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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高宗實錄選輯??1
 
龙的传人  

清高宗實錄選輯  1

(2011-10-08 11:18:13)

清高宗實錄選輯  1

 

台灣文獻叢刊   

【第 186 種】   清高宗實錄選輯   .

作者:   .原書頁數: 0736 頁   

●書籍簡介   

第一八六種「清高宗實錄選輯」   

本書(四冊七三六面四四一、六○○字)係選自「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之集輯,為清乾隆朝對臺灣所作施之紀錄。乾隆朝(一七三五~九五)歷時六十年又四月,在此漫長歲月中偏多消極措施。對於內地人民之渡臺,猶時而限制、時而放寬;因此「偷渡」事件與取締律例,屢見不鮮。但由於內地渡臺人數逐漸增加,與先住民不免發生衝突,於是「番害」時有發生,「番界」屢經變更。此種繼續「擴張」之自然趨勢,不難由若干措置中窺其梗概。此外又有防止武員置產之禁令,反應當時土地問題漸趨嚴重;減徵丁銀及「番餉」之舉措,從知人民稅負之大概。至堪注意者,在此六十年中,迭有動亂發生。數其大者:三十三年至三十四年間,先有黃教事變;五十二年,繼有林爽文事變;六十年,又有陳周全率變。其中尤以「林變」及其餘波,所佔篇幅幾及一半。  

●序號 篇名   1 弁言   2 清高宗實錄選輯目錄   3 清高宗實錄選輯(一)   4 雍正十三年   5 乾隆元年   6 乾隆二年   7 乾隆三年   8 乾隆四年   9 乾隆五年  10 乾隆六年   11 乾隆七年   12 乾隆八年   13 乾隆九年   14 乾隆十年   15 乾隆十一年   16 乾隆十二年  17 乾隆十三年   18 乾隆十四年   19 乾隆十五年   20 乾隆十六年   21 乾隆十七年   22 乾隆十八年  23 乾隆十九年   24 乾隆二十年   25 乾隆二十一年   26 乾隆二十二年   27 乾隆二十三年  28 乾隆二十四年   29 乾隆二十五年   30 乾隆二十六年   31 乾隆二十七年   32 乾隆二十八年   33 乾隆二十九年  34 乾隆三十年   35 乾隆三十一年   36 乾隆三十二年   37 乾隆三十三年   38 乾隆三十四年  39 清高宗實錄選輯(二)   40 乾隆三十四年   41 乾隆三十五年   42 乾隆三十六年   43 乾隆三十七年  44 乾隆三十八年   45 乾隆三十九年   46 乾隆四十年   47 乾隆四十一年   48 乾隆四十二年   49 乾隆四十三年  50 乾隆四十四年   51 乾隆四十五年   52 乾隆四十六年   53 乾隆四十七年   54 乾隆四十八年  55 乾隆四十九年   56 乾隆五十年   57 乾隆五十一年   58 乾隆五十二年   59 清高宗實錄選輯(三)   60 乾隆五十二年   61 乾隆五十三年   62 清高宗實錄選輯(四)   63 乾隆五十三年   64 乾隆五十四年   65 乾隆五十五年   66 乾隆五十六年   67 乾隆五十七年   68 乾隆五十八年   69 乾隆五十九年   70 乾隆六十年  71 嘉慶元年   

●弁言

  清高宗乾隆朝(一七三五~九五)歷時六十年又四個月,這是清代統治臺灣較長的一個朝代。  

    臺灣前經康熙(一六八三~一七二二)、雍正(一七二三~三五)兩朝,已有一種「擴張」趨勢。但這所謂「擴張」,是指內地人民渡臺移殖,逐漸在北部拓展、向內山推進;清政府祗是隨人民的自然發展,設官置汛而已。嚴格言之,當時政府不特並無「擴張」意圖,反作種種「局限」措施。直至乾隆這一朝,對於內地人民的渡臺,猶時而限制、時而放寬。不過無論限制或放寬,所謂「偷渡」者始終絡繹不絕(即放寬時期,由於官吏之給照遲延、驗放留難,人民仍多採「偷渡」一途);這由「偷渡」事件與取締律例之屢見不鮮,可以想見。同時,因內地渡臺人數的增加,與各地先住民(所謂「番民」)的衝突自所不免;於是「番害」時有發生,「番界」屢經變更。這種繼續「擴張」的趨勢,在本書上自不難窺其梗概。

  其次,在這六十年中,臺灣發生了一個大動亂,那就是五十一年(一七八六)末的林爽文事變;經過年餘,始告結束。在此之前,三十三、四年(一七六八~六九)間先有黃教事變;在此之後,六十年(一七九五)初復有陳周全事變。其他較小的,亂,更是層出不窮。林爽文事變,與天地會有關。餘如十八年(一七五三)先後發生的大浪泵劉和林、大肚社趙悻、鳳山崎胡通及阿猴溪張鳳喈等樹旗陷害四案,內劉和林旗內有「統領八社番民以翦貪官」等字,張鳳喈旗內有「李開化協同攻打廈門」字樣;四十七年(一七八二)秋彰化漳、泉分類械鬥,於黃再書信中發見有「彰化王爺、小刀會」之語。凡此,均顯屬有組織的政治性運動,與「反清」的革命不無關聯。此外,乾隆晚期東南海上「洋盜」的抬頭,並已孕育下後來嘉慶朝(一七九六~一八二○)臺灣蔡牽事變的胚胎。這些動亂記載,佔著本書的極大篇幅,尤以林爽文事件為最。

  再,諸如賦課的變革、倉貯糧運的改進以及禁止武職置產與設置屯丁等事項,均為這一朝的重要施設,值得注意。此外,附帶選有有關南明史事以及三十八年(一七七三)以後禁燬遺書等一些記載,蓋以「文業」已另有南明史料的收羅,采備參證。(知非)  

●清高宗實錄選輯目錄   

雍正十三年(九月以後)………………………………………………………………(一)  

乾隆元年…………………………………………………………………………………(二)  

乾隆二年…………………………………………………………………………………(六)  

乾隆三年………………………………………………………………………………(一一)  

乾隆四年………………………………………………………………………………(一四)  

乾隆五年………………………………………………………………………………(一八)  

乾隆六年………………………………………………………………………………(二○)  

乾隆七年………………………………………………………………………………(二五)  

乾隆八年………………………………………………………………………………(二九)  

乾隆九年………………………………………………………………………………(三四)  

乾隆十年………………………………………………………………………………(四一)  

乾隆十一年……………………………………………………………………………(四七)  

乾隆十二年……………………………………………………………………………(五四)  

乾隆十三年……………………………………………………………………………(六五)  

乾隆十四年……………………………………………………………………………(七三)  

乾隆十五年……………………………………………………………………………(七八)  

乾隆十六年……………………………………………………………………………(八三)  

乾隆十七年……………………………………………………………………………(八七)  

乾隆十八年……………………………………………………………………………(九五)  

乾隆十九年…………………………………………………………………………(一○四)  

乾隆二十年…………………………………………………………………………(一○九)  

乾隆二十一年………………………………………………………………………(一一二)  

乾隆二十二年………………………………………………………………………(一一四)  

乾隆二十三年………………………………………………………………………(一一七)  

乾隆二十四年………………………………………………………………………(一二○)  

乾隆二十五年………………………………………………………………………(一二四)  

乾隆二十六年………………………………………………………………………(一二九)  

乾隆二十七年………………………………………………………………………(一三二)  

乾隆二十八年………………………………………………………………………(一三五)  

乾隆二十九年………………………………………………………………………(一三七)  

乾隆三十年…………………………………………………………………………(一四○)  

乾隆三十一年………………………………………………………………………(一四二)  

乾隆三十二年………………………………………………………………………(一五一)  

乾隆三十三年………………………………………………………………………(一五三)  

乾隆三十四年………………………………………………………………………(一六五)  

乾隆三十五年………………………………………………………………………(二○二)  

乾隆三十六年………………………………………………………………………(二○九)  

乾隆三十七年………………………………………………………………………(二一一)  

乾隆三十八年………………………………………………………………………(二一二)  

乾隆三十九年………………………………………………………………………(二一八)  

乾隆四十年…………………………………………………………………………(二二三)  

乾隆四十一年………………………………………………………………………(二二六)  

乾隆四十二年………………………………………………………………………(二三三)  

乾隆四十三年………………………………………………………………………(二三五)  

乾隆四十四年………………………………………………………………………(二三九)  

乾隆四十五年………………………………………………………………………(二四二)  

乾隆四十六年………………………………………………………………………(二四五)  

乾隆四十七年………………………………………………………………………(二五四)  

乾隆四十八年………………………………………………………………………(二七五)  

乾隆四十九年………………………………………………………………………(二九一)  

乾隆五十年…………………………………………………………………………(二九四)  

乾隆五十一年………………………………………………………………………(二九八)  

乾隆五十二年………………………………………………………………………(三一四)  

乾隆五十三年………………………………………………………………………(五二二)  

乾隆五十四年………………………………………………………………………(六五○)  

乾隆五十五年………………………………………………………………………(六七○)  

乾隆五十六年………………………………………………………………………(六八一)  

乾隆五十七年………………………………………………………………………(六九二)  

乾隆五十八年………………………………………………………………………(七○六)  

乾隆五十九年………………………………………………………………………(七一○)  

乾隆六十年…………………………………………………………………………(七一四)  

嘉慶元年……………………………………………………………………………(七六三)

   ●清高宗實錄選輯(一)   雍正十三年   乾隆元年   乾隆二年  乾隆三年  乾隆四年   乾隆五年   乾隆六年   乾隆七年   乾隆八年   乾隆九年   乾隆十年   乾隆十一年  乾隆十二年  乾隆十三年   乾隆十四年   乾隆十五年   乾隆十六年   乾隆十七年   乾隆十八年   乾隆十九年  乾隆二十年  乾隆二十一年   乾隆二十二年   乾隆二十三年   乾隆二十四年   乾隆二十五年   乾隆二十六年  乾隆二十七年  乾隆二十八年   乾隆二十九年   乾隆三十年   乾隆三十一年   乾隆三十二年   乾隆三十三年  乾隆三十四年

  ·雍正十三年

  雍正十三年(乙卯、一七三五)秋九月初三日(己亥)上即皇帝位於太和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  冬十月三十日(乙未),〔福建布政使張廷枚〕奏報糧價並賑卹臺灣被風難民。得旨:『據奏米石價值及雨水情形,知道了。粉飾之習,切以為戒;一有不實,朕必加以嚴譴。臺灣被風民人,尤宜加意賑卹,勿徒為紙上之談』!  又奏:『閩省內地之林麓、埔搪、港■〈氵义〉、洲渚,俱應查堪報墾。其臺灣地方及沿海各島嶼,不便潛弛禁令,使奸民乘機聚集生事,以致海洋不靖;並請照舊禁止沿海各省及邊省有苗民聯界之處,停其報墾』。得旨:『各省奏報開墾者多屬有名無實,竟成累民之舉,而河南尤甚;前此已頒發諭旨矣。閩省海洋之地,尤不可生事滋擾。並傳諭爾督、撫知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  十一月初四日(己亥),命編修周學健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  十二月初二日(丁卯),命福建布政使張廷枚來京引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八。  十六日(辛巳),定臺灣水師營武職陞銜留住。諭曰:『向例:云、貴、州、陝武職,如遊擊、守備有推陞別省者,俱夾以陞銜留任簽;嗣後福建省除陸路各員仍照舊例推陞外,其福建臺灣路水師營遊、守推陞,著照云、貴等省之例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

  ·乾隆元年

  乾隆元年(丙辰、一七三六)春正月二十二日(丁巳),命福建鹽驛道王士任署福建布政使。  是月,閩浙總督郝玉麟、福建巡撫盧焯、水師提督王郡奏報:『臺灣諸羅縣屬之木柵仔、灣裏溪等處,於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夜間地震,傾倒房屋,壓傷民人三百餘名;隨飭該道、府確查優卹。臺灣孤懸海外,地土鬆浮,震動亦所常有』。得旨:『臺灣被災人民,深可憫惻;可加意撫綏、從優賑卹,務令得所。其傾倒房屋,即動用公費速為整理,毋草草塞責!近日外省吏冶,尚自奉公守法;而從前奉行不善、間有一二苛細者,漸次改除,民情頗覺舒適。夫民可使舒適,而吏不可不察;察吏,即所以安民也。汝等外省大員,豈無聞見!若視朕之寬,而一任屬員欺蒙,百弊叢生,激朕將來有不得不嚴之勢;恐非汝等大員及天下臣民之福。誠使朕為寬大之主,而諸臣奉公守法,則可常用其寬。汝等可明知朕意,並與藩、臬時時留心吏治民生,毋怠尹忽;共相策勵,以副朕望』。又批:『向來近水之地,頗少地動之事,以水氣為之舒暢也;豈有因孤懸海外,而地土反鬆浮而常動之理!此等諱災之語,不可出諸汝等之口;加意賑卹,不可少忽!夫地方偶有此等災荒之事,朕豈肯諉過於汝等。若汝等視災為常,或匿而不報、或報而不實與去賑卹不盡力,則朕之責汝等不可辭矣』。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十一。  二月二十日(甲申)。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大學士嵇曾筠現為浙江巡撫,著照從前李衛之例,改為浙江總督兼管兩浙鹽政。其管轄地方節制官弁等事,悉照李衛前例行。嵇曾筠既為浙江總督,郝玉麟著以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請「福寧、建寧、汀州三鎮、延、邵二協、烽火門、楓嶺、桐山三營兵丁眷米,每石改給折銀九錢;令於臺榖糶價動用,仍於福寧等倉照數平耀歸還」。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二日(丙戌),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請臺灣總兵馬驥丁母憂,留任守制;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十三。  三月二十九日(癸亥),〔兵部〕議覆:『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稱:「鹿耳門為全臺重地,請於臺協三營遊擊內分年撥防。其輪年遊擊,各與本營千總每三月更換。又嗣後商船出口,責令地方官詳查舵工、水手籍貫年貌,嚴定處分」。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十五。  夏五月十七日(庚戌),以編修柏謙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禮部員外郎周人驥為副考官。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十九。  秋八月初八日(己巳),命減臺灣丁銀。諭:『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查內地每丁徵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臺灣則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著將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從乾隆元年為始,永著為例。該督、撫可速行曉諭,實力奉行。若因地隔海洋,官吏等有多索濫徵等弊,著該督、撫不時訪察,嚴參治罪』。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十四。  九月二十二日(癸丑),實授王士任為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  是月,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等會奏:『臺灣土番射死兵民,逃往生番內;烏牌等情願擒拏送究,前贖前愆』。得旨:『知道了。拏擒兇犯嚴審定擬,固所當然;至弁兵生事,亦不可不究。其烏牌遵守法紀,亦所當優勸者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十七。  冬十一月,巡視臺灣御史白起圖等奏報擒捕新港、加志閣二社兇番。得旨:『知道了。此等事,馬驥從前何以不奏?著伊明白回奏!看來武弁大有苟且了事之意,甚非慎重海防之道也』。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十一。  十二月十一日(庚午),敘雍正十年平臺灣北路逆番功,給陣亡把總張春卹銀一百兩,廕子弟一人以外委把總拔補;立功身故之副將祁進忠、遊擊李科、鄭良達、金越、守備王世琳、蔡斌、陳鉽、江武、千總楊志才、章廷祺、洪貴、藍宏沛、把總林正春、葉龍、宋顯臣、鄭仁、巡檢錢得位、外委劉鑑、郭天一、楊茂、功加林志並廕一子監生,入祀忠義祠;陣亡功加兵丁宋榮、劉魁才照陣亡外委例賞卹。又陣亡、傷亡、飄沒、身故之兵丁楊雄等一百三十六名、陣亡受傷義民、莊丁、通事黃啟熙等共五十九名、受傷兵丁王順等一百五十二名、得功義民、壯丁林尚隆等五百五十四名、病故兵丁徐才等二百四十一名,分別賞卹。其餘在軍文武官員,各以軍功加級、紀錄、陞用有差。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十二。  十九日(戊寅),敘平臺灣南路奸匪功,予立故之遊擊黃曉、千總熊銓、把總陳天用、外委把總楊茂功均廕一子監生;其一等軍功之現任副將侯元勳等七員、部冊有名外委隨征官鍾永量等二員、二等軍功之遊擊王臣等四員、部冊有名外委隨征官林高等六員、三等軍功之都司林君卿等七員、部冊有名外委隨征官歐忿等七員,各以軍功分別加等紀錄;部冊無名外委王守乾等十員,照初次立功例注冊。其有功兵丁四百名、義民人等一千二百七十五名,各賞賫有差。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十三。

