们首先必须按照它和其它属性的关系来相关地考虑它并且刻画它。温度是这样一种关于某物体或者某系统的属性,其中当某物和另一个温度更高的物体接触时它的温度会增加;当温度足够高时,它能导致木头和煤燃烧;当温度极度高时,它能导致铁块熔化;当温度足够低时,它能导致水结冰——好了,你们明白了吧。这就是把温度理解为一种按照它与其它属性的因果的/律则的(causal/nomological)关系来刻画的属性所要做的工作;也即是,温度被赋予一种充当某种“因果作用”的外在的刻画。思考另外一个例子,基因的还原。首先我们必须按照基因的因果功能来解释基因的概念:基因是有机体中这样的一种机制,它是因果地引起遗传特质传递的原因。当我们能够确认满足这种因果说明的属性时温度的还原就达到了:对于气体而言温度的属性表现为分子的平均动能;对于固体和等离子以及在真空中而言,它则表现为不同的属性。当我们确认了满足这一特定因果作用的机制时基因的还原也就完成了:它表现为DNA分子——至少对于地球上的有机体是这样。

  于是,按照这种还原的观点,这里涉及到的思想可追溯到大卫?刘易斯的论文《对同一论的一个论证》[“An Argument for the Identity Theory”,Journal of Philosophy 63(1966), 17-25]以及D.阿姆斯特朗(David Armstrong)在他的《心的唯物主义理论》(A Materialist Theory of Mind,New York: Humanities Press, 1968)一书中对于中心-状态唯物论的论证。也可参见R. V. 久利克(Robert Van Gulick)的论文《非还原的物理主义和理论间约束的本质》(“Nonreductive Materialism and the Nature of Intertheoretical Constraint”, in Emergence or Reduction? ed. Beckermann, Flohr and Kim),以及J.列文(Joseph Levine)的论文《顺其自然》(“On Leaving What It Is Like”,in Consciousness, ed.Glyn W.Humphreys and Martin Davies,Oxford: Blackwell, 1993)。相关论述也可见D.查尔默斯(David Chalmers)在他的《意识的心》(The Conscious Min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一书中对于“还原的解释(reductive explanation)”的讨论,以及F.杰克逊(Frank Jackson)在形而上学方面有关概念分析的作用的观点,可参见他的论文《纸上谈兵的形而上学》(“Armchair Metaphysics”, in Philosophy in Mind, ed. J. O’Leary Hawthorne and M. Michael,Dordrecht: Kluwer, 1993)。属性M的还原就由两个步骤组成:(1)按照M与其它属性的因果的/律则的关系来解释M的概念的步骤;和(2)确认M的“实现者”的经验-理论的步骤,即是在还原基础域中具有特定的因果的/律则的特质的属性或者机制。我们可以料想第二步包括了一个理论,这一理论正好解释了这些实现者如何获得这种因果的/律则的属性[这样一个理论差不多无疑包括在确认(还原)对象的功能属性的实现者的过程中]。步骤(1)实际上是“功能化”(还原)对象的属性的过程,即是把(还原)对象的属性定义为一种因果的作用。更为明确的是,按照二阶)属性来考虑功能化是有益的:具有属性M也就是同时具有某个属性Q的二阶属性,其中Q满足因果规定C。在这一意义上的二阶属性包含了对一阶属性(即是已经给定的属性)的量化。当因果规定C包括了因果的/律则的关系时,我们就能称这一二阶属性为一种“功能的”属性。当前意义下的二阶属性的概念应归功于希拉里?普特南的论文《论属性》(“On Properties”, in Essays in Honor of Carl G.Hempel, ed. N. Rescher et al),指出这一点是很有意思的:尽管功能主义的发明者也介绍了二阶属性的概念,这一概念是为得到清晰明白的“实现”概念的解释而特制的,但是,据我了解,没有功能主义者利用过它直到N.布洛克(Ned Block)在他的论文《心灵能够改变世界吗?》(“Can the Mind Change the World?”, in Meaning and Method, ed. George Boolo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中运用了它。

  在步骤(2)中,多重的实现者必须被视为一个规定。我们现在必定面临如下问题:(还原)对象的属性的可多重实现性现象又给这种还原的解释带来了困难吗?回答这一问题是一件有点复杂的事情,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关于我们想称“还原”为什么的决定。然而,一个颇具说服力的例子证明了一个否定的答案:没有必要害怕多重实现。假设M具有两个实现者Q1或者Q2。对于某物x来说,具有M就是x也具有Q1或者Q2。(注意这并不是引入了一个析取属性,具有属性Q1或Q2;这里的“或者”是一个句子的析取,不是一个以析取属性作为语义值的谓词的析取。)也就是说,每一个M-例示要么是一个Q1-例示,要么是Q2-例示,而且没有超越于这些Q-例示之外的M-例示。假设M在某一特定时刻凭借其实现者Q1在那个时候的例示也得以例示。于是,这个M-例示同一于Q1的例示而且它们也具有完全同一的因果效力:对于M-例示而言没有什么新的因果效力能够神奇地自然产生,同时Q1-例示不具有这种因果效力。M的实现者起到了所有M所起的作用,而且M不会给世界的本体论或因果结构带来纯粹的附加物。

