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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中,证据和事实的重要性解析

经济社会,免不了有很多法律诉讼。那么,在案件审理中,到底是应该重证据还是重事实,直接关系到案件审判的是否公平公正。

现实生活中,许多案件总会隐藏在扑朔迷离中。如何透过表象,探究事实的真相,既锻炼裁判人员的真相,也检验裁判人员的智慧。

实事求是地讲,任何证据都是可以伪造和构筑的。但事实真相总归只有一个。脱离了事实真相的证据毫无意义。往往冤假错案的产生,其实就是建立在所谓的证据链之上的裁判。民事案件还好,如果是涉及到生命的刑事案件,一旦错判,必然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刑事案件,本文不去妄言。民事纠纷有很多案例可寻。

近几年来,由于大环境因素,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很难得到金融支持。但为了生存,不得不饮鸩止渴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正常的民间借贷,本无可厚非,毕竟从客观上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难题。

但有些资金实力雄厚、专业从事放贷业务的企业,为了规避非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往往会以虚假的商品买卖,进行放贷业务,牟取暴利。为了显得真实,构筑的证据链会做得非常严密。有买卖合同,有保证合同,有银行往来,有收货签字等等,似乎非常天衣无缝。但事实是唯一的,交易根本没有发生。这类案件,当事双方或三方都心知肚明,一方是为了规避法律去赚容易钱,一方是为了生存挺而走险,中间方只是连接双方的一个过渡桥梁。

这类案件,往往会是从美好的愿望开始,恶劣的结果结束。

当贷方无法正常还款时,借方就会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充当原告进行起诉,并追偿高额的违约金。由于证据链构筑的相对严密,因此法院往往判原告胜诉。客观上,败诉的被告一般都是实体型的小微企业,这类企业很难经受得住这样的冲击,等待的命运一般不脱离破产歇业或者被沦落为老赖。这难道不是社会的悲哀?

而胜诉的原告,由于有钱而钱的生意做得越来越大,牟取的利益也越来越多,社会关系网编织的越来越致密。俨然是一家成功的企业。但殊不知,他们的来钱太容易,他们的赚钱太灰暗。扰乱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侵蚀的是社会的健康肌体。

魔都就有这样的一些企业存在,尤其是一家所谓的tai企更为恶劣。五年间这样的诉讼高达579起。这是一家做正经生意的企业吗?

司法的进步,往往是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条文。这也许是无奈中的一丝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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