  ·乾隆二年

  乾隆二年(丁巳、一七三七)春正月初五日(甲午),減臺灣番餉及澎湖、淡水廳兩廳丁銀。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向來臺灣丁銀重於內地,朕已加恩倣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今聞臺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有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該督、撫可轉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霑實惠。又聞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徵銀四錢有零,從前末曾裁減;亦著照臺灣四縣之例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十四。  是月,〔兩廣總督〕鄂彌達奏:『福建臺灣北路中港生番滋擾;閩、粵接壤,除密飭南澳、潮州兩鎮密為探聽,臣仍於沿海一帶小心防範』。得旨:『如此方是封疆大臣之見。但此事,已據報盡行平復矣』。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十五。  二月三十日(戊子),兵部議覆:『巡臺御史白起圖等疏請:嗣後過臺商船舵、水人等免其查驗箕斗,令原籍州、縣官將各舵、水年貌鄉貫填照;或有事另僱,就地給單填注;取具船戶、行保甘結,汛口各官驗放。臺地倣照內地設立十家牌,填注實在籍貫、人口確數並作何生理。遇有事故,開除。每月出具「並無招攬遊民」結狀報核;違礙,一並嚴究。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十七。  三月二十一日(己酉),〔廣州將軍〕張正興著調補福州將軍,阿爾賽著調補廣州將軍。  是月,福建臺灣總兵馬驥奏明:『上年十一月北路副將靳光瀚及淡水同知趙奇芳斬殺新港加志閣兇番二名,奴才因首兇未獲,不知一面具奏;皆奴才愚昧所致』。得旨:『知道了。此次姑寬汝過,以後於地方事務更宜留心』。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十九。  夏四月二十五日(癸未),除澎湖漁艇陋規。諭總理事務王大臣;『朕查閩省澎湖地方係海中孤島,並無田地可耕;附島居民,咸置小艇捕魚,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烺倚勢霸占,立為獨行,每年得規禮一千二百兩。及許良彬到任後,遂將此項奏請歸公,以為提督衙門公事之用;每年交納,率以為常。行家任意苛求,漁人多受剝削;頗為沿海窮民之累。著總督郝玉麟宣朕諭旨,永行禁革。其現在捕魚船隻,飭令地方官照例編號,稽查辦理。此項陋規既經裁除,若水師提督衙門有公用必不可少之處,著郝玉麟將他項銀兩酌撥數百金補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十一。  五月十七日(甲辰),福州將軍張正興緣事降調,以鑲紅旗漢軍副將都統隆陞為福州將軍。  是月,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奏擒勦臺灣逆番情形,並稱『生番獷野難馴,從前歸化之社每有行兇擾害地方。不行執法,恐熟番效尤;逐加懲治,又慮抗拒生事。且一經歸化,漢人得以出入;犯法之徒走匿其地,捕獲較難。嗣後各社生番似應聽其自便,嚴飭通事等不必誘其來歸,致啟日後釁端;庶於海疆有裨』。得旨:『是極。當如是辦理者』。  --以上見「大海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十三。  秋七月,福建臺灣總兵馬驥奏:『官兵全獲加志閣、新港二社在逃兇番武葛貓六干、交臈奇母、膽馬豁奇母等,並將家屬擒解;兇番全獲』。奏入,報聞。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十七。  九月二十八日(癸丑),戶部議覆:『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郝玉麟疏報「臺灣社番巴老等率男婦二百八十五名歸附版圖,請輸年貢獐鹿皮暨折餉銀兩」;酌收每年獐鹿皮各一張,免其折餉銀,以示羈縻』。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十一。  閏九月十二日(丁卯),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准巡視臺灣御史白起圖條奏臺灣善後事宜:『一、歸還番地宜分別辦理,以安民生。應如所奏:飭地方各官嚴禁民人私買番地,並將近番地界畫清,以杜滋擾。所有私占番地,勒令歸番;其契買田土、久經墾熟陞科者,查明四至,造冊報部存案。一、嚴禁班兵擾累,以安番眾。應如所奏:班兵過臺分汛時,令該鎮派遊、守大員沿途鈐束,毋許任意需索;抵汛後,嚴禁偷入番社滋擾。倘有所犯,重者計贓論罪,輕者責革示懲。該管官徇隱失察,分別議處。一、嚴禁民人私娶番婦,以防煽惑。應如所奏:父地方官通行查禁,犯者照例離異責處。一、請飭文武互以重海防。應如所奏:飭文武官一體遵行,民人不法等事,許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兵丁生事,亦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有推諉者,照例罰俸;徇庇者,照例議處』。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十二。  是月,署理廣東巡撫王暮奏:『粵東地廣人稠、山多田少,倉儲最為急務。現應買還倉榖為數繁多,須於粵西產米之區委員購買。但收買官榖,若咨明該省,恐聞風昂價;不若責成幹員照商購買,較為妥便。又如湖南之衡州、湘潭等處皆稱產米之鄉,亦經委員購買。至潮州一府,山路崎嶇,挽運不易;惟與閩省之臺灣,航海數日可至。彼處產榖甚多,擬將潮屬應買之榖,委員赴臺採買。謹將辦理緣由,繕摺奏明』。得旨:『如此辦理,具見留心地方,嘉悅覽焉』。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十三。  冬十月十二日(丙申),實授蘇明良為福建陸路提督。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十四。  二十六日(庚戌),工部議覆:『福建水師提督王郡疏稱:「臺、澎戰哨船隻分案估修,以免稽誤。又遭風船隻,定限分別賠補」。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七日(辛亥),賞恤渡臺遭風淹斃兵丁。  是月,巡視臺灣御史白起圖等奏閱驗營伍情形。得旨:『知道了。海疆武備尤與內地不同;所當時時訓練,以期有濟於意外者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十五。  十一月,署廣東巡撫王暮奏:『動支藩庫存公銀兩,周卹臺灣失風兵船』。得旨:『如此料理甚妥』。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十七。  十二月十五日(戊戌),〔戶部等〕議覆:『郝玉麟疏稱:「福建福寧府兵民輻輳,生齒浩繁;又兼崇山峻嶺,米販不通,全藉本處米糧接濟。請買榖三萬石,積儲府倉備用」。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十八。  二十七日(庚戌),命建臺灣考棚。諭曰:『據巡視臺灣給事中兼理學政單德謨奏稱:「臺灣考試生童,向來未建考棚,止就海東書院之便;而地方湫隘,實不能容。遂別開門逕,通於聖廟戟門外,搭蓋棚廠;未免雜沓喧囂,鄰於褻慢。且慮關防不密,易滋弊端。應請照內地之例建立考棚,以昭嚴肅」等語。向因臺灣應試人少,故未建立考棚;今人文日盛、生童眾多,非復疇昔之比。著該督、撫轉飭地方有司,相度地方情形,修造試院;俾官牆肅靜、考試謹嚴,以重造士育才之典』。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十九。

  ·乾隆三年

  乾隆三年(戊午、一七三八)春正月二十八日(辛巳),戶部議覆:『福建布政使王士任奏稱「閩省秋屯兵糧米石,例於每年二月開徵。查現在米價昂貴,民力維艱;請將乾隆三年秋屯兵糧十二萬八千餘石,聽民完納一半本色、一半折色,定價以一兩一石徵收。至不敷兵米,應在臺榖及監榖內動碾支給。其折價銀解司庫,買補還項」。均應如所請』。得旨:『依議速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十一。  二月二十七日(己酉),戶部議覆:『閩浙總督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稱「臺灣北路登臺等處追近深山、接連番社,為生、熟番往來要區。應於登臺、新莊二處設立義勝、永勝二寨,各安鄉勇三十名巡防;柳樹湳莊口另建營盤,安兵一百名,撥貓霧拺兵五十名、彰化汛兵五十名駐防。其貓霧拺原駐之都司移彰化,另建衙署駐劄;仍於彰化汛派把總一員。該協中營調千總一員往貓霧拺防守,其千總即令駐劄都司衙署;南北投汛歸該協中營屬。所有原設外委一員、兵二十名,徹防虎尾溪塘。其中營分防篷山汛之千總帶兵一百名,內除牛馬等三塘分兵十五名照舊安防外,餘兵八十名隨該千總移駐中營之南北投汛。將蓬山汛,在該協右營內撥把總一員、兵八十五名防守」。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十三。  夏五月十七日(戊辰),以修撰金德瑛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柏謙為副考官。  二十日(辛未),調福建福寧鎮總兵章隆才為臺灣鎮總兵,以原任臺灣鎮總兵馬驥為福寧鎮總兵。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十九。  秋七月初九日(己未),賞卹福建征勦臺灣北路陣亡、病故弁兵及義民人等銀兩如例;其南路有功兵丁及義民人等,亦賞給銀兩有差。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十二。  八月十四日(甲午),戶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遵旨議奏:「閩省納粟捐監事宜,請就各府、廳、州、縣大小酌定榖石,分別捐貯。惟臺灣一府素稱產榖之區,倉貯充裕,毋庸議捐:所有臺灣生俊情願報捐者,令取本籍供結送司,轉飭泉防廳收納。其駐防旗人及在閩年久已經入籍者,亦准一體捐納」。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十四。  九月十四日(癸亥),諭:『大學士嵇曾筠在浙年久,今海塘工程已漸次就緒,著入閣辦事。……浙江原係應差巡撫省分,今仍循照舊制,改歸閩浙總督管轄;郝玉麟著改給閩浙總督敕書關防。浙江巡撫員缺,著福建巡撫盧焯調補,兼管鹽政;福建巡撫員缺,著福建布政使王士任署理;建福布政使員缺,著喬學尹前往署理。郝玉麟既兼轄兩省,事務繁多;其所管關務,著將軍隆陞管理』。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十六。  是月,巡視臺灣御史諾穆布等奏:『臺屬被旱成災,現飭地方官加意賑卹』。得旨:『知道了。賑卹之事,雖地方之責;汝等不可不用心查察,使災黎有不受惠之歎也』。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十七。  冬十月二十一日(庚子),免福建臺、鳳等廳縣額徵社餉並粟石折價銀八千四百二十五兩有奇、各地鹿皮折銀價一百六十九兩有奇,減徵臺屬各縣彲番地貼餉銀一半。  是月,閩浙總督郝玉麟等奏報閩省臺、鳳二縣旱災情形並辦理賑卹、緩徵緣由。得旨:『臺地遠處海外,賑卹之事更宜周詳,不可以素稱產米之區而稍有所忽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十九。  十一月二十八日(丙子),命刑科給事中黃祐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八十一。

  ·乾隆四年

  乾隆四年(己未、一七三九)夏四月十九日(乙未),命翰林院編修于辰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十一。  秋七月初四日(戊申),諭:『……〔福建按察使〕倫達禮著解任來京。……其福建按察使員缺,著四川驛傳鹽茶道張嗣昌補授』。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十六。  二十二日(丙寅),以閩浙總督郝玉麟為吏部尚書,調湖廣總督宗室德沛為閩浙總督。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十七。  八月初十日(甲申)以福建臺灣北路副將雷澤遠為福寧鎮總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十八。  是月,閩浙總督郝玉麟、署福建巡撫布政使王士任奏:『番社土目四老眉壽等一十八人赴省叩祝萬壽,現在給與口糧,加意安頓』。得旨:『知道了。番黎等誠順之意,頗屬可嘉!到者數人,汝等酌量賞給,仍與口糧遣回;並將朕旨曉諭:「汝等皆年老之人,道途跋涉匪易。朕憐老之心,反覺不忍;以後不必赴省也」』。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十九。  九月初三日(丁未),戶部議覆:『署福建巡撫布政使王士任疏稱:「臺灣府臺、鳳二縣地處海外,民間少種早禾,亦鮮栽二麥。乾隆三年被旱偏災,本年錢糧照例緩徵外,所有未完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二年舊欠粟石、官莊銀兩,因時屆麥秋,設法勸輸,查無完納;請一並緩至乾隆四年十月收成後,一體帶徵」。與例不符,應毋庸議』。特旨:『如該署撫所請行』。  初五日(己酉),閩浙總督郝玉麟、署福建巡撫布政使王士任奏:『據臺灣鎮總兵章隆、知府劉良璧等飛羽呈報該地民間使用小錢,從前番銀一兩,換錢一千五、六百文,後漸減至一千有零。本年六月間,每兩僅換小錢八百一十二文;兵民力不能支,因與錢舖較論錢價,欲令稍減。開舖之人,竟至閉歇。該鎮、府等婉為勸諭並禁兵民不許強行勒換,始復開張;並稱目前得內地運錢一萬串,便可接濟。臣等查內地錢價現在昂貴,勢不能運往接濟;而臺地錢價,其貴大異尋常。況兵丁遠戍,所支糧餉銀以之換錢為日用薪水、操演辦公,較前更覺拮据。再四籌酌會議,惟有福州省城從前收買黃銅器皿共九萬八千餘觔,除已賣外,尚存生熟銅共八萬一千餘觔;若用鼓鑄錢文,照定例每文重一錢二分,配以白黑鉛觔,約可鑄錢萬有餘串,足以運濟臺地。應請開局鼓鑄,俾臣等得將鑄出錢文,運赴臺地照例搭放官兵月餉,流通於民,以紓一時之極困』。得旨:『如所請速行。該部知道』。  閩浙總督郝玉麟奏:『查臺灣一郡向為閩之漳泉、粵之惠潮各府民人流寓,開墾貿易;並無攜帶眷口之例。雍正十年,經廣東督臣鄂彌達條奏,部議准令在臺流寓之民搬取家眷團聚;並經臣將應搬眷口分別題明,准部議行。定例以來,將及八載。乃善政所在,即有奸民從而滋弊:或捏稱妻媳姓氏、或多報子女詭名、或通同奸棍,領出執照賄頂渡臺,弊且百出。臣以為應請再定一年之限,出示通曉:如有業良民未搬家眷過臺者,務於限內搬取;逾限不准給照。若有偷渡,照例治罪』。得旨:『如所請行。該部知道』。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  是月,閩浙總督郝玉麟奏:『洋船戶黃萬興稟繳呂宋國判事書一封;內開:「去秋敝邑甲板抵廈,一應雜費概從寬免,我國王報效未能。近因貴治民人名張清有趕繒船一隻,船戶陳五勝,於丁巳年載木料往臺,配載糧米回廈;押船之人,乃陳同、蔣伊、施偉、陳悅等,將米換麥,駕駛來宋,冒稱遭風撲滅糧米,貽害保船之人。本職偵知此事,立提陳同、施偉訊供,認實無諱;而陳悅、蔣伊逃闖外方,我國王移文拘拏,到日解赴發落。另現追賣船之銀一百大員,奉繳」。查陳五勝於乾隆二年閏九月載米赴臺,至今未到;久已提保究追。今據該國查拏以申報效,理合奏聞』。得旨:『該國王輸誠報效,甚屬可嘉!可移傳旨嘉獎之。這所奏,知道了』。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一。  冬十一月初八日(辛亥),以福建臺灣鎮總兵章隆、廣東左翼鎮總兵何勉對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四。  是月,巡視臺灣御史楊二酉奏臺地兵民安帖情形;『惟有一種游民多係內地無賴,頂充水手私渡來臺。海口既難清辨,又無業安身;鼠竊、訟棍,率係此輩。保甲之法,行於臺地更宜。現在切諭地方員弁行之,頗有成效』。得旨:『所奏俱悉』。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五。

  ·乾隆五年

  乾隆五年(庚申、一七四○)春二月初七日(戊寅),諭曰:『隆昇在福州將軍任內劣蹟種種,著解任。……福州將軍印務,即著策楞署理』。  ——「大清高宗純皇實錄」卷一百十。  十七日(戊子),吏部議准:『閩浙總督宗室德沛疏稱:閩省臺疆調補人員,毋庸限以二年一次揀發,亦不必拘定道、府等官人數豫行發往;統令督、撫等酌量何項需人並何時應行揀選之處,臨時奏請遵行』。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一。  夏五月二十一日(庚申),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署福建巡撫王士任納賄婪贓,訊證明確,相應列款糾參。得旨:『這所參王士任,著革職。……福建巡撫員缺,著廣東布政使王恕署理』。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七。  秋七月二十日(戊子),飭福建講求積貯。諭:『積榖,乃養民之要務。今年直隸、山東、河南、江南、湖廣等省俱慶有秋,朕已降旨諭令各督、撫於豐收地方乘時講求積貯,以備將來緩急之用。今聞福建今歲雨暘應時,年榖順成為向來所罕見,朕心深為愉悅!閩省環山濱海,米販不通,惟賴本省及臺灣之米以資接濟。從前歉收之年,則遠赴吳、楚,由海道運至;不憚涉險煩勞,供民日食。今當多稼之秋,地方大吏有司自賞留心籌畫。凡可以積之於官、藏之於民者,多方經理,以實倉儲;並勸閭閻撙節愛惜,仰承上天之恩賜。如此,則官有餘粟、戶有蓋藏,即使歲或不登,而民無饑餒之患矣!該督、撫等可共體朕心,以盡父母斯民之職』。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三。  九月二十九日(丁酉),給臺灣換班兵盤費。諭軍機大臣:『福建臺灣換班兵丁遠戍重洋,向蒙皇考聖心軫念,於本省應領月餉外,添賞伊家口留住內地者每月米一斗、銀二錢八分零,以資養贍;誠屬格外之恩。今朕聞得班兵更換之時,一切行李、衣裝不能無費,甚為拮据,每於本營私派幫貼而後啟行。是行者、居者,均有未便。可寄信與總督德沛,令其將閩省生息銀兩查算餘剩之數,每年共計若干?即於此項內,分別班兵路途遠近,賞給往來盤費;永禁營中幫貼之弊:庶於內外兵丁,均有裨益』。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七。  冬十月二十二日(己未),〔戶部〕議覆:『署福建巡撫王恕疏報「臺灣、諸羅二縣陡被風雨,除吹壞衙署、營房、倉廒、城柵估計興修並浸濕倉榖設法變價易換外,其倒塌民房、淹斃人口現經逐一履勘,動項賑恤」。均應如所請』。得旨:『依議速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九。  十一月初五日(壬申),吏部等議覆:『巡視臺灣御史楊二酉奏「閩省臺屬生俊,部議令赴泉防廳報捐;但以洋運為艱,來者甚少。請酌加運耗,就近報捐」等語。查臣部原議,係為協濟內地起見。今既報捐無幾,應如所奏辦理;令臺灣府出具倉收彙報藩司給發實收,咨部換照到日發府給領』。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