  但是有些人会反对:“然而M自身怎么样呢?M既不同一于Q1也不同一于Q2,因此它才被视为一种区别于Q1、Q2以及还原域中的任一属性的属性。”这是与我给内格尔还原提出的一样的本体论挑战:就M而言本体论的决定因素在哪里呢?因而M仍需要留在我们的本体论中闲荡吗?我想我们能够用两种方法处理M。一种简单的方法就是将M确认为一种析取属性,Q1∨Q2。如果QS是M的多种不同的实现者,它们的多样性有着许多意义,但这种多样性能惟一意谓的就是因果的/律则的多样性。如果这些实现者们在因果且律则方面同一或非常相似,那就没有理由认为它们是不同的实现者。人们普遍认为,科学中的种类主要是基于因果效力来个体化的。所以作为因果上不同的属性的一种析取M,也将是一个因果上异质的种类,而且它作为一个科学种类也将只有一点有限的用处。在我的论文《多重实现和还原的形而上学》(“Multiple Realization and the Metaphysics of Reduction”,in Supervenience and Mi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里,我论证了这样的属性不是归纳可投射(inductively projectible)的。

  处理M的第二种方法是将它视为仅是一个概念而不是一种属性。通过形成一个关于“具有某属性或其它的属性Q,例如C(Q)”的形式的二阶表述,我们不能在字面上将一种新的实体带进我们的本体论中。我们所能做的全部就是通过说明一种一阶属性所需满足的条件来介绍一种指示这一一阶属性的方法;我们可能会说这一形式的二阶表述恰好指称了一阶属性簇中的一种,即那些满足了因果规定条件的属性。借助于仅仅是像量化一样的语言上的操作我们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我们的本体论;我们所扩大的是我们的语言系统。

  我相信这是对于本体论问题的一个充分的回答。它表明了这种功能还原如何给我们提供一个简化的本体论。但是还原的功能模型如何满足还原在解释性上的要求呢?运用什么方法一个功能还原就是一个解释性的还原呢?我相信这一问题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为什么无论什么时候Qi被种类S的系统所例示时M也被这些系统例示呢?因为具有M恰好就是具有某个满足因果规定C的属性,并且Qi是一个在种类S的系统中实现了M(也即满足了因果规定C)的属性。为什么这个特定的系统在这一时刻例示了M呢?因为它正在那时例示了M的一个实现者Qi。为什么这个M的例示导致了种类E的一个结果呢?因为实际上是一个Qi的例示,其中Qi是M的一个实现者而且Qi的例示具有种类E的这些结果。因为M的例示的因果效力同一于它们的实现者的因果效力,所以涉及到M的例示的因果关系的所有问题在M的实现者的层次上都是可回答的。在M的解释性还原上我们还有什么更多的要问呢?

  当功能主义被介绍为经典的类型物理主义,也即大脑-状态理论的另一种替代时,功能主义过去曾被认为是,现在仍广泛地被认为是反还原论的一种形式——实际上,它是关于心理事物的反还原论的主要版本。而我所倡导的正好与之相反:心理属性的功能化结果对于还原来说既是充分的也是必要的(有关引起我们注意的那些域的心理属性的实现者们的大量充分的尚未成功的科学发现)。这并不仅仅是对于“还原”一词的重新定义;我希望我已使你们相信功能的模型向我们指明了思考还原的正确之路。于是,按照这一还原模型,突现性质很容易被刻画为:一种属性M相对于一个给定的属性域D是突现的,只不过是在这一情况中M不能按照D中的属性来功能化而已。
  五

  因此要评价关于心-身问题我们现在处在何种境地之中,我们就必须要弄明白对于心理的功能主义进路我们处在何种境地之中。我们习惯于对心理现象的两类主要的范畴作出区分,意向的和现象的,也不排除存在那些两者兼而有之的(例如情感)。意向性在如信念、欲望和意图一样的命题态度里尤为明显。对于意向性的功能主义解释的可行性存在着大量的怀疑主义论调;特别是,“功能主义之父”希拉里?普特南近来发起了对内容和指称因果的/功能主义的解释的不断的攻击,而且约翰?塞尔也强有力地抵制着意向性的功能化。参见希拉里?普特南的《表征与实在》(Representation and Reality,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88);塞尔的《心灵的再发现》(The Rediscovery of the Mind)。但是,我仍然不相信这些论证;我看不到对意向性的因果的/功能的解释存有不可逾越的障碍。这里我只是说下面的情形对我而言似乎是不可想象的,即存在着这样一个可能世界,它是我们这个世界的精确的物理复制品,但是它完全缺乏意向性。我认为其他的人[可能休梅克(Shoemaker)和布洛克]也有类似的观察。这样的一个(可能)世界必须在所有意向的-心理的方面和我们的世界同一。像这样的一种立场在《意识的心》(The Conscious Mind)一书里得到了大卫?查尔默斯的清晰的辩护。

