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献给神物。古埃及有崇拜“金牛”(体上有特别的斑纹的黑牡牛)之风。少女们把下体献给“金牛”(与牛 性交)是她们的一种宗教责任。
第二种:献给代表神的僧侣。例如古印度王妃的处子之身并不是王子享有,而是交给最高的僧侣,百姓女子更不必说。
第三种:献给酋长、地主、君主。孟加拉的土著族的少女必须把处子之身献给酋长后,才得结婚。圭内瓦有一个部落,其酋长不但能享受初夜权,而且还可以得到一份不薄的礼金。
第四种:献给来客。非洲的利比亚人认为处子之身献给来客是一种荣誉。即:由新郎的几个朋友把新娘带到森林中去,破坏她的处女之身。
第五种:雇用下等人“破瓜”。新喀利多尼亚的处女在结婚前,要用高报酬雇下等人为己“破瓜”。
第六种:公开拍卖少女初夜权。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种公开拍卖少女初夜权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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