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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的文本解读及延展性阐述(三)

    【编者按】话不多说,今晚的任务是完成阅读半马,希望本文能陪伴您渡过一个充实、美好的周末夜晚!欢迎转发,分享!

外面的世界 莫文蔚;陈奕迅 - 外面的世界

提纲

一、引言

二、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法理念

三、对新证据规则的内容概述

四、对辩论主义的坚持与修正

五、举证责任的解构和调整

六、非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及事案解明义务

六、法官诉讼指导权下的集中审理

七、结语

四、对辩论主义的坚持与修正

诉讼程序这个法院与当事人共同展开活动过程中,私益纠纷的解决手段属性,当事人具有主导地位即当事人主义系民事诉讼的主基调,其中具体事实主张和举证层次上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被定义为辩论原则或辩论主义原则。1如果说旧证据规则为避免裁判者过多介入证据收集,且对证据自由裁量权过大,过分强调了辩论主义原则。2后来实施过程中因当事人诉讼能力因素,不能及时有效发现真实,3也不能准确获知恰切法适用之所在,进而不能形成经济而正确的裁判,也打了多处补丁,像《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就证据关门主义的调整等。有鉴于此,新证据规则希望注入职权主义因素,希望加大法院诉讼指挥权的因素,以引导当事人进行更充分攻击防御,也更好实现诉讼发现事实发现法律的制度功能。比如第4条法院明确说明后对沉默的拟制自认;第30条待证事实需要鉴定的,法院要通过释明向当事人指出;第63条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法院可责令其说明理由等等,对法院证据提交、收集、调查各方面的赋权,说明法院介入的加强。

可能的问题是新证据规则还坚持辩论主义原则吗?或有观点提出民诉法解释第96条明确法院可依职权收集证据,新证据规则第8条第二款明定自认事实与法院查明不符不予确认,对辩论主义的命题进行了否定,4现证据规则多处体现了裁判者主导的职权主义,还是辩论主义原则吗?该问题要转换成辩论主义要实现诉讼程序中什么目标,不能实现该目标了又需要何种填充,才有现实意义。

辩论主义的源于私法里的自主原则和诉讼资料收集里的合理性,5当事人胜诉才能实现私益,自当全力以赴的投入攻防,攻防充分,法院才可从中获取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6查清事实和法律争议作出正确裁判。因此,辩论主义之所以成为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原因在于它是发现真相最有效途径;同时为防止法院对事实的任意取舍,判断事实的证据就应由当事人提供;通过解决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形成了辩论主义的基本面。7

从该基本面再出发,辩论主义是为了发现真相的合目的考虑,也有防止裁判专权发生裁判突袭的考虑,所以用辩论主义来限制裁判事实。然而诉讼的终极目的在于“让应胜诉的当事人胜诉”,否则有违社会的正义感情。8那么当事人诉讼行为存在不明确或可疑之处时,裁判者应通过释明,质询敦促当事人明确事实主张与展开举证,通过充实且充分的辩论来解决纠纷。反之,当事人未主张的基本事实,纵使法官通过调查获得心证,也不能通过证据资料来补充诉讼资料。随后的追问是,该调整后的辩论主义在新证据规则中如何体现,实践中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调整。

(一)辩论主义于新证据规则上新进展

首先是“法“与”真实“协同上的辩论主义。裁判是认定当事人间有争议的事实,对已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裁判中存在事实真实和法适用准确两个要素,大陆法系又是从规范出发来把握诉讼的,当事人对事实主张和证成也是据此出发。如果裁判者与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对应法律规范的认识有差异,为防止发生突袭性的审判,就应当就权利和法律关系的定性进行法律适用上讨论。第2条作为法院诉讼指挥权的一般条款,明确对当事人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的说明义务之后。第30条还从释明待证事实须经鉴定证明的角度,晓喻该事实对法律适用的必要性。而第53条特别将法院得出事实与法律关系不匹配阶段结论后的变更诉权的释明,调整为提作争议问题进行审理,内含的就法律适用的充分讨论,是职权主义引导当事人主张的明确性,进而实现辩论的充分性。

举例来说,如果原告单独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请,主张的广义的原因事实既有决议撤销事由,又有不成立事由,比如没有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股东,还采取原告缺位的书面决议形式。法院初步审查后发现起诉时间超过决议产生60日了,法院应将该争议事实要求双方当事人作充分的法律适用上明确,但不应明确应为何种诉请之指导。再如,就非公允关联交易为争议事实之诉讼中,原告虽提及了撤销该交易的诉请,但无效事由存在时亦是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此时,法院应晓喻该可能存在无效事由之存在,给与被告补充或叙明的机会,避免裁判突袭。

这里的法院诉讼指挥权行使是立足于特定诉讼标的和固定争点基础上之辩论主义,辩论主义原则本旨是树立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而非以突袭剥夺其程序权利。因此,兼顾事实和法之充分攻防机会的辩论主义,是更妥当适切的实现公平之“个案中法”的辩论主义原则。

其次是促进程序与发现真实平衡点上的辩论主义。发现真实并非恒处于诉讼中最优地位,法院应赋予当事人权利保障基础上,兼顾发现真实与程序效率的平衡点,落实适时审判。应注意新证据规则于第26条至29条规定证据保全制度,赋予当事人借助程序收集争点证据,固定基础事实,促使各方及时比较实体与程序上利害轻重后,确定辩论主义之落实方向。本质是通过满足个案需求的程序保障,通过程序制度之合理使用,实现信息沟通,或和解或撤诉或继续诉讼策略,推进程序效率避免执迷于真相发现。