  ·乾隆六年

  乾隆六年(辛酉、一七四一)春正月,〔閩浙總督宗室德沛、署福建巡撫廣東布政使王恕〕奏:『臺灣最號難治,求勝任之員,必於繁缺知縣揀選;而繁缺多有處分,若不變通,合例者短於才、勝任者格於例。請調臺官員,任內雖有參展各案,但實係才幹,准予題調』。得旨:『照此定例則不可,或隨本奏請則可耳』。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五。  二月二十四日(己未),刑部議覆:『福建按察使張嗣昌奏:「閩省秋審人犯,除臺灣府屬並附近省城之福州、興化二府照舊准到部覆提犯審錄外,其路遠之建寧、邵武、汀州、漳州、龍巖州各屬人犯,三月十五日以前准部咨者入本年秋審、十五日以後彙入次年秋審;次遠之泉州、福寧、延平、永春各屬人犯,四月初一日以前准部咨者入本年秋審、初一日以後彙入次年秋審」。應如所請。至各省人犯,應令各督、撫分別遠近,畫一辦理,以免豫提守候跋涉之苦』。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七。  三月二十二日(丁亥),工部議准:『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桅木為戰艦首重,購買艱難、挽運不易,委任微員恐致貽誤;請照雍正年間令各道採辦。除臺灣廠遠隔海洋仍前辦理外,其興泉永道承修之泉廠,令興、泉、永三府協辦;汀漳龍道承修之漳廠,令汀、漳、龍三府協辦;鹽法道承修之福廠,令延、建、邵三府協辦』。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九。  夏四月初二日(丙申),諭:『……著將嚴瑞龍調補福建布政使、喬學尹調補湖北布政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  二十五日(己未),戶部議覆:『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稱「閩省山海交錯,向來內地所產米糧不敷兵民食用,經歷任督、撫奏請每歲臺灣撥運榖一十六萬餘石,以為平糶及兵米、眷米之需;內有五萬石,須將出糶榖價買補。近年因豐歉不齊,壓欠末運之榖至二十萬五百餘石,亟思變通之法;將應行採買榖五萬石,暫行停運」。應如所請。至壓欠之榖,請自本年為始,每年運榖六萬七千石,限三年報竣』。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一。  五月甲子朔,賞卹期滿換班渡洋遭風飄失臺灣右營弁兵恩廕、銀兩如例。  十五日(戊寅),諭:『福建臺灣地方,上年秋間缺雨,收成較常歉薄。聞今春以來,米價日漸昂貴;小民謀食艱難,而納課尤為竭蹶。查臺灣縣自雍正十三年起、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餉稅銀共二千二百一十六兩零,未完供粟共四萬三千七百一十石零;鳳山縣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餉稅銀共三百五十六兩零,又未完四、五-+-、六等年帶徵三年分被災官莊銀四百三十六兩零,未完供粟五千一百四十七石零;諸羅縣乾隆元年起、至三年未完官莊銀共四百三十九兩零,末完供粟共二千六百三十二石零。此皆多年舊欠,今若責償於儉歲之後,民力未免拮据,朕心軫念。特沛恩膏,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後未完銀、粟,統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後再行徵收;庶追呼無擾,力量寬紓,海疆百姓共受蠲賦緩徵之益。該部即遵諭行』。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二。  十八日(辛巳),以翰林院編修諸錦為福建鄉試正考官、檢討郭肇錢為副考官。  二十六日(己丑),諭:『閩浙總督德沛前奏請陛見,著准其來京;其總督印務,著將軍策楞暫行署理』。  是月,巡視臺灣外轉御史舒輅、巡視臺灣御史兼理學政張湄奏報四月得雨情形;得旨:『此等事,至今方奏,殊為遲緩;非朕念切民瘼之意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三。  六月初七日(庚子),戶部議覆:『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稱「臺屬歉收,米價驟長。前據粵省督、撫咨稱潮州府屬倉貯充盈,可濟鄰省;今移咨粵省檄飭潮屬存倉榖內就近撥給六萬石,運臺平糶。如臺屬秋收,即照數買榖運粵;倘或豐歉不齊,即將榖價解粵就近買補」。應如所請,通融辦理;並令廣東督、撫俟閩省委員到日,酌量撥給,以資平糶』。得旨:『依議速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四。  二十九日(壬戌),以福建按察使張嗣昌為福建布政使、福建興泉道王丕烈為福建按察使。  是月,廣東潮州鎮總兵官武繩謨奏報閩省臺灣委員來潮借運倉榖,潮陽縣民閉糴罷市,現經文武協同查拏審究。得旨:『已有旨諭〔廣東巡撫〕王安國矣。刁民因撥借臺榖而罷市,此風固不可長;然亦汝等平時不能彈壓地方、和緝兵民之所致耳。以後當諸事留心,奮勉改過,毋以竊祿苟安為得計也。將此旨令通省大員知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五。  秋七月初七日(己巳),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閩省各標、鎮、協營獲息銀兩,除賞給兵丁紅白事件及臺、澎班兵遊巡車輛等項外,每年剩銀八千餘兩。查臺、澎兩處實兵一萬一千餘名,以餘剩之息銀作班兵之盤費,頗為充足。興化、漳州、泉州等府屬各營,每兵一名給銀一兩;福州、福寧、延平、建寧等府屬,每名給銀一兩五錢;邵武、汀州等府屬,每名給銀二兩:概以起程之日,於各該營就近支領。至各兵三年期滿換回內地,亦於臺營剩息項下分別撥給』。下部知之。  禮部議准:『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稱粵民流寓臺屬四邑,年久入籍堪以應試者共有七百餘名;請於歲、科兩試,將粵童另編新字號應試,四邑通校,共取進八名,附入府學。俟應試數次後取進人數漸多,再將廩、增並出貢之處題請定議。其鄉試,暫附閩省生員內;數科後數滿百名,另編字號取中一名』。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六。  八月初七日(己亥),兵部議覆:『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稱臺灣義民林尚隆等先於康熙六十年臺匪朱一貴竊發,隨時勦捕,奮勇殺賊;雍正十年北路兇番林武攻圍縣治,林尚隆等聞風起義,殺賊防禦:兩次立有功績,請補行議敘」。應如所請,將林尚隆等十五名照例均各功加一級,授千總;給與功劄』。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八。  九月十一日(癸酉),實授署福建巡撫王恕為福建巡撫。  十二日(甲戌),兵部議覆:『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稱「雍正十年臺灣南、北二路兇番奸匪不法案內義民李端伯等二百十二名,應補行議敘」。應如所請,照例均各功加一級,給與千總功劄』。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  冬十二月十四日(乙巳),諭:『今歲夏間,臺灣地方因米價昂貴,曾借撥潮州倉榖六萬石運臺接濟平糶;俟閩省秋成豐定,買榖還粵。朕聞閩省目今榖價仍昂,尚須購貢於鄰省;若再買運還粵,恐一時艱於採買。著將借撥潮州倉榖六萬石,免其買運還粵;其平糶榖價,即留閩買榖,以備倉儲。至潮屬因借撥閩省所缺榖數,著將該處收捐之項照數補足』。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六。  十九日(庚戌),命翰林院編修吳華孫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七。

  ·乾隆七年

  乾隆七年(壬戌、一七四二)春三月十一日(庚午),福建巡撫王恕緣廣東按察使任內改招被議,以直隸布政使劉於義為福建巡撫。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二。  夏四月初五日(甲午),以兩江總督那蘇圖、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對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四。  五月十三日(辛未),禮部議准:『閩浙總督策楞疏請將故福建總督范承謨於省城建祠入祀,並將同事殉難諸臣及臺匪案內死事人員一並附祀』。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六。  六月十六日(壬寅),諭軍機大臣等:『御史陳大玠條陳,可發與那蘇圖閱看。向來臺灣地方產米甚多,是以漳、泉等處資其接濟。後因流寓人多,米價漸貴;乾隆六年彼地又復歉收,特令禁米出港。今陳大玠此奏,未必即係該地方實在情形;但年歲果屬豐稔,而奸商等居奇囤積,亦非便民之道。該督、撫等亦當通融辦理』。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八。  秋八月,〔福建巡撫劉於義〕奏:『據臺灣道劉良璧報稱「彰化縣有奸徒豎旗一面,上寫「順天」二字,又寫十一人姓名。內七人訊係良民,諭令各回安業;隨經拏獲為首之吳永泰、林察兒一名並匪犯莊烈等二十二名。查臺地五方雜處,遊手無賴之徒挾嫌圖陷,常有豎旗之事,居民不以為怪;現在地方安堵如故」等語。臣已檄飭該道、府將現獲各犯細訊究擬;其未獲各犯,設法查拏』。得旨:『知道了。雖屬常有之事,然不可聽其常有此等事也』。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三。  九月初五日(辛酉),調福建按察使王丕烈為河南按察使、河南按察使儲龍光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四。  冬十月二十一日(丙午),以福建提督蘇明良、新授廣東提督武進陞對調。  二十八日(癸丑),戶部議准:『閩浙總督那蘇圖奏稱近年臺灣米貴,又遇偏災;從前題定每年撥運金、廈、漳、泉米一十六萬餘石,遞年壓欠積二十餘萬石;業經奏准,分三年運足。實緣內地需米孔殷,撥協必不可少。今給事中楊二酉奏:先實臺倉,俟臺倉既盈,再買運內地,將兵糈民食無從措辦;應仍照前撥運,毋庸更改』。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七。  十一月十四日(己巳),賞卹福建臺灣遭風溺斃兵丁。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八。  是月,福建巡撫劉於義奏臺灣彰化縣突有奸民二十餘人聚眾豎旗、散劄為匪,誘脅愚民;而劄內又載「有功封官」字樣,情罪重大。已經先後拏獲,嚴行審辦』。得旨:『所奏俱悉。此等風氣,閩省往往有之,汝等最宜留心;又不可掩飾以圖無事也』!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九。  十二月十六日(辛丑),開墾福建羅源、永安、南澳、澎湖、龍巖等五縣民、屯田地七十六頃二十五畝有奇。  二十一日(丙午),諭:『……金門鎮總兵官員缺,著澎湖副將孟伍進補授』。  二十六日(辛亥),諭:『臺灣地隔重洋,一方孤奇,實為數省藩籬,最為緊要。雖素稱產米之區,邇來生齒倍繁、土不加闢,偶因雨澤愆期,米價即便昂貴。蓋緣撥運四府及各營兵餉之外,內地採買既多,並商船所帶每年不下四、五十萬。又南北各港來臺小船巧借失風名色,私裝米榖透越內地;彼等概給失風船照,奸民恃為護符,運載遂無底止。且遊手之徒乘機偷渡來臺,莫可究詰。聞此項人等,俱從廈門所轄之曾厝垵、白石頭、土擔、南山邊、劉武店及金門所轄之料羅、金龍尾、安海、東石等處小口下船;一徑放洋,不由鹿耳門人口,任風所之。但得片土,即將人口登岸,其船遠棹而去,愚民多受其害。況臺灣惟籍鹿耳為門戶,稽查出入;今任遊匪潛行往來,海道便熟,將鹿耳一門亦難恃其險要,殊非慎重海疆之意。朕所聞如此;著該督、撫、提、鎮嚴飭所所屬文武官弁,將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並於汛口防範周密,不使稍有疏縱;庶民番不致缺食,港路亦可肅清。該部可即傳諭知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一。

  ·乾隆八年

  乾隆八年(癸亥、一七四三)春正月初二日(丁巳),調福州將軍策楞為廣州將軍兼管粵海關事務,以鑲白旗滿洲都統新柱為福州將軍兼管閩海關事務。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一。  二月初十日(甲午),調福建巡撫劉於義為山西巡撫,命前任湖廣總督孫嘉淦署福建巡撫。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四。  二十三日(丁未),諭大學士等:『福建南澳地方,甚屬緊要。現任總兵官李琨於外海事務,不甚諳練。臺灣鎮總兵官何勉現已年滿,應回內地;即著補授南澳鎮總兵官。……其臺灣鎮總兵官員缺,著總督那蘇圖於所屬總兵內揀選一員,請旨調補』。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五。  三月十五日(己巳),調江南崇明鎮總兵張天駿為福建臺灣鎮總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六。  十七日(辛未),戶部議覆:『閩浙總督那蘇圖疏覆部咨行查閩省鹺政情形:一、臺灣鹽課餉銀及云澳認課菜銀,向俱不隨額引徵收。原因彼處或遠隔重洋、或孤懸海島,從前商人完課均不行引;應如所題,仍舊辦理。一、閩省西、東、南三路行銷鹽觔,除西路引目照舊頒給,其東、南路並各縣澳引張鹽觔,請參酌核減。查閩省奏定接引計觔、按觔合擔,未便驟更;應令該督分別官運商辦並鹽課細數,另造清冊報部查核。一、辦理奏銷,應如所題,將正課入正額具題;其餘引及額外餘引,令各路通融辦理,不必註定州縣。餘引繳部查銷,徵銀入贏餘冊內彙報。至不敷行運之處,仍令另題請增。一、閩鹽收曬收貯、發售接濟及秤掣驗查各事宜,舊制周密;應如所題,照舊辦理。至何處查驗、何處截角,應造冊報部。一、閩省有不入引額之丘折銀,請照例留撥本省兵餉。查此項先經該督奏明解部,未便更張;應仍令按年搭解。一、永春、德化、大田三屬滯銷餘引,已撥惠安、光澤二縣分銷;即依西路課則徵銀。查閩省向無餘引,今始頒發,應令另報。一、臺灣所貯乾隆二、三、四年未銷鹽十四萬擔,曾於乾隆五年撥運內地銷售,業於是年冊報;查造報數目先後不符,應仍令分晰另題』。從之。  二十九日(癸未),〔閩浙總督〕那蘇圖奏:『查禁臺地偷運、偷渡,不專在臺地之對岸,尤其在臺地之各口;臣飭屬防範。惟自臺返棹船隻,查非捏報遭風,量給食米;並寄莊佃租連回漳、泉者均報官給照,准其出口。其餘商賈販運及捏報遭風各船,一概禁止。各口小船編號約束,止令照舊往來支海,以抵郡為率。如有偷越大洋,將守汛員弁重懲;仍嚴飭文武協力查禁』。得旨:『知道了。應時刻留心者』。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七。  夏四月初四日(丁亥),閩浙總督那蘇圖、福建巡撫劉於義奏:『臺屬常年買榖,每石四錢。從前榖賤,敷購買;近年榖價運費約需五、六錢不等,請酌增價,奉部駁與定例不符。但榖價委係增長,仍請在泉、漳等府盈餘項下每石加銀五分;歲豐不以為例』。得旨:『著照所請行。該部知道』。又諭:『著戶部存記,俟二、三年後請旨』。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八。  二十日(癸卯),〔戶部〕議准:『調任福建巡撫劉於義奏稱捐監之例,本省捐榖均按該處折中定價,合足一百八兩之數。今酌定:臺灣一府,每石以四錢收捐計算。俊秀應捐二百七十石、廩生一百五十石三斗、增生二百石七斗、附生二百二十五石、武生二百五十石二斗、青衣生三百七十五石三斗,俱准作監生,與在部收捐銀數相符』。從之。  二十四日(丁未),諭:孫嘉淦現在候旨,福建巡撫員缺,著周學健前往署理。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八十九。  五月十五日(丁酉),諭:『朕聞臺灣換班兵丁一切行李,俱係各番社撥車供應;原議每里給銀五釐,資其飯食。三年合算,共需銀六百九十九兩五錢;乃以彼地無公項可動,以致文移往來,不能按期給發。查臺地有官莊項下徵收租粟銀兩撥充內地各官養廉者,著每年扣出銀二百三十三兩一錢零,每逢三年合扣銀六百九十九兩五錢,以為換班兵丁雇備車輛之費。至內地養廉之項,則於司庫另行撥補:庶兵丁無患運載之艱,而番黎亦免候領之苦。著該部即傳諭該督、撫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二。  六月十一日(壬戌),以光祿寺卿岳濬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四。  秋七月初七日(丁亥),以江南糧道納敏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六。  八月初八日(戊午),禮部議覆:『巡視臺灣御史熊學鵬奏稱「臺郡孤懸海外,情形與內地不同。向例額中舉人二名,錄送科學五百名。今定額止送二百名,應裁減過半;恐無以示鼓勵」。應如所請,於定額二百名外,擇其文理清通者酌量寬餘錄送;內地不可援以為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八。  九月,閩浙總督那蘇圖、署福建巡撫周學健奏漳、泉、福寧、臺灣各府屬廳縣六、七等月被風被水並賑恤過漳、浦縣災戶情形。得旨:『知道了。其應賑之人,加意撫恤之』。  那蘇圖又奏臺灣被旱,辦理賑恤借給各情形。得旨:『所慮甚屬周到也』。  刑部侍郎署福建巡撫周學建奏:『臺灣四縣、一廳被旱,現飭查辦,分別賑恤。至臺郡常平積儲通額榖五千七百餘石,尚有借糶未補之項。將來賑糶不敷,查有流存累年供粟二十七萬一千餘石,係應運交內地各府補倉及碾給兵糧之項;臣已飭令暫停撥運,留為賑借及將來平躍之用。內地應碾給兵糧,俟明春需用時酌量於撥給江、浙漕糧二十萬石內供支。倘臺郡存榖尚不敷備用,亦於江、浙漕糧二十萬石內酌撥數萬石運往接濟』。得旨:『是。諸凡妥協為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一。  冬十月二十日(己巳),以刑部左侍郎周學健實授福建巡撫。  二十九日(戊寅),巡視臺灣給事中書山等奏:『臺地各官案件,有報知巡察衙門者、有不報知巡察衙門者。其不報知之案,經該處民人告發查詢,始將緣由聲明;又復任意延捺,至有經年不覆不結者。請嗣後臺灣地方官所辦案件,按月將已結、未結造冊申送巡察衙門;如任意遲延、隱匿不報,查出題參。又臺地民人每將地方官已結各案,屢向巡察衙門控告;請除原案判斷明晰者批飭不准外,其另稱冤抑有關民生風化者,應酌量輕重,分別批發提訊。如有健訟棍徒,照誣告例治罪』。得旨:『允行』。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三。  十一月二十二日(辛丑),賑貸福建臺灣、鳳山、諸羅三縣被旱炎民並緩新舊額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五。  十二月初二日(辛亥),諭:『福建布政使張嗣昌已起身來京引見,俟到時,朕另降諭旨』。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六。

