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乃立身之本。
弄虚作假,终将害己。
近日,一“自作聪明”的被告董某,
因伪造证据被奉化法院罚了10000元。
今年4月17日,董某找到中介耿某,委托其出售一锅炉。双方签署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若锅炉售价超出20万,则将超出部分价款作为耿某的居间报酬。4月18日,耿某成功找到锅炉买受人杨某,并促成董某与杨某签订了售价为27万元的买卖锅炉协议。根据约定,董某应当支付耿某中介费7万元,可是,董某却一直拖着不付。
无奈之下,耿某一纸诉状将董某告上了法庭。奉化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董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董某收到诉状后不久,便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锅炉买卖补充协议。根据这份补充协议,因锅炉配件不齐全,杨某和董某于4月25日将锅炉售价由27万元调低到了20万元。董某同时还提交了4份付款凭证,显示董某已向杨某支付了6.7万元款项。
买方之前难道没有检查过配件?
为什么耿某对这份补充协议一无所知?
如果补充协议是真,原告耿某为何还要起诉?
董某为什么付给杨某6.7万元?
双方谁在撒谎?
......
法官发现了该案的一系列疑点,根据经验判断,法官认为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为此将案件列入了重点审查范围。
经过一系列调查,案件还原了本来事实,是董某在撒谎,而且还伪造证据!
董某和杨某因买卖锅炉结识后,继续合伙做起了其他生意。在被耿某告上法院后,董某找到杨某,并拿出起草好的锅炉买卖补充协议,要求杨某在上面签字。杨某未作仔细审查便签了字。
“根本不存在锅炉退款的事情,27万元我已经全额支付了,这四份付款凭证是我和董某其他的业务往来款!”当法官向杨某调查补充协议事宜时,杨某一脸惊愕地说。
处罚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董某伪造虚假补充协议,虚构退款事实,其行为严重妨害正常的诉讼程序,为此决定对董某罚款10000元。经思想教育,被告董某认识到了错误,愿意接受处罚,并在第二天缴纳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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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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