同样的还有新增的第63条要求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法院可责令说明,并进行认定,系当事人完全和真实陈述义务的规定。就有疑点的特别事项要求当事人予以陈述说明,拒绝说明法院作为全辩论意旨酌定因素。此规定系作为非举证责任一方的行为责任具体化,敦促其协同收集判决的基础事实,合力达成集中审理目的,以协同陈述推进适时审判。亦是尊重各方处分自由,保障程序参与权,就裁判结果自负其责。当然对应的是要运用诉讼指挥权促成争点形成,避免审理范围扩张造成的程序迟滞。

(二)辩论主义原则的调整事项。首先,涉公利益不适用辩论主义。辩论主义是基于私益事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的考虑结果,涉及公的利益中采取职权探知主义是理所当然的,除了民诉法解释第96条体现的典型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程序推进等,裁判结果上体现公平理念也是广义上的公益,或有过失、损害额的确定等不适用辩论主义就出自于此。

其次,间接事实不关涉辩论主义。相较于适用辩论主义的主要事实(民诉法解释第91条采基本事实表述),间接事实是指借助于经验法则或逻辑法则在推定主要事实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事实,9如资金困难来推定抽逃出资这一主要事实,而证据也是推定主要事实的材料,该间接事实与证据的同质性决定两者都处在裁判者自由心证的证据评价领域,裁判者可自由作出,也就不需要当事人主张。而且,有些间接事实是作为充实主要事实而存在的,像间接事实“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对人格否认主要事实”过度支配和控制“的补充。若是说的更直接一些,确定主要事实的依据就是该事实是否对诉讼成败产生影响,10有影响就是争点,自然是主要事实,当然要充分辩论。

最后,辩论主义主要体现在主张层面。当事人行为分为申请、主张、举证三类。就当事人申请而言,诉讼审理适用职权主义,起诉申请是否成立由法院判断,如诉之利益、主体适格的审查。

主张是辩论主义调整领域,特别是基本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主张,法律上主张事关具体权利关系的存废,与辩论主义无关。进言之,当事人主义之下,辩论主义强调当事人在收集诉讼资料的主体性,处分权主义尊重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发展、结束、决定诉讼对象范围等范围的自治权,11后者更多是与实体法上权利相结合。那么就权利抗辩必须由主张抗辩权的行使其意思主张,从中也能看出处分权主义相较于辩论主义,私法自治的程度更强,对法院干涉有更强的排除性,如抵销、时效绝对的排除职权主义也是当然之意。

虽然证据的取舍及证据的认定是法院职权范围,但举证提供的证据资料本身构成事实主张的基本面,互相支撑,对基本事实的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是一致的,举证也可归入辩论主义的调整事项,绝对区分诉讼资料与证据资料事实上有难度。

(三)职权探知主义对辩论主义修正的主要方向。诉讼目的在于合符真相的解决纠纷,职能主义在不同阶段又有依职权提示、职权探知、职权调查等,行使方式上多为释明,主要目标在于帮助当事人进行充实和充分的辩论,12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这又涉及两个小问题:其一,法院进行释明的标准。诉讼本来就是使“应胜诉得胜诉“,那么“未进行释明将导致裁判结果发生逆转的可能性较高“就是大致标准。实践中可能因一审释明后支持二审又被改判,此尴尬情况促使第53条把法院因认知差异产生的释明“变更诉请“,调整为作为焦点问题审查,13但释明作为评价规范行使方式,并不存在释明权违法的问题,14是增加类案统一,而不是采取明智之举退回争点整理。

其二,对辩论主义的修正还涉及法律上释明,特别是法院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争议较大。诉讼中的事实是支撑作为胜诉依据实体法的事实,适用哪条实体法左右诉讼所涉范围,不同法律观点导致不同的基础事实。鉴于法观点与事实的关联关系,裁判者应指出自己所持法观点,便于当事人充分攻防,避免裁判突袭,保障程序权利。如裁判者认为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属于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来抽逃出资,当事人认为是公司法解释五第1条,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前者是将已完成的出资转出,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的损失,后者直接以非公允交易导致公司资产损失,虽然都有关联交易该手段事实,但主体要件、前提事实、损害结果等事实皆不相同,诉判各行其是,通过法律观点指出义务行使,为促使作为审理对象之法律关系清晰,让辩论主义适度后退,是符合诉讼伦理的

或有观点指出法官知法,辩论主义不能涉及法律适用,先不谈事实本身包摄于法律解释中,即便裁判者指出法律观点,并与当事人讨论,但并不受当事人观点拘束,对原生事实负法律解释的最终者优先考虑自然是自己的法观点,这才是法官知法的本旨。指出法律观点的重点是希望当事人提出与裁判者法律解释相对应的诉讼资料,15避免裁判突袭。

未完,祝贺您完成阅读半马,明晚GO  ON!

注:

1辩论主义原则中除原告以事实主张和举证来明确审理对象的内容外,被告也应通过否认、自认、反诉及提供相反证据来促进审理对象的具体化。

2将提出确定作为裁判基础之事实所必需资料的权能及责任赋予当事人行使及承担的原则就是辩论主义。详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页。

3将诉讼资料的提出委诸于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即不能作为裁判基础,详见【日】新堂幸司著:《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11.

4辩论主义的三个命题中,第一个命题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基础,但法院就公共利益、程序事项等可依职权调查;第二个命题当事人的自认法院须作为裁判基础,但。第三个命题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查证据,第30条鉴定申请的告知同样是一种违反。详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5【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6两者严格区分是认可主张责任的前提。

7参见【日】兼子一等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第73页。

8【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页。

9参见【日】兼子一等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第105页。

10纯粹机能层面上的考察更为直接。

11【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12参见【日】新堂幸司著:《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5页。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98页-第500页。

14参见王亚新等著:《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3页-第24页。

15【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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