  ·乾隆九年

  乾隆九年(甲子、一七四四)春二月十四日(壬戌),免福建臺灣、鳳山、諸羅三縣旱炎額賦有差,分別賑貸。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十。  三月初九日(丁亥),諭曰:『……廣東布政使印務,著福建按察使納敏前往署理;福建按察使印務,著汀漳道王廷諍署理』。  初十日(戊子),禁止臺灣武員置產。諭:『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在內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交錯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收利,縱無占奪民產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凌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朕聞臺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召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爭競,遂投獻武員,因而據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者。其中來歷,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徹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寧輯番民之道。著該督、撫派高山前往會同巡臺御史等一一清釐,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占番地與民番並無爭控之案者,無論係本人子孫及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產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朦混,以致爭端。此後臺郡大小武員創立莊產、開墾草地之處,永行禁止。倘有託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並行議處』。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二。  夏四月二十三日(庚午),〔戶部〕議覆:『閩浙總督那蘇圖等奏請將范毓馪辦回滇銅勻量二十萬觔,運閩添鑄。查該省自乾隆六年十月開鑄以來,採買滇省囊、金釵二廠銅並商人辦回洋銅共六十萬餘觔。按四爐核計,每年需十五萬九千八百餘觔;除已冊報供鑄外,應存銅三十餘萬觔,足敷二年之用。所請,未便議行。至臺灣兵餉錢俱由省城鼓鑄運往,今錢價既貴,自應酌量加爐鼓鑄,以平錢價。應令該督作速報部,仍行令或飭經管海口各員於商人自本辦回洋銅動項收買,抑或咨商云督酌買滇銅接濟』。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五。  五月初三日(庚辰),諭軍機大臣等:武進陞奏稱「據千總許廷珠稟稱:臺灣狼交番地方,有匠頭劉奇容隱流棍,欲並番奪取鹿鎗;又稱:臺地朱一貴、吳福生案內匪類,尚有郭接、吳應等犯或埋名潛匿、或串入衙門;又稱:各社時常殺死民人,影射生番,通事善於逢迎,地方官徇隱不報」等情一摺。朕降旨交與該督、撫、將軍等留心訪查具奏。今據那蘇圖、周學建、策楞、新柱陸續回奏,將武進陞摺內所稱一一剖晰,皆屬全無影響。夫封疆大吏如遇地方有事,自應據實奏聞;若其事本無風影,豈宜冒昧陳奏!至於輕信匪人之言,不加詳察,尤屬不可!今武進陞聽信千總許廷珠之言,據以入告。查許廷珠現以婪贓被揭提審,造此無據之詞,希圖徼幸;似此巧詐小人,其言豈可輕信!可寄信與武進陞:嗣後待人聽言,俱須留意,不可輕率』!尋奏:『當時聽信末弁之言,謂臺灣非係管轄,虛實不便行查;欲專差密訪,又慮遠隔重洋。冒昧入奏,實難辭咎』。得旨:『又不可因此畏縮而一切匿不奏聞也』。  初四日(辛巳),諭:『乾隆七年十一月內,漳州城守營把總馬庇管帶班兵赴臺更換,在洋遭風折舵,飄至廣東瓊州府文昌縣地方。彼時各兵借支盤費、口糧銀五百七十九兩六錢,例應於各名下均攤扣追還項。朕念兵丁等於海洋遭風,備歷艱險,情殊可憫!所有借支銀兩,此時難以扣抵;著加恩豁免,以示優恤。該部即行文該督、撫、提、鎮知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十六。  十八日(丁未),以檢討夏之蓉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翰林院侍讀學士萬承蒼為副考官。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七。  六月十六日(壬戌),緩徵臺灣、鳳山、諸羅三縣八年分被旱勘不成災額賦。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九。  秋七月初三日(戊寅),諭曰:『馬爾泰著調補閩浙總督、那蘇圖著調補兩廣總督;部文到日,各即速赴新任』。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  二十九日(甲辰),蠲免福建臺灣府屬之臺灣、諸羅、鳳山等縣乾隆八年秋旱成災額賦。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一。  八月初三日(丁未),諭:『臺灣雍正七年以後陞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陞科;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加簿賦之恩,以照優恤;除從前開闢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臺民輸納寬舒,以昭朕加惠邊方之至意』。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二。  二十八日(壬申),〔戶部議〕覆:『閩浙總督調任兩廣那蘇圖疏稱「閩省米價不能平減,閩安等營兵米雖設有營倉,亦難源源撥借,兵丁買食艱難;宜改本色」。應如所請,將閩安、烽火、云霄、海澄等營酌給本色四個月,南澳、鎮標營酌給本色六個月,均於臺運金、廈提鎮兵糧餘粟內碾給;或於各該縣倉榖內動借,俟臺榖運到歸款。其楓嶺營四個月本色,於浦城縣額徵內關支。所有扣回折色銀兩,解庫充餉』。從之。  是月,閩浙總督調任兩廣那蘇圖奏:『福建山海交錯,民俗刁悍;一歲產榖不敷口食,半取給於官倉。所有來春糶借之項,宜乘秋收購貯。臺灣一府孤懸海外,並無土著,半屬游情;現巡臺御史熊學鵬倡議墾荒。海疆重地,所慮者不在生熟各番,正恐無藉棍徒偷渡蜂聚;目下之利甚少,而將來有事,辦理甚費周章。臣蒙恩已調兩廣,既有所見,不敢不據實奏明』。得旨:『此奏甚是。知道了』。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三。  九月十一日(乙酉),諭軍機大臣等:『據那蘇圖奏稱「臺灣孤懸海外,並無土著,所聚民人半屬游情;現在巡臺御史熊學鵬倡議開闢荒地,招養窮民以圖生聚。但臺郡為五省藩籬重地,所當防維者,不在生熟各番,專在各處游惰之輩。從前朱一貴、吳福生,皆其明驗。雖有曠土可耕,而封禁已久,萬難開闢。若信奸民浮議遽行召墾,恐游棍偷渡日多,利小而害大。臣因臺屬文武皆言此番欲開禁地,係撫臣周學健授意,令熊學鵬、臺灣道莊年查辦。臣是以屢向撫臣切陳利害,撫臣亦以為是。今於撫臣入闈之時,復諄切丁寧,望其中止」等語。臺灣孤懸海外,聚處其地者多無藉之徒,惟宜靜鎮彈壓,息事寧人,不應聽奸匪之浮言,圖目前之微利,遽議召墾;或致將來別生事端,甚有關係。朕意亦是如此。周學健與熊學鵬俱是江西人,想果授意於熊學鵬,令其查辦耶?此事必不可行。即可傳諭周學健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四。  是月,〔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周學健〕奏:『閩省臺郡於七月初旬風雨猛驟,鹿耳門外損壞商船、淹斃人口,業經委勘外,其餘晚禾秀發,可望豐收。內地漳、泉一帶於八月十六、七日連得大雨,海潮上湧,城市、村莊間有被水之處;近省地方,七、八兩月未得十分透雨:節次遣弁查勘,均不至水旱成災』。得旨:『所奏俱悉。其被水、被旱處雖不成災,亦應撫恤,毋致失所也』。  又奏:『臺郡鳳山縣民邱子剛等因越界築壩引水灌田,俱被生番戕害。查向來內地民人或侵入番境致被殘害,生番罕有無故逸人內地、戕害民人者。是欲保全內地民人,惟有嚴越界之禁。今邱子剛等被害,皆緣不遵禁令,釁由自致。現惟嚴飭通事、土目,曉以利害、諭以國法,俾知畏懼;漸令偵緝正兇,毋許輕舉妄動,致生事端』。得旨:『所奏俱悉。只可如此辦理』。  又奏:『閩省福、興、漳地窄人稠,民食官儲,內地則賴上游延、建、邵三府所餘,外地則藉臺郡所產。邇年動撥平糶,未經買補甚多。今歲早稻豐收、晚禾亦皆暢茂,正可乘此秋成,採買補足。現撥司庫銀兩分發臺郡各廳縣,收穫後,即照市價平買,毋累農民』。得旨:『所辦甚妥。知道了』。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五。  冬十月,福建布政使高山奏:遵旨前往臺灣清查官莊地畝,安輯番民。得旨:『所奏俱悉。此舉不過為民間清宿弊,並非為增益錢糧起見;不得錯會意也』!  巡視臺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奏:『福、興、泉、漳四府連歲歉收,經撫臣議撥銀五萬兩來臺糴買榖十萬石運送內地,其所撥之銀尚未到臺。臣先與道、府按產榖處所多寡情形,豫定派買數目;一面豫備船隻,酌定運送章程,使內地倉儲不致久懸,臺地船戶商民亦無絲毫貽累』。得旨:『所奏俱悉』。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七。  十一月,巡視臺灣戶科給事中六十七等奏操演巡視情形。得旨:『臺地遠在海外,此等奏報須據實在情形奏聞,不可稍涉粉飾也』。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九。  十二月初八日(辛亥),命翰林院檢討吳嗣爵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  是月,巡視臺灣戶科給事中六十七等奏:『遵旨會同布政使高山清查臺灣民番互控地畝,各歸原業;現飭開列土名、查造四至清冊,永遠不許絲毫越占』。得旨:『所辦甚妥。知道了』。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一。

  ·乾隆十年

  乾隆十年(乙丑、一七四五)春正月初六日(戊寅),閩浙總督馬爾泰、福建巡撫周學健奏:『福、興、漳、泉四府糧食,向皆仰給臺郡;所有八社倉榖,採買時每石定價銀三錢六分,平糶時四錢。去歲臺郡豐收,自應及時採買;而榖價較前已昂,請將本年應買之榖,准於四府平糶盈餘銀內照時價加增,總不出八年奏定四錢五分之數,令及早買貯』。得旨允行,下部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二。  二月十二日(甲寅),兵部議覆:『巡視臺灣給事中六十七奏「更定臺郡營弁事宜:一、調臺武職,接劄後多有遷延,兼遇督、提調考等事,仍回內地,在臺不及歲餘;兵將尚未熟悉,焉能責其訓練?請以到臺日起俸接算。一、臺兵拔補陸路外委,俟基交代回至內地,仍降目兵;亦於體制未協。請照水師之例,事故缺出,就臺兵拔補;期滿缺出,與內地外委對調」。均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四·   二十八日(庚午),戶部議奏:『臺郡民番錯壤,經福建布政使高山會同巡臺給事中六十七徹底清查,斷以民地歸民、番地歸番,各相允服。其歷任武職旗員莊產,實無侵占投獻,致涉爭控者。應如所請,照舊管業;並行該督、撫照諭旨轉飭臺郡武員毋得再行開墾,置立莊田』。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五。  夏四月十八日(庚申),〔戶部〕議覆:『福建巡撫周學健疏稱「臺灣府屬按地徵種,共納稻粟一十六萬七千有零,並無額徵銀兩。今內地積欠銀兩,即分作三年帶徵;所有臺屬積欠稻粟,自應一例辦理」。應如所請,分年帶徵;如有完不及數,照錢糧例分別議處』。從之。  二十一日(癸亥),諭曰:『福建按察使王廷諍現有議處之案,著解任;其按察使員缺,著汀漳道雅爾哈善補授』。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九。  六月初五日(丙午),調臺灣水師副將施必功來京引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二。  秋八月,福建巡撫周學健奏:『閩省福州、興化、泉州、福寧、延平、建寧等府先經被旱各州縣,有七月內得雨霑透者,晚田可望有收。惟霞浦、福鼎、福安、寧德、浦城、松溪等六縣受旱較久,八月初雖經得雨,將來收成未定;如在五分以下,即酌量分別蠲賑。至近省閩縣、侯官、長樂、福清、羅源等縣境內間有被旱數村與霞浦等縣相似者;應一體辦理。再,漳浦縣及澎湖地方報有被水成災之處,亦委員查勘賑恤』。得旨:『似此轉歉為豐,皆汝等誠心勤民所致。覽奏,曷勝欣慰!其被偏災者,應留心撫恤之』。  巡視臺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奏:『臺屬秋成豐稔,米價平減。現在閩省內地夏秋缺雨,民間恐致乏食;請飭臺郡各屬乘時採買榖石,以備倉貯。有應運內地者,即陸續撥運;但海道艱險,非熟知風信之人,未敢輕蹈。而近年議海運者,每慮臺灣米榖有偷漏他處之弊;不知米船在臺出口及廈門收口俱係官為稽查,實無偷漏之患』。得旨:『所奏俱悉』。又批:『不知慣作弊者,皆熟知風信之人也!此處尚宜酌量』。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七。  九月二十日(己丑),閩浙總督馬爾泰奏:『閩省內地九府二州屬丙寅年額徵錢糧,現經全數蠲免;惟臺屬一廳、四縣地畝向係編徵粟榖,每年徵榖一十六萬九千五百餘石撥支內地及臺、澎兵糧之需,與通省地畝糧銀同係正供,請一體蠲免,以惠海外民番。其各處額支兵糧,雖有臺郡節年積存榖可敷動撥;但海外重地,貯備尤宜充裕,未便全數撥供。請將內地應支戍臺班兵眷米,督標、提標、金門、廈門、閩安等各營兵米,在各營就近府、廳、州、縣新捐監榖內碾支。其臺、澎二處兵糧,即動支臺郡積存榖』。得旨:『有旨諭部。餘依議』。  諭:『閩省丙寅年地丁、錢糧,已全行蠲免。惟是臺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不編徵銀兩,歷係徵收粟榖;今內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臺屬地畝因其編徵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著將臺灣府屬一廳、四縣丙寅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全數蠲免。該部即遵諭行』。  二十一日(庚寅),吏部議准:『巡視臺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奏稱「各省州縣地方,新例令該管道、府按季巡查。臺郡遠隔重洋,計地二千里;一應錢糧、倉庫、刑名事件俱歸道、府管理。若令按季出巡,以二千里之廣,非月餘不能遍及;必致曠廢公事。請仿照舊例,一年內臣等與道、府各巡一次」。其直省道、府有似此不能按季巡查者,該督、撫據實直陳酌議』。從之。  是月,閩浙總督馬爾泰遵旨議覆:『福建布政使高山奏稱「臺屬義民張毓良等七百九十餘名,請照例查明考驗,分發標營酌量錄用;其年力就衰、情願歸田者,給地自行耕種」等語。查雍正十年逆匪吳福生案內倡首之義民侯心富等三百七十餘名,已經議敘給紮。至續請之義民張毓良等若一概給劄准敘,既無差等,恐滋冒濫。伊等同一隨征立功,未可概行棄置;應令地方官將立功冊報之義民等查明確數,即會同營員驗送考察。一等考拔外委、把總;次等分發內地各標營食糧效力,另候考拔。至臺地現在地畝,非係有主餘埔,即屬熟番未墾;未便奪歸義民,致滋事端』。得旨:『如所議行』。  又奏:『澎湖一協為臺、廈扼要衝途,向設戰艦三十六隻以供巡哨、護送之用。現在被風擊壞二十四隻,應動項補造。該協目下乏船配駕,臣一面辦理、一面具奏』。得旨:『所奏俱悉。應上緊辦理者』。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九。  冬十月初七日(丁巳),戶部議准:『福建巡撫周學健疏稱南澳鎮標左營月需兵米,前因該同知倉貯廈榖不敷借碾,議歸詔安縣動碾倉榖,以為兵糧,派收臺粟歸補。嗣南澳廳倉撥貯詔安縣監榖五千石,診廳新舊貯榖已敷借碾;且自臺運澳,較運詔路直費省。請嗣後月需兵米,飭令臺粟竟運澳倉。臺運稍遲,即借該廳倉儲;俟運到歸還』。從之。  是月,閩浙總督馬爾泰等奏稱:『福建布政使高山因臺灣番性難馴,奏請照川、廣苗疆土司例,於熟番土目中擇立土司,給與職銜、頂帶,使分管社番,統轄生番;經部議令查明應設幾員?給與何項頂帶?定議具題。查臺灣南、北二路雖均名土番,而熟番與生番良頑迥別。且熟番雖每社有通事、土目,一社各為一類,土目人等即由番眾推鐸充革;非川、廣土司世有威信者比。若生番殘殺性成,更難令盡聽熟番指揮。至稱酌定時日令民番貿易一節,生番從無與民番交易之事,若誘之使出,恐更生事端。請各仍舊章,惟嚴防內地民番無越生番地界生釁;並於秋深時堵禦隘口,勿使生番逸出肆害。所有設立土司並令民番貿易之處,無庸議』。得旨:『是。著照卿等所議行』。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一。  十一月二十日(丁亥),禮部議准:『福建巡撫周學健疏稱前任總督姚啟聖克復臺、澎,肅清海島,士民懷德,於該省洪山橋建祠崇祀;其祠宇年久損坍,請予修葺』。從之。  是月,閩浙總督馬爾泰等奏報撫恤本年七、八兩月漳浦、云霄、平和、澎湖等處先後被水、被風情形。得旨:『此等賑恤,為惠已小矣。若再不實心查察,使災黎實受其恩,則汝等所司何事耶?慎之勉之』!  巡視臺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奏報臺灣熟番假生番名焚掠,旋即擒獲,地方寧謐。得旨:『平時疏縱之咎不可辭其責,而即速緝獲並不掩飾之處,稍足自贖其愆;然不可不慎也』!  又奏報:閱驗營伍並巡視南路地方,至茄藤社,有琅嶠、傀儡二社土目率領生番三十四名歸誠。得旨:『此不過虛應故事耳。若云生番向化,何以復有熟番焚掠之事?此後一切務實;邊海要地,汝等其慎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三。  十二月,閩浙總督馬爾泰等奏:『臺灣番薯寮溪埔民人被兇番連次夥眾焚殺,業經緝獲數名;其逸犯,現在嚴飭勒緝』。得旨:『此等究係地方官平時疏縱之故耳;即武職,亦應查參以示警』。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五。

