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董学立:南京财经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 ”让与担保”在《物权法(草案)》中曾经出现过,但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并未采纳。”后让与担保'是有学者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为依据,并参照'让与担保'的发生背景和发展过程而提出的一个新种担保物权概念。正如'让与担保'不能独立存在一样,'后让与担保'也没有独立存在的个性和价值。究其实质,'后让与担保'是抵押权的一个变形。我国《物权法》担保权编关于'未来物'上的抵押权的规定已经涵盖了这一担保物权形式。'后让与担保'与抵押制度相比没有创新内容。需要对我国现有的多元化担保物权体系结构进行一元化改造,以应对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有名无实的所谓新型担保物权。
关键词 让与担保 后让与担保 抵押权 担保物权
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设置的担保的真实性质
二、“后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关系
三、我国未来担保物权体系设计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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