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最目的是公平正义地解决违法犯罪,定分止争,解决社会矛盾,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件案矛盾的公正解决,使人们感受到法治带来的美好,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关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问题,个人认为程序和实体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形式是手段,实体是目的,为什么要不断制定和完善程序法来规范法律制度的适用?就是为法律能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对社会矛盾进行规范,实现法治的目的,“正义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关于程序法和实体法孰轻孰重的问题,个人认为当然以实体的实现为重,既然程序是实现最终实体的手段,那么就要为实体服务,否则便失去意义。其次,法治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我认为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律适用不一定能保矛盾最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要实现实体的公平公正,又需要合理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也就是程序法,这样看来,程序又变成实体实现的保障,似乎只有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实体法的适用才能保证公平公正的实现。所以,程序又必不可少,具有独立的价值意义。
所以国家法治的建设,科学立法,必然是实体与程序并行的过程,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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