  ·乾隆十一年

  乾隆十一年(丙寅、一七四六)春二月二十八日(甲子),戶部議覆:『福建巡撫周學健疏稱「臺灣府屬乾隆十一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先奉恩旨全蠲。惟此項係撥支內地及臺、澎兵糧之需,雖現查臺粟積存項下尚有二十餘萬石儘敷動撥,但海外重地,兵糧倉儲宜充裕貯備,未便全數動用;請將臺、澎二處乾隆十一年各營兵應領月糧九萬八千八百餘石,仍於臺郡積存項下動支。其內地所有應支兵糈共八萬六千餘石,請於各營就近地方新捐監榖內照定數碾給」。應如所請』。從之。  是月,福建巡撫周學健奏:『閩省上年七月天時亢旱,雖續經得雨,而被旱稍久之福州、福寧、泉州三府屬間有收成歉薄處。現飭各該縣親行巡察,其有實係貧戶,即借給倉榖、趕種春花,以資接濟;若米價昂貴,再酌平糶。至澎湖地方,上年八月被風後,業飭道、府加意撫綏,無使民食缺乏;現惟諭令撥運倉榖,豫籌平糶。熟察通省情形,上游各府米糧尚屬充裕;至福、興、漳、泉一帶青黃不接時,必得大加平糶,方於民食有益。自當隨時酌量,以平市價而濟民艱』。得旨:『觀諸籌畫之策,足慰朕懷』。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九。  三月初五日(辛未),戶部議覆:『福建巡撫周學健奏稱臺灣供粟自乾隆元年至十年壓欠榖九十九萬九千餘石完補無期,另行籌畫各事宜:一、未運內地平糶榖,宜酌變通。查臺運平糶榖,年額徵解一十六萬九千六百七十餘石,自二年至十年末運,是平糶已無藉此;而臺郡積存粟榖,更無可撥。其年額徵收供粟又僅敷臺、澎;內地兵食,嗣後倘有應在臺購買運補內地平糶之處,隨時酌辦,毋庸定額撥連。一、節年未運補內地兵米榖石,宜分年帶運。查撥運榖係臺、廈往來商船按梁頭拾運,赴內地交收,每船自一百石至三百石而止,從未整船裝運,是以壓欠榖三十四萬九千餘石。應請嗣後隨年額運榖,每年帶運七萬石;自十一年為始,分五年運完。一、嚴定運粟遲延處分。查從前撥連壓欠,固由運額太多;徵買未足,亦任意遲延所致。此後畫清年款,止就實存榖石按年撥運;自該年正月為始,至歲底通完。倘該廳、縣未報通完或已報通完而臺防同知歲內仍不全行配運者,一並報參。一、在洋遭風,宜核實題豁。查船商已至內港,因駕駛不慎漂失榖石及雖在外洋而擊碎船隻無實在形跡可驗者,仍著落行保船戶照時價賠補外,其有在外洋遭風船隻舵、水漂失無跡及在外洋衝礁擊碎有實在形跡可驗者,俱切結報部,俟歲底彙案題豁。一、各倉積貯,宜酌定實數以備撥運。查福、興、漳、泉四府倉儲不能不仰藉臺郡,然必臺郡積榖先充,方可隨時撥運。應請十一年春間將司庫現銀撥七、八萬運交臺灣府庫分發各廳、縣,於秋成後向里民收買餘粟二十萬石,分貯各倉;並俟民欠供粟及應買榖石徵完、買足後,湊足四十萬石,作為定額。遇有撥發,隨時發價赴臺買補』。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  閏三月十六日(壬子),諭:『福建提督王郡老成練達,專閫多年,和輯兵民,並著勞績;海疆重地,實資料理。今因老病乞休,情詞懇切;朕勉從所請,准其原官致仕。著加太子少保銜,賞給全俸,以示優眷。該部知道』。  又諭:『福建水師提督員缺,著臺灣總兵張天駿補授。臺灣總兵員缺,著總督馬爾泰於通省總兵內揀選一員調補。……』。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二百六十三。  夏四月十九日(甲申),戶部議准:『閩浙總督馬爾泰議覆巡視臺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奏「內地民人有祖父母、父母在臺,子孫欲來侍奉,或子孫在臺,祖父母、父母、妻子內地無依,欲來就養者,准其給照來臺,入甲安插」一案,接准部咨詳議具題。查臺灣編氓多係內地之人,其在臺年久、置有恆業者,往往不能棄產回籍。應如所奏:在臺人民果有祖父母、父母在籍,准其赴臺就養;如祖父母、父母在臺,准其子孫赴臺侍奉。若本人在臺,而內地妻少子幼、並無嫡親可托者,亦准其搬移聚處;即赴臺侍奉祖父母、父母之子孫,果有幼少妻子,亦准一體赴臺。仍照從前搬養成例,令臺防、廈防各同知於登簿換文時,留心稽察;驗明人照相符,方准配船渡臺。並令內外地方官先行關查明確,方准給照;如有藉稱伯叔、兄弟及妻之兄弟族戚,一概不許濫給照引。倘朦混影射越渡,立即解回;並將濫給照引之地方官嚴參議處,徇隱具結之地鄰族保一並嚴究。其荒僻口岸,嚴飭各員弁常川巡察。如有游曠之徒作弊偷渡,擒拏重究;倘有疏縱,照徇縱偷渡例參處』。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五。  五月初五日(丁酉),戶部議覆:『巡視臺灣戶科給事中六十七等奏稱「臺郡供米之外,尚有官莊一項,按畝徵納;與正項錢糧無異。今閩省丙寅年地丁、錢糧並臺屬額徵供粟已全蠲免,此項租銀應否照舊徵收?奏聞請旨」!查臺灣官莊租息三萬餘兩自題報歸公後,撥充內地養廉之用;原非耗羨銀兩,亦非正項錢糧,實與雜稅無異,自應照舊徵收。惟查本年三月奉旨蠲免滇省官莊、義田等項租銀十分之三,農民均霑恩澤;今臺灣官莊事同一例,可否照滇省蠲免?請旨』!得旨:『依議速行』。  十三日(戊申),戶部議覆:『閩浙總督馬爾泰等議奏布政使高山條奏「臺地民番事宜」:「一、民墾番地雖久經禁止,但不分別定罪,小民不知畏懼。請嗣後番地,均聽各番自行耕種。如有奸民再彲,告發之日,將田歸番;私彲之民人,照盜耕種他人田地律,計畝治罪,荒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若奸民潛入生番界內私墾者,照越渡緣邊關塞律治罪。一、番社地界,從前地方官原各查禁;而奸民不顧戕殺,每覬侵越。僅委佐雜微員,不足彈壓。應令地方官於農隙親勘,傳同土目、通事、鄉保、業戶立表定界;統限一年內,造冊報竣。一、臺地沿山二千餘里,到處皆有生番;若遍設汛防,臺兵不敷分撥,亦恐徒滋繁擾。請令該處營汛弁兵、各土目、通事加謹巡查」:均應如所議辦理。至生番乘秋穿越林莽,出界戕殺,其迫近番地零星散處之莊民,該督等議令於秋冬移附近大莊居住,恐民情不便。應飭地方官善為勸諭,毋庸立定章程。其設法堤防之處,應如所議,令貼近生番莊社各設望樓一,懸掛銅鑼,每樓分撥五人晝夜巡邏,近社者派番、近莊者派民;十日一輪,各自保護。鄰莊有警,互相救援;倘有坐視不救者,即行究治』。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六。  二十六日(辛酉),調福建海壇鎮總兵官陳汝鍵為臺灣鎮總兵官。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七。  秋七月,福建巡撫周學健奏:『臺灣土地膏腴,一歲數穫,餘粟足供福、興、漳、泉盤運;近歲商船運糶內地者漸少,每發價赴臺採買,經年不能買足。臣再四密訪,知臺郡採買官價發於有田業戶,所發之價祗令一半榖石歸公,為奉文採買之數,餘並不令繳榖;至次年青黃不接時按時值繳價還官,獲利加倍。以故各官私買之榖,轉多於公買;私買既多,遂置公買於緩圖。此節年相沿陋弊,臣訪知,即應奏革除。但臺郡遠隔重洋,各官幕賓修脯以及巡臺供應費倍內地,是以各官惟藉此以補養廉不敷;若驟革除,恐官員不給,即生無窮弊端。是以於本年奏准:採買餘粟二十萬石,遴選委員赴臺發價採買;一則杜地方官乘機私買之弊,一則即令該員將臺郡採買積弊並革除後不至掣肘之處訪實,再行斟酌具奏』。得旨:『所奏奉公除弊之中,而復情理允當;嘉許之外,無可批諭,酌量妥為之可也』。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一。  九月初八日(辛丑),諭:『江南河道總督員缺,著福建巡撫周學健補授;福建巡撫員缺,著江蘇巡撫陳大受調補』。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四。  二十四日(丁巳),諭曰:『閩浙總督馬爾泰自上年病後,精力不逮,難以辦理總督事務;著來京供職。閩浙總督員缺,著山東巡撫喀爾吉善補授』。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五。  冬十月,巡視臺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奏:『撫臣周學健委員齎價銀八萬兩來臺,會同各廳、縣採買榖二十萬石。查臺郡今秋少雨,米價漸增;如將來採買米榖無礙民食,自應飭廳、縣妥辦。設發買之後,米價日長或致病民,臣等當一面據實奏聞、一面咨明撫臣暫停採買』。得旨:『汝等祗知在臺言臺,全不思全閩民食之攸繫也。且此事周學健早奏臺米發買之弊,皆出官吏之作奸;汝等此奏,想又入官吏之計矣。不能察吏去弊,而惟姑息了事以博寬大之名;至內地民食、倉儲最要之處則視為膜外,延挨一年半截,以冀回京。汝等鄙見以為最巧,朕不知者;朕知之豈不悉哉』!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七。  十二月十一日(壬申),諭:『據巡臺御史六十七等奏稱「撫臣周學健委員赴臺買榖二十萬石;臺郡現在米價較上年秋收後已貴,而採買之數倍於上年,恐米價日增。將來如果無礙民食,自應飭廳、縣妥辦;設米價日長或致病民,咨明撫臣暫停採買」等語。先經周學健摺奏臺郡採買之弊,由地方官乘機私買射利;已將歷來積弊,詳悉敷陳。朕思臺郡本產米之區,福、興、漳、泉等郡向資接濟;縱邇來民人赴臺者眾。然地土亦日漸開墾,何致米價較前更昂?及覽周學健所奏,臺郡官吏有此種種情弊;伊經理有年,實心體察,故能言之切中。今觀御史所奏,官吏不能射利,以「昂貴病民」之說聳動眾聽。而御史等不為全閩計民食,只知目前圖了事,姑息養奸,意欲停止;益信周學健之言不虛矣。著傳旨申飭該御史等,令協同地方官妥協辦理,毋得掣肘!當周學健身自經理,該御史等尚為此奏;今陳大受甫經蒞閩,恐未能深悉該處情形,地方官吏益得售欺偽。著將周學健所奏發陳大受,知其情弊,以便妥辦。該部知道』。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  二十六日(丁亥),大學士等議覆:『福州將軍新柱奏稱「臺郡遠隔重洋,民番雜處。近有小船,私由小港偷運米榖至漳、泉、粵東等處;內地奸民乘其回棹,暗行過臺。又廈門往臺船隻,名為橫洋船;其舵、水人等額配過多,有分賄兵役,頂冒偷渡過臺,通行徇庇」等語。查包攬偷渡過臺,例禁綦嚴。應敕交該省督、撫飭屬再行申禁,設法查拏』。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一。

