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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全国首例侵犯淘宝评价数据权的案件宣判
基本事实
2017年4月期间,杜超、邱秀珍、张美玲经共谋,由杜超负贵选择淘宝店铺、后续谈判并索要钱款、删除差评,邱秀珍、张美玲负贵购物给差评,先后五次敲诈淘宝店家,涉案价值人民币20400元。淘宝公司认为三被告这种虚假的评价数据对原告评价系统中多年来基于真实的消费而形成的评价数据构成了污染。这种侵害数据信息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侵害了评价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中,淘宝网平台上的销量、评价等数据经过长期交易积累而形成,信用评价体系系淘宝网核心竞争利益。淘宝作为中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本院有理由相信该平台上的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决策过程中已养成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赖和习惯。三被告以敲诈为目的对商家进行恶意差评,客观造成淘宝平台上相关数据的不真实,直接影响并破坏了其构建的信用评价体系,亦即损害了淘宝公司合法的民事权益,三被告的行为显然存在过错.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2018)苏0684民初5030号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合议庭孙锋、杨革新、杨锦飞
书记员钟也欧
当事人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杜超、邱秀珍、张美玲
裁判日期2019年1月17日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杜超、邱秀珍、张美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分别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1元、6000元、4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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