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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事实法则为准,还是以程序法则为准?法院该不该以程序法则终结司法程序?

我是法律职业工作者,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第一:程序是什么?实体是什么?所谓实体就是案件的事实和定罪量刑。一切其他的保障实体的过程就是程序。

第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我们如何取舍,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矛盾的双方都是对立统一的,程序和实体也是一样。我们两者应该并重,但是有人问,如果非要选择一个,当两者出现了矛盾怎么办?我们选择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是保障人权的代名词,现在社会法治国家的标志就是保护人权的力度。

第三:其实两者很多时候是统一的,有时候为了保障人权,比如把非法侦查的证据排除了,犯罪得不到追究,那就是保证了人权,因为我们不允许用非法方法获得证据,当然具体怎么排除还得看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程序设置就是为了保障实体的真实,但是有时候两者会经常出现矛盾,毕竟有时候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容易查明。

你说的以谁为准的问题,办案走程序,具体的定罪量刑肯定用实体法,当然法院应该以程序法终结司法程序,司法资源是公共资源,稀有资源,一直占用司法资源不终结程序,那也是一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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