  ·乾隆十二年

  乾隆十二年(丁卯、一七四七)春正月十三日(癸卯),軍機大臣等會同陞任福建巡撫周學健議奏:『臣周學健前請令漳、泉二府商民給照赴臺買運,部議未准,無非慎重海防之意。但由臺達廈,水程僅十餘更;中隔澎湖一島,亦民兵聚居之所。臺雖海外,與內地呼吸相通;較之江、浙遠隔大洋,情形迥別。況江、浙、閩省往來販洋之艘皆屬巨艦,到處可往;若臺、廈商船梁頭不過一丈以內,總在臺、廈往來渡載,並不能越洋販運。查漳、泉二府商人赴臺買榖,既不致透越外洋,自於民食有益;應如所奏:嗣後如遇臺郡豐稔之年,應聽漳、泉二府商賈及在臺之漳、泉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於地方官處請照買運。倘買運過多,臺郡米榖昂貴,與臺郡並非豐稔之年,仍令該道、府等詳報停止。如有夾帶影射、逗遛私往等弊,不時嚴查。其應作何給照、盤驗、關會之處?請飭交該督、撫等詳悉妥議章程辦理』。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二。  二月初四日(甲子),戶部議覆:『福建巡撫陳大受奏稱「前撫臣周學健請於臺郡採買米榖二十萬石。查臺郡晚稻收成只有七分,市價較定價昂貴;且該郡從前豐收之年,採買不過十萬石。今收成未為豐稔,請先買十萬石,餘俟秋成後買貯」。應如所請籌辦』。得旨:『依議速行』。  初五日(乙丑),諭軍機大臣等:『戶部議覆陳大受奏「臺郡採買米榖」一摺,朕已批「依議速行」。但從前周學健曾奏臺郡採買之弊,由地方官私買射利;朕已降旨訓飭,並令陳大受知其情弊,以便妥辦。臺郡採買米榖,地方官向來視為利藪。陳大受尚未奉到朕旨,且蒞任未久;此難於採買之說,即係臺郡地方官射利之私意,正周學健所指之積弊也。可傳諭陳大受,令其加意體察,務除前弊』。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四。  是月,〔福建巡撫陳大受〕奏:『查臺地採買定價,先係每石四錢,續經奏准加銀五分。前發銀八萬兩買榖二十萬石,係仍照四錢原價;若照廳、縣所報各時價核計,榖二十萬石該銀十四萬一千三百二十餘兩。且官榖較市榖必須乾圓潔淨、斗斛較滿並運費等項,勢皆取足於民番,官價僅敷一半。海洋要區,短價派累,恐釀事端。臣再四詳酌,所有未買榖九萬二千餘石,應請仍俟本年秋收後再行酌買。至臺地積貯,較內地為歉;如青黃不接時,米價加昂,必資平糶。其已買之十萬七千餘石,並請暫貯臺倉,再看早稻收成若何定奪』。得旨:『所見雖深謀之意也,而究屬一偏;審如是,則臺米為不可恃矣。不知歷來閩省所恃者,乃臺米也。此語一出,將臺員與奸販皆得生風居奇,而此事乃大壞矣。果有其弊,亦惟去其弊耳。因噎廢食,昔人所戒;不謂汝之意見,乃出於此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五。  三月初三日(癸巳),諭:『向因臺灣為海外要區,設立巡察御史,原以表正風俗、稽查彈壓、除剔弊端。近據陳大受奏「該御史等於養廉外,又分派臺、鳳、諸、彰四縣輪值,每季約需費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兩路供應夫車廚傳、賞給各社番黎、操閱犒兵,俱令各縣措備。該衙門濫准詞訟,差拘滋擾;於額設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掛名,恃符生事。該巡察既有專制一方之意,而屬員極意承應;雖有積弊,亦復上下相蒙」等語。大凡巡察之員,或因一、二事隨時特設,尚於地方有益。至定以年限更換,在該巡察等奉命遠行,既已視為傳舍;及至彼處,而積習相沿,因循滋弊。懦弱者苟幸無過,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諸事多所掣肘。夫御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後先相襲不為怪;豈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後歷任巡臺御史,俱著交部嚴察議奏。臺灣本有總兵、道、府大員足資彈壓,一切案件原屬本省督、撫察核;似可不必另派巡察,以滋煩擾。至盛京等處巡察,所司不過注銷案件等瑣屑之事,於地方政務亦未見有所裨益。所有各巡察之處,或應仍差往、或應一並掣回,著大學士、九卿詳議俱奏』。  十三日(癸卯),軍機大臣等議覆:『福建巡撫陳大受奏「內地採買臺灣米榖,應俟豐年價賤,委員赴買,不必狗作年例;並將買數價值明白曉諭民番,以杜影射私買之陋習」。應如所請。但臺郡素稱產米之區,漳、泉一帶藉以酌濟民食;該撫又不得因一時收成未獲豐稔,遂視停買為常例,不為內地久遠之策。應令該撫悉心詳查,務使內地可以接濟、臺郡亦不至缺乏』。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六。  二十九日(己未),戶部議准:『福建巡撫陳大受疏稱臺屬通郡丁銀三千三百六十五兩四錢,請於十二年為始,勻入田園內征收』。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七。  夏四月十六日(乙亥),吏部議:『積習相沿、因循滋弊之乾隆五年以後巡臺各御史,應請革職』。得旨:『此案自應分別現在、前任議處。今該部概議革職,殊無區別。現任巡察六十七、范咸,俱著革職。前任巡察舒輅、書山、楊二酉、熊學鵬,俱著革職留任;張湄,著於補官日革職留任』。  十七日(丙子),戶部議覆:『福建巡撫陳大受條奏臺郡積貯事宜:一、臺灣從前額徵供粟,除支臺、澎兵糧,歲有流存;嗣因內地每年撥運平糶、兵眷米榖,臺倉日見其虛等語。查臺屬額徵供粟十六萬九千餘石,從前止給臺、澎兵米九萬餘石,餘粟七萬餘石積存臺倉,共有數十萬石;歷任督、撫題准發價採買,撥運內地平糶及兵米每年十餘萬石,以致積存不敷。現在應運還內地兵糧三十四萬九千餘石,請分作五年,每年帶運七萬石。今該撫奏稱臺倉已經告匱,每年帶運七萬石之議,請停止;應如所奏:將前項發價未買等項榖石,照數運補內地倉儲外,餘請停止撥運。一、籌備積儲,以清釐款項為首務。查臺米支給兵眷米數內有福寧、建寧、汀州三鎮、延、邵二協、烽火門、楓嶺、桐山三營米三千五百六十石有奇,抵粟七千一百二十石有奇,向撥福州府廳、縣支給本色;各營不能運回,即在省城變價。經前督臣郝玉麟題准,每石折銀九錢。應請將此項眷米折銀改動正項,於估餉冊內造報支銷。一、臺屬積貯額四十萬石。查上年委員採買粟十萬七千餘石,已飭存臺倉。又臺屬額存官民捐榖並社榖、贖榖、潮榖共四萬八千餘石,又本年應徵供粟並帶徵舊欠除支給臺、澎兵粟外,可餘七萬八千餘石;彙同上年流存粟七萬六千餘石,再將上年委員未買粟九萬二千餘石俟本年秋成後買足,共符四十萬石之額。一、現請停運本年內地兵粟七萬八千餘石,請先於各屬倉榖內碾支,另籌歸補。查閩省加捐監榖八十八萬餘石,現已報捐過半;請將本年內地全額兵眷粟八萬二千餘石一並照數收捐補足。此番清理之後,臺郡額徵供粟均為支給內外兵糧之需;年清年榖,不得仍前壓欠。至積貯四十萬石,應准其每年供粟未開徵之先,即於此內碾支兵糧,秋成徵粟歸還;遞年出陳易新,以免久貯浥變之虞。再,平糶亦宜撙節。除大歉不拘外,其餘不得過一萬石,隨時貢補。一、臺地海道險阻,運送不敢整船裝載,俱於商船搭運,每船一百石多至二、三百石而止。如內地急需,必須豫籌。嗣後視臺榖價平之年,動帑採買;價昂則停。均應如所奏行』。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九。  五月初日(己亥),諭〔軍機大臣等〕:『據喀爾吉善、陳大受奏稱「臺灣道、府二缺,最為緊要。請於知府中選擇一員陞署巡道、於同知中選擇一人陞署知府,似於要地有所裨益」等語;朕已批允所請矣。但思臺灣孤懸海外,民番雜處;現在漢民俱非土著,刁黠成風,專以侵奪番利為能事,番民生計日就艱難,而漢民猶欺騙不已。兵役等又恣意虐使之,習以為常。地方官狃於便安,惟是因循不加整頓,視一官如傳舍,坐待陞遷。其不肖者又復假公濟私,動稱養廉無多,希圖取利;即如採買一事,竟敢託言彌補,明肆侵漁。其他弊端頗多,難以枚舉。蓋官民、兵役總以遠隔海洋,上司耳目不到,遂無所忌憚也。今該督、撫既請選擇道、府大員以重海疆,不拘資格,務必擇老成乾練、有為有守、可以整飭地方者,使之統率屬員,加意振制;若仍存故習,不過為此二人進用之階,則大不可必也。何以使番民各遂其生,不至困苦含怨?何以使漢民各安其業,不致侵擾窮番?何以使屬員等潔己愛民?何以使兵役奉公守法?即採買等事,若何使積弊革除,不致仍蹈故轍?如此實心經理數年,則民風、吏治煥然改觀,海疆永享寧靜之福矣。可傳諭喀爾吉善、陳大受祗遵朕諭,多方留心;此時慎加選擇,將來不得不時稽查,以收要地得人之效。倘有因循玩愒等弊,經朕訪聞,惟於該督、撫是問』。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  十八日(丁未),以司經局洗馬韓彥曾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翰林院編修經聞為副考官。  二十日(己酉),以福建水師副將施必功為江南狼山鎮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一。  六月十四日(癸酉),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臺灣客民搬取家口,請定限一年,地方官查明給照過臺;逾限,不准濫給』。得旨:『著照所請行。該部知道』。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二。  秋七月十四日(壬寅)大學士等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稱「前據陞任福建巡撫周學健條奏:漳、泉二府商民許給照赴臺買米,在臺居住之漳、泉二府商民亦許將米運回發賣,經軍機大臣議准,行令妥定章程。查漳、泉二府產米不敷民食,商民赴臺收買,甚屬簡便。請嗣後買米商民,令本縣給文赴泉防同知換照過臺,呈明臺防同知移知臺灣府准其購買;於鹿耳門出口時臺防同知驗數填照,到廈之日令泉防同知移知漳、泉二府聽其發賣。倘照內米數不符或由小口出入並不在漳泉、發賣,將該商究處;若出口已久、逾期不返,將該商家屬審究。仍令該同知及在汛武員嚴束兵役,毋許需索;如違查參。至周學健奏在臺流寓之漳、泉二府民人,准將餘米運回發賣;查此等流寓民人若有餘米,本地自可出售,不必遠涉重洋;應照舊停止」等語。均應如所奏辦理』。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四。  二十三日(辛亥),福建布政使高山緣事降調,以原任直隸按察使永寧署福建布政使。  二十四日(壬子),諭〔軍機大臣等〕:『福建布政使員缺,朕已降旨令永寧前往署理。永寧即著在京起身赴任,不必前來請訓;著在京總理事務王大臣傳諭永寧:閩省民風向未淳厚,如漳、泉俗悍民刁,最稱難治。前此彰化之賴石戕害官長,近日上杭之羅日光抗租拒捕,其他如長泰之相驗抗官、南靖之爭地械鬥:種種不法,實多驕肆。各郡皆然,亟宜隨時整頓。至於紳衿武斷鄉曲,遇事風生;如近日查辦竿塘等島,即遍貼告條,霸占漁利。此等弊俗,不可枚舉。其臺灣孤懸海外,閩、粵流移,番民雜處,仇殺爭競、私載透漏等弊,俱宜實力革除,盡心化導,次第辦理;俾士庶革薄從忠,漸成敦龐之俗。布政司有旬宣之責,所任綦重;應與督、撫同心協力,善為經理,以挽頹風,庶無負朕簡用之意』。  二十六日(甲寅),大學士等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前據陞任福建巡撫周學健條奏:閩省額設趕繒船請照粵省酌量留配,其餘改造雙篷等船;經軍機大臣覆准,行令分別裁改。查閩省洋面與粵省不同,非趕繒大船難期穩便,不能照粵之例裁減大半。請略為變通,將淡水營趕繒船六隻裁去四隻,其餘各營酌量情形,共裁二十二隻,改造雙篷艍■〈舟古〉等船;仍留大、小趕繒船一百五十三隻。至周學健原奏,請於趕繒船拆造時漸次改造;查裁去趕繒船既應改造,請照閩省水師旗營之例,先行變價充餉。所有應造雙篷等船,即動項興工,造竣交營差操」等語。應如所請』。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五。  八月十二日(庚午),大學士等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稱「臺灣巡察官員應否去留,奉旨命臣等定議。查臺郡袤延二千餘里,遠隔重洋。平時地方寧謐,鎮、道等員足資辦理;猝遇要務,每指畫無術。巡察坐鎮其間,耳目易周;且使文武各官有所顧忌,不致蕩檢逾閑。應請仍照舊制,毋庸議裁。惟臺地向分南、北兩路,滿、漢巡察每年俱係一路周巡,隨從僕役太多,或致擾累地方;請嗣後於每年農隙時,分路自巡查一次」等語。均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六。  九月初九日(丙申),以福建建寧鎮總兵蕭瑔、臺灣鎮總兵陳汝鍵對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八。  三十日(丁巳),以福建巡撫陳大受為兵部尚書,調安徽巡撫潘思榘為福建巡撫。  是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閩省各屬大約雨水調勻,缺雨地方甚少;惟臺郡匝月不雨,似有旱象』。得旨:『覽奏俱悉。臺灣若成旱災,不比內地;一切應加之意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九。  冬十月初二日(己未),戶部議覆:『福建巡撫陳大受疏稱「前奏准籌貯臺郡倉榖四十萬石,應勻撥分貯。但臺灣府倉無多,鳳山、諸羅、彰化三縣倉有在府城者、有在本邑者,淡防廳向無倉,續建亦為數不足,核計共應添建倉一十四間。又知府經管之倉,貯榖頗多;除交盤出結責成該府,細事統令府經歷兼管。至廳、縣之倉,仍令各該同知、知縣經理。又舊倉如勘有應修之處,分別咨部。未買之榖,務於今冬足數收貯」。均應如所奏』。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  十九日(丙子),以福建道監察御史葛德順為福建學政。  是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臺灣府屬臺灣、鳳山二縣,凡高阜無水源之村莊田園,晚稻黃萎;通計三千餘甲,實屬無收。現在照例題報,並知會巡臺御史督率該道、府等妥辦。其諸羅一縣水源灌溉之處居多,高阜田園零星無幾,不致成災;彰化、淡水二處陸續得雨,並未受旱』。得旨:『覽奏俱悉。臺灣既受偏災,不比內地;宜加之意也』。  又奏:『臺灣熟番,生計維艱。查鳳山縣向有留存倉粟一項分貯八社,每年借給番民數千石,春借秋償,不取其息。其餘臺灣縣大傑巔等二社、諸羅縣大武壟等九社、彰化縣半線等八社、淡防廳蓬山等十三社悉係窮番,並無接濟之項;請將臺郡捐監案內議存倉榖撥二萬石分給臺、諸、彰、淡四屬,視道里之遠近、番社之大小勻貯,選老成殷實之土目、通事經管,照鳳山例借給,年底令各廳、縣盤查,出結申報。土目、通事倘有虧缺等事,即行革究、著賠』。得旨:『知道了』。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一。  十二月十五日(辛未),緩福建臺灣、鳳山二縣本年旱災應徵新舊錢糧。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四。

