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房地产开发销售。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交地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但是到2017年2月份都没有交地,请问土地使用税缴纳从什么时候算?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2-06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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