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民事判决书没有'本院审理查明',违反的是《民事诉讼法》,而不单单是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问题。
作为一名中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民事二审案件的经历里,你说的这种情况我遇到过三回:当事人不服一审而上诉,但一审判决书中却没有对事实的认定部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即便一审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也只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适当简化,但不能没有。法院是需要以判决书为载体,对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再简略,也至少得写“本院经审理,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否则判决就没有认定的法律事实,判决结果也就没有事实依据。
对于这种案件,严格来说二审是没有办法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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