  ·乾隆十三年

  乾隆十三年(戊辰、一七四八)春正月十九日(甲辰),諭曰:『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現署福建巡撫今往浙省,如潘思榘尚未到任,其巡撫印務著布政使永寧暫行護理』。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七。  二月十六日(庚午),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臺灣縣民呂組之妹呂氏。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九。  夏四月十六日(己巳),兵部題:『臺灣鎮標左營千總馬世俊以齎奏渡臺,遭風淹沒;應行賜卹、給蔭』。從之。  二十四日(丁丑),加賑福建臺灣、鳳山二縣十二年分旱災饑民。  三十日(癸未),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潘思榘會奏閩省春雨未足,早禾栽插未齊;豫籌撥運臺榖平糶,並飭牧令勸諭農民多備中、晚秧苗及時補種,開通新港河道以資灌溉。得旨:『覽奏俱悉。隨時補救綢繆,正宜盡心調劑者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三。  五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議覆:『福州將軍新柱奏「請興臺灣水利」一摺,查臺灣全邑及鳳山縣治北境、諸羅縣治南境地既高亢,無泉可引,水田甚少;間有一、二處可開圳引流者,俱已修築完固。又鳳山縣治南境,悉從內山開圳築壩、引流灌溉,凡可興之水利無不盡開。今勘得諸羅縣北境果毅後莊一處,由東勢湖、山麓枋、仔林坑地方開引水源十餘里,可灌田千餘畝;又於中坑仔溪開引水源三十餘里,可灌田二千餘畝。又勘得彰化南大肚社旱園一片,就貓霧拺溪頭開鑿水圳引流灌溉;登臺莊旱埔一所,就萬斗六溪之源引流倒注;大排棚一派旱園,就東螺溪疏濬通流:均可改水田。又淡防廳屬貓裏、新港二社園地,自貓霧溪頭築石壩、循山開圳,分繞園間,可灌水田萬餘畝;竹塹保旱地一區逼近麻豆溪,自溪頭築埤一道,分開南、北小圳,亦可改旱地為水田。以上各水利,業戶自願出資,佃出工力、官為經理興修;應如所奏試行。第內山溪水多從生番地界流出,其築壩、截流、開圳、引水之處,必須相度地勢,與番地無礙。更須倣照鳳山南界佃民向番買水之例,令番目、通事曉諭該處番眾,每年令承蔭業佃給與番眾鹽、布、煙、糖等物,使不致滋釁。應責成道、府確勘,如未便即停』。得旨:『如所議,實力妥行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五。  六月二十三日(丙子),賞卹因公在洋遭風之福建臺灣協右營兵如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七。  秋七月初二日(甲申),諭軍機大臣等:『廣東巡撫岳濬奏稱:「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據吳川縣報稱:有閩省商船一隻隨風飄至■〈石匈〉洲營所轄淡水汛地方,內有臺灣府役洪佐、許郡二名押解彰化縣命案絞犯蕭蔭,訊係解往福建省城之犯。當即檄行該縣照例遞解,中途脫逃;旋即弋獲,遞回閩省,咨明福建撫臣收審」等語。解役所以防案犯之逃逸;乃罔顧法紀,與犯人同逃,更非囚犯畏罪圖脫可比。可傳諭該省督、撫,令其嚴審定擬;將解役從重治罪,毋得稍有輕縱。再,蕭蔭所犯情節,並因何問擬絞罪緣由,亦著一並查奏』。尋據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潘思榘奏:『查蕭蔭因黑夜偵賊,誤砍伊無服族叔蕭杞致死,照鬥殺律擬絞。原解並非正身,洪佐係黃宗代替、許郡係蕭蔭之堂弟蕭大頂替,明有賄囑謀脫情形。臣等已飭提許郡等來省質訊,從重究擬』。得旨:『簽差不慎之員,何未議及』?  初八日(庚寅),〔工部等部〕議覆:『福建巡撫潘思榘奏稱「琉球國額貢硫磺一萬二千六百觔外,夷自水手多帶餘磺,向有奸商代售;臣飭諭該夷,使據實報出,官為收買。查閩省各標協營操演火藥,每年以貢磺撥用;遇有不敷,前經議往臺郡淡水雞籠地方開採磺泥。淡水孤懸海外,番民雜處;磺廠一開,恐聚匪滋事。若收買琉球餘磺,免至淡水開採,海區更為嚴密」。應如所請』。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十八。  二十一日(癸卯),諭:『據福建巡撫潘思榘奏稱「沿海弁兵、澳甲人等拏獲偷渡人犯,每起或十餘人、或數十人,似宜量為獎賞;請於客頭包攬贓銀、奸梢載渡船隻追變之日,即行賞給以示鼓勵」等語。國家設立塘汛兵弁稽查匪類、躧緝奸匪,是其分內應辦之事;若著為賞例,恐兵弁人等非賞不行,轉非責成之道。至客頭贓銀、奸梢船隻追變之日,即或弁兵有需鼓勵,用以給賞,亦應將作何查辦及分別等次酌賞是否可以久行無礙之處?詳悉籌及;今該撫摺內並未聲明。著傳諭潘思榘,令其會同喀爾吉善悉心妥議,另行具摺奏聞』。尋奏:『嗣後偷渡船隻尚在沿海口岸,兵目、澳保人等在本管汛界拏獲,毋庸給賞。如在洋面遊巡追獲者,按獲犯名數,十人以上賞銀二兩;每十名以上,遞加二兩。若尚未出洋而別汛兵目、澳保盤獲,減半給賞。其賞銀俱於本案追變贓銀船價內支給,餘入官充公。仍將偷渡人犯審明於何處出口,將該汛之疏縱兵役一並究擬。其失察之該管員弁,照例查參』。下軍機大臣議行。  是月,福建巡撫潘思榘奏釐正臺灣兵餉之那墊,以重庫帑。得旨:『有治人,無治法;不以實力,雖百定法何益』!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九。  閏七月十三日(乙丑),調福建建寧鎮總兵薛瓀為臺灣鎮總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  八月癸未朔,諭〔軍機大臣等〕:『臺灣府屬之彰化縣七月初二夜半狂風大雨,初三日水勢驟漲,城內水深數尺,倒壞民房三百數十間,附近大肚溪一帶村莊盡行衝淹;因發蛟水勢驟湧,堤防不及,受災甚重。諸羅縣笨港等處,亦有衝壓田畝、倒壞民房之處。較之沿海各邑,被風更重。現據該督、撫等具摺陳奏;乃伊靈阿、白嬴此次所奏早稻收成一摺,即係七月初三日所發,而於此等重災並無一語奏及;可見伊等於地方事務全不留心辦理,其所奏事件不過虛文塞責。即於此次奏摺既係初三日拜發,豈有不將彰化縣風災一事陳奏之理!必係將每年循例奏報之事先期書寫、豫填月日,以應故事;殊非朝廷設立巡察之意。著傳旨申飭之』。  初五日(丁亥),吏部等部議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奸民偷渡過臺,一由內地客頭之包攬、一由在臺回至內地民人之接引。請凡獲偷渡人犯,必先究客頭;如官不能究出,罰俸一年,已供故刪者革職。至在臺民人欲回內地,必將情由及原籍村莊呈明給照,關回原籍;臺防同知查明配船准回。事畢,由內地州、縣呈明廈門同知驗人照配船回臺。如招引多人偷渡,本人照客頭例發邊衛充軍;不請印照者,照偷渡例杖八十,逐回原籍。地方官濫給印照,照例參處』。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二。  是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潘思榘奏報漳、泉被旱情形及籌辦平糶撥運臺榖事宜。得旨:『覽。綢繆之策,尚屬周妥;但所奏稍遲。漳、泉民風夙不淳良,若復遇災傷,亟宜撫卹窮弱而嚴緝奸暴;一切宜加之意也』。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三。  九月初二日(癸丑),戶部議准:『福建巡撫潘思榘疏稱福、興、漳、泉四府產米不敷民食,全賴上游及臺郡販運接濟;前經委員赴臺採買十四萬石,應於此內撥十萬石運赴四府屬分貯』。從之。  初四日(乙卯),蠲緩福建臺灣、鳳山二縣乾隆十二年分早炎額賦有差,並免徵鳳山縣官莊銀。  十五日(丙寅),以江蘇蘇松道陶仕僙為福建按察使。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四。  十九日(庚午),賑卹福建彰化縣被水貧民。  是月,巡視臺灣陝西道監察御史伊靈阿、白嬴奏報臺灣、鳳山、彰化等縣秋旱偏災情形。得旨:『一切賑卹事宜,督率地方官善為之。臺灣不比內地,更宜加之意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五。  冬十月二十二日(癸卯),諭〔軍機大臣等〕:『前據喀爾吉善等具奏漳、泉二府被旱失收,預籌接濟;朕曾降旨截留江、浙漕米共十五萬石,令各該督、撫會商撥運,以資海疆民食。今復據喀爾吉善等奏稱「臺灣府屬之鳳山、臺灣、彰化三縣秋雨缺少,收成歉薄,米價昂貴,請將兵糧及平糶應補榖石停買;核計各廳、縣積儲數目除撥運內地榖十萬石外,通臺存榖二十五萬石,但恐有借撥懸宕之項」等語。臺地米榖,向來接濟漳、泉;若臺郡失收,則海外民食較之內地尤為緊要。今通臺存榖既止二十萬石,原不為多。而泉、漳二郡已有截漕之十五萬石,雖該督、撫目下尚未接到此旨,而將來可資糶濟;則喀爾吉善等前奏撥運內地之十萬石,自應仍留臺郡以為有備無患之計。可傳諭該督、撫:如此項榖石已經起運及半或二、三萬石,其餘即行停止,不必再運;如尚未配船搭運,即全行停止。並酌看泉、漳情形,倘所撥漕米尚有不敷,應速行奏明,候朕於江、浙漕糧內再為酌量動撥運濟。本年各省秋成均屬豐稔,縱加撥數萬石,亦無妨礙;總期泉、漳及臺灣兩處各有儲備,來年青黃不接之時糶賑充裕,民無艱食,以副朕軫念海疆之意』。  是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潘思榘奏:『臺灣府屬之臺、鳳、彰三縣被旱田禾,雖止十分之一。第鳳、臺兩縣上年已經歉收,今歲又復被旱;彰邑本年七月被水,即繼旱災:民力俱未免拮据。請照例先行撫卹一月口糧,仍分別被災輕重分數按月加賑。其泉屬之晉江、南安、惠安、同安四縣、漳屬之龍溪、詔安二縣潮旱偏災,民情實無因災乏食之狀,現已借給耔種;至歲暮尚恐有貧乏災戶,應請於彼時確查,酌借給四口以上榖二石、三口以上一石五斗、二口一石,以資日食。統於明歲秋成後,免息還倉』。得旨:『覽奏俱悉。一切撫卹事宜,督率所屬實心妥為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七。  十一月初六日(丙辰),〔大學士等〕議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營伍所需鎗砲、牌刀、盔甲、旗幟等項,每年陸續添造改製;而民間私造、私藏之弊,不可不防。閩省山海奧區,外接重洋,尤宜加意。從前該省製造軍械,原於省城立局;後因距省遙遠之營,盤運費多、守候稽遲,是以定例各營設局自制。然定例後,仍有僻遠之區難於購料覓工,仍向省城製造者。請將通省各營分為六局,省城之外,廈門、泉州、南澳、漳州、福寧五鎮各立一局,各按附近所轄營分歸併製造;餘各營概不准設局。至臺灣各營軍械,係奏准動支鹽羨,輪年制換,例由理事同知製造交營;應如其舊』。從之。  贈故福建臺灣總兵降三級留任蕭瑔署都督僉事,予祭如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八。  十九日(己巳),賑卹福建晉江、南安、惠安、同安、龍溪、詔安、臺灣、鳳山、彰化九縣及同安縣之金門縣丞旱災,晉江、惠安、同安、龍溪、詔安五縣風潮災饑民。  二十日(庚午)兵部議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前奉部咨令議閩省水陸提督應否仿照浙省之例,三年一次巡查?臣會同水、陸二提臣酌議,請二年分巡一次。水師提督,以四月為期,一年北巡海壇、閩安、烽火等營,一年南巡金門、南澳、銅山等營;如遇欽差巡查之年,提督停查。各鎮仍照例每年總巡烽火、銅山二營;提督巡查後,閩安副將、南澳總兵停查。至臺灣遠隔重洋,仍聽該鎮分年巡查。陸路提督,以九、十月為期,一年巡閱興化、福州、建寧、延平各營汛,一年巡閱泉州、漳州、龍巖、汀州、邵武、永春各營汛;永寧、法石、安海、祟武、黃崎、永春、安溪、德化等汛俱親標,無庸重查。如遇欽差巡查之年,提督及各鎮俱停查』。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九。

  ·乾隆十四年

  乾隆十四年(己巳、一七四九)春二月十五日(癸巳),吏部等部議准:『福建布政司永寧奏稱調臺武職攜帶人役,應照文員一例。定額:總兵、副將三十名,參、遊、都司二十名,守備以下十名;旗員外任綠旗武職者,加倍。違者議處』。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四。  三月,福建按察使陶仕僙奏:『閩省上游風俗,較勝下游;有以邪教煽惑愚民者,自大加懲創之後,奸詭漸知畏法。漳、泉民氣囂而不靜,好勇輕生,習以為常。臺灣孤懸海外,內地民人雜處,番黎亦漸有不法之事:現督郡守、牧令防閑整頓』。得旨:『事事務實為之;閩省民風不淳,汝明刑弼教之任,正宜加意也』。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七。  夏四月初六日(癸未),諭軍機大臣等:『據潘思榘奏稱「臺灣北路,多有漳、泉之人在彼搭蓋寮廠,招夥養鴨;恐匪類藉以潛藏,已經查緝整頓。現在並無滋擾,民情俱屬寧怗」等語。此奏初看,似屬留心地方;按之全無實濟。督、撫大吏於應行事務,必須實心經理;果能因地制宜,剔除積弊,方為有益。若僅摭拾一、二事形之章奏,以博整頓之名;此乃外省虛浮粉飾之習氣。潘思榘為人、居心素有此病,朕加恩授以封疆重寄,且屢經教訓,豈可尚不知改!又如另摺所奏「邵武縣西山地方,每於八月十五日聚集數千人,稱為賽會,至九月中旬始散;今加禁約,只許在廟報賽,不許整月鬨鬧」等語。地方果有匪類、邪教聚集滋擾之事,自應極力嚴禁,徹底肅清;非僅出一示、行一文,遂可了事。若祗是迎神報賽、禱雨祈晴,民間風俗相沿,非有干犯法紀;而強為厲禁,徒使書吏藉端滋擾,輿情轉致驚疑。是欲省事,而反以生事矣!如了髻山進香,何嘗不至數千眾;若因其聚集多人遽以為可慮,則亦在禁止之列。然歷久相安,並無他虞,亦祗可聽其自然。況閩省環山帶海,民俗刁悍,一切政治尤宜實力查辦,務期有濟;豈可以紙上之空文、完摺奏之故套!著傳旨申飭,令其痛除錮習』。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八。  二十二日(己亥),諭:『……武進陞著降調狼山鎮總兵官;其福建陸路提督員缺,著李繩武調補』。  二十八日(乙巳),賑貸福建臺灣、鳳山、彰化三縣乾隆十三年被災貧民應輸額賦,並予緩徵。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九。  秋七月初五日(辛亥),蠲免福建晉江、南安、惠安、同安、龍溪、詔安、臺灣、鳳山、彰化等九縣乾隆十三年分晚禾被旱、被潮田應徵額賦。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四。  八月十二日(戊子),戶部議准:『福建巡撫潘思榘疏稱澎湖孤懸海島,不產米榖;請於諸羅縣倉撥潮榖二千石運澎倉貯,青黃不接之時酌量碾糶,糶價仍發諸羅縣照數買補。運費,令該縣先行墊給,於糶價內扣還』。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六。  九月初六日(辛亥),賞卹福建烽火營赴臺換班遭風漂溺並得生弁兵如例。  初十日(乙卯),賞卹福建臺灣協出洋巡哨遭風漂溺兵丁如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八。  二十三日(戊辰),諭:『李繩武現患瘧疾,不能理事;福建陸路提督,地方緊要,著吳進義調補,速赴新任』。  二十六日(辛未),以荊州將軍德敏、福州將軍馬爾拜對調。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九。  冬十月初九日(甲申),諭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奏稱「臺灣道書成丁憂員缺,現任延建邵道來謙鳴年力強壯、居心誠樸、才具明白、辦事切實,請以調補臺灣道」等語。來謙鳴向任云南、廣東,轉調閩省。朕深知其人係小有聰明,居心並非誠實,辦事亦不過循分塞責;初無幹練之才,且年力亦不甚強壯矣。臺灣地方緊要,豈伊所能勝任!該督等所出考語,甚屬錯誤;現已另降諭旨簡用。該督、撫身任封疆,不能知人善任,殊非衡鑑之道;亦可見外任大員,不留心人材之明驗!可一並傳諭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  是月,巡視臺灣御史伊靈阿等奏:『八月初,據淡水協、廳等稟報:聞人傳說拳頭母山聚有匪人,居民間遷他處;隨飭令確查嚴究。嗣據報:查明該處止有劉富家衣物被搶一案;仍係無藉之徒借此捏造流言,搖惑鄉愚。隨拏獲搶犯並自行投首各犯,審無聚匪不法事』。得旨:『覽奏俱悉。此事早已聞知,而汝等此時方奏,何耶?此等尋常無甚關係事件,尚可;若要緊事件,則不可』。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一。  十一月初四日(己酉),大學士等議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稱臺屬番社存榖共二十萬四千七百四十石零,除留借窮番四千石仍請存縣春借秋還外,其餘已糶未買價銀,一體提解撥充臺營兵餉;剩榖於明歲青黃不接時,糶解候撥。其借碾南路下淡水兵糧並撥運內地兵眷米,俟歸補清楚,糶價提解』。從之。  ——見「在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二。  是月,福建巡撫潘思榘奏:『臺灣共應採買榖十四萬二千八百餘石,今歲豐收,本應買補。但該郡連年歉薄,戶鮮蓋藏,市價亦未遽平;而內地九府、二州俱豐登,漳、泉等府復蒙截漕備貯,沿海儘有豫備。請將在臺平糶及領價採買榖三萬八千三百餘石,於本年先行買補;其應補運內地兵眷榖十萬四千三百餘石,緩至來歲籌辦』。報聞。  署福建布政使永寧奏:『調臺員弁,應酌借廉俸三分之一,仍於應支臺餉內扣還』。得旨:『知道了。告之督、撫存案可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三。  十二月二十三日(丁酉),調福建布政使永寧為江蘇布政使,以福建按察使陶仕僙為福建布政使,調甘肅按察使顧濟美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五。

  ·乾隆十五年

  乾隆十五年(庚午、一七五○)春正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潘思榘奏:『臺灣淡水等處有不法匪徒陳蓋等造言惑眾,先經具摺奏聞。茲復訪聞陳蓋及續獲案犯何珠、王川、鄭天喜等於彰化縣獄內捏造悖語,慫誘監犯,並約期越獄;旋經該縣查訊供認,當即飭司提究』。得旨:『是。秉公執法為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七。  二月二十七日(庚子),諭軍機大臣等:『臺灣鎮總兵李有用奏請每年秋收後帶兵一千餘名赴相近番界等處打圍,劄營演放鎗砲,以布軍威等語。臺灣一鎮遠隔海洋,民番雜處,統兵彈壓,全在實力巡防,嚴行整飭;不使驚擾番眾,俾地方永遠寧謐。至於行獵振旅,不過訓練之一端;即使當行,亦祗可該鎮自行辦理,何須專摺請議,張大其事!況臺地向無打圍之事,恐兵丁蹂躪民地,生番亦生疑慮;且使各兵離汛遠涉,地方未必相宜。此事尚須酌量慎重,不可因經奏明,張皇滋擾,輕舉多事!著即傳諭李有用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九。  夏五月十四日(乙卯),以少詹事金德瑛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吏部員外郎馮成修為副考官。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四。  六月初七日(戊寅),諭曰:『原任廣東提督林君陞熟悉水師,今服闋來京候補。現在並無提督員缺,伊年逾六旬,應令及時效用;著暫補福建臺灣鎮總兵,俟有提督缺出補授。其現在臺灣鎮總兵李有用,原由陸路出身,諳練營伍,朕所深知;前因一時未得其人,是以補援水師。俟林君陞到日,李有用著來京陛見;遇有陸路緊要缺出,另行補用。如此,則人地俱各相宜,於水陸營伍庶有裨益』。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六。  十八日(己丑),調福州將軍德敏為荊州將軍、荊州將軍新柱為福州將軍。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七。  秋七月初二日(壬寅),戶部等議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請定臺灣府屬廳縣生番地方界址:一、淡水廳屬原定火燄山等界一十二處,毋庸更移;其新添貓盂、溪頭等六處,應另立界。臺灣縣屬東南應以淡水溪為界,於六張犁山等處立石。鳳山縣屬原定枋寮莊等處,毋庸改;其大武力等處原界遊移,今已另定。諸羅縣屬阿里丹地方移回頭埔立界;蘆林產等三處移金交椅山腳立界;其茄茇山等界,毋庸改。彰化縣屬除大里杙等五處及東埔臘各莊照舊界外,其內外新莊各界均移至旱溝為定;又竹腳寮地方,以外山山根為界。嚴飭地方員弁,不時稽察漢民私墾違禁等事。懈弛,分別題參,兵役嚴加治罪。一、每年秋冬,地方官勸諭邊界零星小莊移近大莊,各設望樓、銅鑼,每樓五人晝夜巡邏;遇生番出沒,協力追擒。倘鄉保、兵役抑勒苦累或稽查疏懈,致生番潛入內地滋事,該管官嚴參。一、漢民與熟番爭控地畝各案,已經剖斷允服;嗣後熟番餘地均聽自行耕種,不許奸民攙越。違者分別治罪』。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八。  二十二日(壬戌),除臺灣府屬彰化縣水衝沙壓田園額徵粟一百四十石有奇、勻丁銀七兩有奇。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九。  八月十六日(丙戌),諭:『直省學政,已屆更換之期。………福建學政,著馮鈴去』。  二十九日(己亥),諭軍機大臣等:『巡視臺灣,已差御史錢琦。著大學士來保傳諭錢琦:臺郡遠隔重洋,最關緊要;務須實心經理,彈壓地方,俾兵民不至滋事、番眾藉以寧輯,方為妥協。令其自京束裝,即行赴任;不必前來請訓』。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一。  九月十二日(辛亥),吏部議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請定臺灣參將、遊擊陞銜留任之例。查臺灣孤懸海外,與內地不同。嗣後該處現任參、遊二項,如遇常俸應陞之時,停其推陞他省,俱加銜一等,仍留原任;俟該員臺俸期滿,該督等查核題報,照例陞用。他省不得援以為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二。  冬十月二十三日(壬辰),兵部議覆黑龍江將軍傅爾丹請核減完結事件限期一疏:『查近經大學士公傅恆等將各省督、撫事件俱議覈減,折中定限;黑龍江限期通行在案,毋庸另議。其寧古塔將軍,原定限期與黑龍江一例。至盛京將軍,所轄自開原等十四城,地方遼闊,與各省駐防僅駐一城者懸殊;請照黑龍江將軍新定限期辦理。再查各處駐防,應遵乾隆七年議定,照在京旗務限期辦理,毋庸再減;其承造、承緝等件,應照該省督、撫定限辦理。至各省提、鎮,雖尚照督、撫限期;其承辦事件,亦應查照規定之例參酌核定。臣等請將酌定將軍、提、鎮限期條款,分晰定議:一、欽部事件,各省督、撫以文到日限四月具題;承辦官違限不結,查參。提、鎮等仿照辦理。一、提、鎮通行事件限期,亦照督、撫例酌定:專行一營者,限兩月;通行各營易結者限四月、難結者展限兩月,不需各營查議。本標將領可核定聲覆者,限兩月。一、承緝各項照文職例,盜犯均限四月、無名兇犯限六月,叛逆人犯將原定三年之限減一年。一、承緝、承修、承造等項,依文職俱於初參限滿日接扣二參限期,不得以部覆到日起限。一、苗疆展限,請嗣後四川、甘肅、廣東三省及福建之臺灣,俱照各督、撫奏定限期辦理;其廣西、湖南二省應展、不應展之處亦照該督、撫現定州、縣按照營汛坐落地方分晰辦理。加展地方,不准再扣道里日期』。從之。  二十五日(甲午),諭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摺奏臺灣所屬各廳、縣及漳州府屬之龍溪、海澄、南靖、詔安等四縣於六月、八月間猝被風雨,溪水盛漲,田園房屋均有衝塌,人口亦有損傷;金、廈、臺、澎等處連起颶風,船隻多被漂擊等語。著該撫潘思榘詳勘被災情形,就近督率該地方官實力撫綏。其地畝應免錢糧、房舍應給價值及酌借耔種、修理船隻各事宜,一面查明奏聞、一面照例辦理,副朕軫念災黎至意』。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五。  十一月庚子朔,賞卹福建押兵赴臺換班被溺之長福營馬兵及帶回被溺之步兵如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六。  十二月十三日(壬午),吏、刑二部議覆:『福建按察使顧濟美奏「臺灣一郡,例由地方官給照往來,不許偷渡;在臺犯事,遞逐回籍。無如各屬每止奉行故事。應請嗣後內地人民,該管官確查來歷,係素行良善,方給照放行。至現在流寓之人,犯及徒罪以上及生事不安本分者,一概押令過海。如有司陽奉陰違,不行遞逐,容留案犯,如止一、二名者,依違令例議處;三名以上者,罰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級留任;至十名以上者,照奸棍不行查拏例,議以降調」。均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八。

