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安平 知名刑辩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的善意,为何经常变成强迫认罪的恶行?
文 | 余安平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最近几位律师朋友再次谈到“认罪认罚”话题。虽然我经常参加这个话题的讨论甚至发言,其实我内心还是有些发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是处于善意,如同英美国家的“诉辩交易”。美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控辩交易”,被告人可以通过认罪换取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可以减少举证责任,结局可以双方互利。问题是“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在英美运作良好甚至在意大利、印度甚至中国台湾等地运作良好的“控辩交易”,为何在中国内陆命运多舛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各地运转良好的,无一例外都严格遵守“当事人主义”即“自愿”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自愿”原则,但问题是上层的制度设计“很丰满”,司法实践却“很骨感”。我国的人民法院采取的是行政机关的“定任务”、“给指标”模式,例如要求“认罪认罚”率需要达到一定指标。如果达不到这一“指标”,相应的检察院就会“完不成任务”考核不合格。在这种行政化的工作模式下,地方人民检察院当然是强迫当事人接受“自愿认罪认罚”,不接受的则从重处罚。
办理过“认罪认罚”的律师,很少有人没有遇到过检察官出言恐吓要求当事人接受检察院量刑意见的。我上个月在东莞办理的刘某等涉黑涉恶案件,明明19名被告人最初有9人坚持无罪辩护,结果只剩下我们3人坚持不接受“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定任务”、“给指标”压力下以加重处罚为由强迫被告人接受“认罪认罚”,已经司空见惯。后来该案件两天罪名减少一条罪名开设赌场,不再列为涉黑涉恶人员,保留故意伤害罪判了两点多,已经很不容易。
此前在绍兴办理的组织卖淫案件,12名被告人竟然有11人接受“认罪认罚”,只有我单独坚持无罪辩护,那种“孤胆英雄”的寂寞难以抑制。多次在询问中查明同案被告人做出无罪表述,都被公诉人强行压回去。检察官以“你已经接受了认罪认罚”为由,不允许被告人做出不同的回答,此时任何“交叉询问”在这种“认罪认罚”面前都被严重桎梏。法院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做出三年多的判决,已经难能可贵了。
即使一些检察院已经完成了“考核指标”,他们在“重刑主义”的影响下,也习惯了强迫当事人“认罪”。京城的樊教授、张教授,不是明确表示过案件进入法院不可能无罪吗?既然案件进了法院都有罪,那么不认罪就是“不老实”就是“死不悔改”,就应当从重处罚,不是很符合他们的逻辑吗?一些检察官竟然认为自己代表国家公诉“不能输”,此时公诉人在辩护人面前的输赢比起案件证据的充足与否更重要,你要他们如何不穷尽各种手段“一定要赢”?
被告人有罪,即使他们不认罪,即使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法院也可以判决他们有罪;被告人无罪,即使他们接受认罪认罚,即使律师轻罪辩护,法院也应该判他们无罪。这本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常识,问题是一些检察院却变成强迫认罪,关键就是因为法院不愿或者说不敢做出无罪判决。他们总担心“丢面子”,他心目中“不可更改”才代表着权威,而把“实事求是”置之脑后。
认罪认罚从宽,不意味着不接受认罪认罚从重从严,而是按照正常标准量刑。检察官、法官如果没有对认罪认罚制度正确的理解,他们如何不会动用手中的公权力迫使被告人不得不接受他们开出的“条件”?还有通过抗诉来否定乃至剥夺被告人实际上诉权的,不也是屡见不鲜?
认罪认罚从宽的善意,需要与“实事求是”的善念结合起来,一切案件讲究证据而不是“强迫命令”,达不到证据要求就应当做出无罪判决,这才能从根本上剔除强迫认罪的恶行。我国的法律本质要求是“人民性”,“为人民服务”才是法律服务的根本,这才是“不忘初心”。
原载:技术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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