  问题出在感受性(qualia)上。因为对比意向的现象的例子,我们似乎可以想象我们这个世界的一个物理复制品,它当中感受性的分布(和我们的世界)是不同的或者就是完全缺失感受性的[有时称作“赞比人的世界(a zombie world)”]。为了能顺理成章地理解这一点,我认为感觉、经验的现象性质或者是感受性如果确有什么不同的话,那是因为它们是内在的属性。诚然我们通常使用外在的/因果的摹状词去指称它们;举例来说,“翡翠的颜色”,“氨水的气味”,“鳄梨的味道”等等。然而,这和下述的主张是完全一致的,这种主张认为这些摹状词所指的是内在的性质而不是一些外在的或关系的性质。[正如可以证明的那样,为了(标识)那些主观间的指称我们需要去诉诸关系的摹状词,这是因为那些指称它们是内在的和主观的。]比较一下我们通过使用关系的摹状词将内在的物理属性归于物质客体的实践;例如,“2千克”、“华氏32度”等等。说一个物体具有2千克的质量也就是说在一个天平秤上它和这样的两个物体平衡,这两个物体的每一个在天平秤上都和1千克重量的标准样品平衡(这一物体贮藏在法国某地)。那是“2千克”的语言学意义,如果你更喜欢说成是“2千克”的“概念”也行;然而,“2千克”所指示的属性,即具有两千克的质量是物体的一种内在的属性。

  如果意识的性质上的属性是内在的,那么它们将会抵制功能化因此也将抵制还原。我对于感受性的功能主义解释的怀疑大体上基于著名的但并不是无异议的论证,这些论证源于感受性倒置问题(qualia inversions)以及一些常见的认识论上的思考。无论如何,对我而言,如果突现论对任何问题都是正确的,那它对感受性要比对其它的问题更可能正确。这一关于感受性和还原论的立场和一大批哲学家——尤其是约瑟夫?列文、弗兰克?杰克逊、大卫?查尔默斯可能还有内得?布洛克为之辩护的立场具有紧密的相似性。

  这就是使你在感受性问题上表现的立场成为你关于心-身问题的一个决定性的选择观点的东西。让我以注意这样一个问题来结束(本文)。这一问题是还原性问题怎样和心灵的形而上学方面的另一个中心问题即心理因果性问题(the problem of mental causation)相关。如果心理属性M是在我们理解的意义上可从功能上还原的,那么关于M在物理域中怎样具有因果效力的问题就有一个简单的答案。正如我们所提到的,任何一个给定的M的例示的因果效力都同一于在那一时候M的特定的物理实现者的因果效力,它不会有超越于物理属性的因果效力之外的纯粹附加的因果效力。但是,如果M不是可在功能上还原的,如果我们假定,我认为我们也应该这样假定物理域是因果地闭合的,那么了解M或者M的例示怎样在物理域中施行因果效力就是困难的,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可能我们不得不为感受性的非还原性付出的代价,我相信这一代价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就是它们的因果效力:如果它们是非还原的,它们就面临无因果效力的威胁——至少在物理域中是这样。我认为非还原性简单可导致因果的无效,但是详细的论证必须等到另一时候给出。

  这样,心灵哲学中的两个核心问题,意识问题和心理因果性问题就汇聚在同一竞技场上。用物理方法说明意识的惟一显著的方法(也即,为意识在物理世界中找到一个位置)是在物理域中功能化意识。如果那能被实行的话,我们也就解决了意识的因果效力的问题。如果意识不能被功能化,似乎很可能是这样的,那么意识就会面临副现象主义的威胁。于是似乎只有当我们愿意接受意识无因果效力时我们才能保留住意识,或者我们心理的任何其他方面是独特的和自律的。简言之,意识和心理因果性这两个问题使得它们互相都得不到解决。大卫?查尔默斯在一次交谈中提出了这种表述方式。

  我认为,(心-身问题)争论的这50年表明心-身问题的核心由两个重大而深奥的谜团构成,即意识和心理因果性。而且这两个谜团互相紧密地缠绕在一起——(解决)二者的关键是意识的现象属性是否能被功能化的问题。我认为那一问题就是赖尔、斯马特、费格尔以及其他人将心-身问题再次引入哲学半个世纪以后,现在我们在心-身问题上所处的境地。

  (Jaegwon Kim, “The MindBody Problem after Fifty Years”,in Current Issues in Philosophy of Mind,Anthony O’Hear e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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