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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没有'本院审理查明'部分,但有'本院认为',合法吗?

不能说不合法,但是不合规,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判决书格式的要求。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当重点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按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认定。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认定的理由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

认定事实的书写方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层次清楚,重点突出,繁简得当,避免遗漏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事实。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或者对法律关系或请求权认定相关的事实着重叙述,对其他事实则可归纳、概括叙述。综述事实时,可以划分段落层次,亦可根据情况以“另查明”为引语叙述其他相关事实。”

如果判决书中缺少事实查明部分,该判决书显然违反最高法院的规定。

即使双方主张的事实相互矛盾,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种情况也是法院查明的事实。判决书中不写法院查明的事实,属于一审法官的错误,当事人上诉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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