  ·乾隆十六年

  乾隆十六年(辛未、一七五一)春正月二十日(戊午),以福建鹽法道丁廷讓為廣東按察使。  二十四日(壬戌),諭〔軍機大臣等〕:『潘思榘所奏臺灣縣武生李光顯爭墾結訟一案,甚屬糊塗。李光顯身恃武生,恣意占管民番田園,以致爭鬧毆差;更復集流棍,藏蓄兵械:不法已極!李光顯實為罪魁,必當嚴拏,從重治罪。乃該撫摺內僅稱拏獲流棍六名,並未將李光顯拏究之處奏聞,殊為輕重倒置!且聚眾械鬥,最為閩省惡習;臺灣遠隔海洋,番民雜處,尤當加意整飭,以警兇頑。若將首犯寬縱,致使漏網;將來聚眾報復,仇殺相尋,刁風益熾。其劉是奪犯毆差,將李光顯鼻尖割去,情罪亦屬可惡;俱當從重究擬。潘思榘辦理此案甚屬懦怯,著傳旨嚴行申飭。喀爾吉善現在接駕辦差,何暇辦理此等事務;著傳諭潘思榘:將李光顯、劉是及案內各犯從重究擬具奏。如李光顯尚未拏獲,務令嚴緝治罪。並將辦理此案緣由,速行奏聞。若僅視為泛常案件,姑息奸匪,朕必於該撫是問』。尋奏:『李光顯等各犯已經該縣拏獲,現飭催解省,從重審擬』。得旨:『知道了。從重處治,以警刁風可也』。  又諭:『……廣東提督員缺,著林君陞補授;臺灣總兵員缺,仍著李有用調補』。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八十一。  二月初二日(庚午),福建布政使陶仕僙患病解任,以福建按察使顧濟美為福建布政使、安西兵備道明德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八十二。  二十三日(辛卯),調福建按察使明德為湖北按察使、山東按察使德舒為福建按察使。  二十七日(乙未),以福建陸路提督吳進義、浙江提督譚行義對調。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八十三。  三月初四日(辛丑),諭曰:『福建水師提督張天駿著來京候旨,其員缺著林君陞調補』。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八十四。  夏四月,福建臺灣總兵官李有用奏覆:『水沙連地方逼近生番,久經定界;李朝龍恃買墾地,混占爭租。李光顯復挾仇啟釁,招集流棍;經文武各員將首、從人犯嚴拏監禁,研訊確情,從重定擬。其聚棍空寮,俱經焚燬解散。現在民番寧靜,並無驚擾情事。至該處開墾有年,所有無辜之佃民人等,若概行驅逐,轉恐滋擾;請將大小二十四莊開成田園一千五百七十一甲、未墾荒地二百六十餘甲一並入官,令該佃照例輸租,以杜爭競。其近番山界,勘明立石,定為禁地;不許復生覬覦』。報聞。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八十七。  閏五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臺郡生番與平埔漢民不相浹洽,是以漢奸不敢入山;而向例於秋深水涸嚴守要隘,以防焚殺。茲臺灣鎮、道李有用、金溶因北路屢有生番戕殺之案,遂於通事內擇其熟識生番社目之人,令招撫各社土目到郡,示以兵威、加以厚賞;雖為寧謐邊界起見,然應於巡察之時料理,何必將番目多人引至郡治,將來漸與漢民、熟番聯絡,大有不妥。再,通事林秀俊、張達京二人充北路通事數十年,田園、房屋到處散佈,素與番社勾結;今復假以事權,更非寧邊良法。臣等隨一面示知鎮、道:嗣後不宜如此冒昧;一面密訪林秀俊等勾結民番盤剝致富實蹟並此次聯絡生番土目有無假權愚弄之處?俟有確據,再當妥辦』。得旨:『覽奏俱悉』。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九十一。  六月二十九日(甲子),調福建水師提督林君陞為廣東提督,以臺灣鎮總兵李有用為福建水師提督,調金門鎮總兵陳謝勇為臺灣鎮總兵。  是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閩省環山濱海、地窄人稠,本地所產米榖每不敷民間日食。浙省所議通商、採買二事,均屬難行。第溫、臺一帶積歉之後,又值旱災;即弛禁招商,一時難望接濟。惟有一面於臺郡各廳、縣備貯項下陸續撥運;一面先於廈門廳倉並鄰近之興化、莆田各倉先撥四萬石,由廈門雇募商船,委員押赴溫、臺。其撥臺榖,俟收買後,即就近還廈門並興化、莆田各倉』。得旨:『如所議行』。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九十三。  秋七月乙丑朔,福建水師提督張天駿以年老解任。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九十四。  八月十九日(壬子),調福建金門鎮總兵馬負書為臺灣鎮總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九十七。  九月,福建水師提督李有用奏巡查南路營汛緣由並謝陞授恩。得旨:『覽奏俱悉。福建水師提督為海疆第一要缺,一切汝宜勉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三百九十九。  冬十月十八日(辛亥),諭:『臺灣鎮為水師總兵最要缺;馬負書未免非其所長,著調補狼山鎮總兵。……陳林每係水師內出眾之員,今服滿候補,未免可惜;著即補授臺灣總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一。  十一月初十日(癸酉),以御史李師中為福建鄉試正考官、檢討王世仕為副考官。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二。  十二月十五日(丁未),諭:『據福建巡撫潘思榘奏稱「臺灣右營把總陳亦等在藩庫請領冬季餉銀,由澎湖放洋,忽遇颶風飄至廣東惠州府海豐縣鮜門港地方,餉銀及在船弁兵幸無損失;所有在粵借支盤費、口糧等項共銀五百餘兩,循例於本營各兵名下扣還」等語。該弁兵等管押餉船在洋遭遇颶風,備歷艱險,其不至覆溺者幸耳;且於餉銀並無損失。所有在粵借支盤費、口糧等項銀兩,著加恩免其扣還,以示優卹』。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四。  ·乾隆十七年

  乾隆十七年(壬申、一七五二)春二月十二日(甲辰),諭軍機大臣等:『潘思榘所奏「臺灣彰化縣生番騷擾村莊、殺死兵民」一摺,稱鎮臣馬負書正由該處巡查,已經回郡;作何料理,未據札聞等語。生番性與人殊,實同禽獸,戕殺亦所常有;況因熟番占地起釁,尚非無端騷動。但應隨宜辦理,申明法律,示以國威;令嗣後熟番不敢滋事、生番不致逞兇,方為得得體。馬負書既在該處巡查,乃置若罔聞,遽行回郡;將使民番謂大員尚且如此退縮、畏避,必致肆無忌憚,恣行仇殺。其所為巡查者何事?著傳諭喀爾吉善、潘思榘,令其將作何妥協辦理、留心彈壓之處?速行議奏。其馬負書是否有臨事退縮情形?抑或因已調狼山,急思離鎮;希圖草率了事?俱著喀爾吉善等秉公詳悉查明,據實具奏』。尋奏:『細察此次兇番殘殺兵民,其為因奸民占種番地,熟番逞兇焚殺,已無疑義。乃該郡文武稟報猶以事出生番為言,與提臣查覆情形迥異;始終欲以生番焚殺掩其致釁之由,且聽信通事張達京詭言嫁禍,粉飾欺朦。參請嚴辦,以重海疆』。得旨:『甚得辦理機宜』。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八。  三月十三日(甲戌),諭軍機大臣等:『臺灣彰化縣兇番戕殺兵民一案,前已傳諭該督、撫等查明確實情形。今據李有用奏:據差弁劉聰、千總馬猶龍等稟,則係彰化縣抬轎熟番;而該縣相驗時,謂係生番,與熟番無干。又鎮、協所報,係汛兵遊巡,途遇被殺;差弁所訪,係兇番擁入營盤,焚屋殺兵:種種互異。據此,則官役弁兵各有成見,文武大相齟齬;於海外巖疆,殊非所宜。如果係熟番搆釁仇殺,至放火逞兇,連斃數十人,而諉之生番,謂為化外兇頑,無可致詰;希圖諱飾了事,其貽患更大。著將李有用原摺抄寄喀爾吉善閱看。總督統轄全省,文武皆其所屬。伊等既各執一詞,該督務必秉公確查,究察實在情形;不可稍存偏向之見,尤不可令該員隱諱朦混、草率完事,以長刁風』!  又諭巡臺御史立柱、錢琦:『臺灣彰化縣兇番戕殺兵民一案,據提督李有用奏:據弁兵稟報稱彰化縣相驗時,弔責本莊業戶簡耕等占墾番界,以致生番殺人;時有被傷走脫老人,認係該縣抬轎熟番。而該縣謂係生番,與熟番無干,以致鄉民不平。又柳樹浦汛兇番焚燒營盤、殺傷兵民,亦係熟番作歹。又搜獲奸民勾通番社,並查出通事張達京巧卸生番,希圖了事等語。御史為耳目之官,事無遠近,俱應據實入告;該地方既有此等情節,即當備細陳明。今該提督一一奏聞,而該御史並無摺奏;此豈設立巡察本意耶?況此係地方官承辦之案,該御史雖非道、府有司可比,而身處其地,耳目易周,當日之情形與現在之輿論、稟報之真偽、辦理之當否,俱可逐一究訪,得其確實;著即明晰奏聞,以贖前愆。若與地方有司通同隱諱,以苟且了事為心,必將該御史等從重治罪』。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十。  十七日(戊寅),諭軍機大臣等:『福建巡撫員缺,已降旨將陳宏謀調補。瀕海巖疆,地方緊要;著傳諭陳宏謀,令其速赴福建巡撫之任,不必候新撫交代、亦不必來京陛見,以速至閩省為要』。  是月,福建將軍暫署巡撫新柱奏:『兇番焚殺兵民一事,文職則稱生番、武職則稱熟番,彼此互異,顯有捏飾情弊,已有風聞;現飭查辦』。得旨:『當詳查嚴辦,不可諉罪生番;亦有旨諭喀爾吉善矣』。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十一。  夏四月二十一日(壬子),諭軍機大臣等:『陳林每所奏「緝拏北路兇番並調兵防範」一摺,殊未明晰。此案起釁根由及兵民被傷情形,雖經該督、撫等節次具奏;皆據該守、令稟報,尚未查察明確。陳林每既已身履其地,與督、撫之遙制者不同;豈有蒞任匝月,竟不詳細訪察其實在情節者!況此係前任馬負書任內之事,伊更無可瞻顧;乃但稱嚴飭緝拏、調兵防範,而於上年兇番戕殺實在情節,並如何設法緝拏俾無漏網,及現在民番是否安堵之處,並未奏明。海疆重鎮,於此等處不一一留心、詳悉陳奏,甚非實心任事之道!著傳旨申飭,並諭喀爾吉善知之』。  是月,福州將軍新柱奏:『臣前摺奏臺番焚殺兵民一案,奉旨:「當詳查嚴辦,不可諉罪生番;亦有旨諭喀爾吉善矣」。當即會同督臣委員往臺查辦;茲據稟稱搜獲內山哆咯嘓社及福骨社殺害民兵頭顱,但因何事起釁及係何番行兇,尚未明晰。伏思熟番散處界內,若果逞兇仇殺,斷難任其諉罪生番;但番性愚戇,倘非詳查妥辦,亦恐致生事端。現一面飭員嚴查,一面知會新撫陳宏謀籌酌;臣亦不敢以已交撫篆,稍有歧視疏忽』。報聞。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十三。  五月十二日(壬申),諭軍機大臣等:『臺灣彰化縣兇番戕殺兵民一案,前因提督李有用奏到,曾經傳諭該御史,令其究訪確實,明晰奏聞。今據給事中立柱、御史錢琦所奏,情詞尚屬糊塗;不過據地方稟報,苟且了事。御史為朝廷耳目之官,平日於各省案件及地方官辦理不能妥協之處,苟有訪聞,俱當據實陳奏。況立柱、錢琦身任該處巡察,親履其地、職司其官,於當日之情節、起釁之來由,文武稟報孰虛孰實?何難確查;乃為此扶同徇隱之辭,朝廷之差委者何意?伊等之職守者安在耶?況此案在上年十二月,該御史等遲至數月始行具奏,又不據實,甚屬不合!著傳旨申飭;仍著訪查確切,詳悉奏聞。若與地方有司通同諱飾,必將該御史等從重治罪』。  十三日(癸酉),諭〔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摺奏查辦臺灣彰化縣兇番戕殺兵民一案,稱該道、府等膠執成見,不便仍令辦理;已遴委糧驛道拖穆齊圖速往會同巡察、臺鎮嚴查妥辦等語。喀爾吉善等所辦,未合機宜。臺灣現有道員既已膠執成見,拖穆齊圖雖經該督派委專辦此事,亦同一道員耳。及至彼地,若與該道會商,則仍不能究出實在根由,相機妥辦;若自行查辦,各懷意見,必致齟齬,於諸事更多掣肘。其該道金溶於臺灣郡地方既不相宜,該督應奏明掣回另補。如其膠執成見,辦理舛謬,則應查參議處,即將拖穆齊圖調補臺灣道缺;俾其身任地方,事權畫一,庶得嚴查妥協,方為允協。至諸羅縣查拏白旗、草簿一節,或係奸民挾讎傾陷、或另有別情;一並交與拖穆齊圖密查究訪,毋枉毋縱,以靖海疆可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十四。  六月初四日(癸巳),諭:『臺灣彰化縣兇番戕殺兵民一案,督、提所奏據該地方文武稟報互異,俱未得實情。立柱、錢琦現差巡察,久之未奏;因傳旨詢問,並令察訪確情。今立柱、錢琦覆奏仍屬支吾,未得實情。言官為朝廷耳目,況身處其地,無難審察情偽。乃僅據地方官稟報,敷衍其詞,並未親往察勘;且稱初札商督、撫會銜入告,經駁回專摺具奏。似此,則巡察竟成冗贅,於設官本意失之遠矣。立柱、錢琦著交部議處,原摺併發。看來臺灣文有道府、武有鎮營,足資彈壓。巡察三年更替,徒擁虛名;事權則不如督、撫,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間。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敗;而循分供職者,多致志氣隳頹,或且歎為擯斥外出也:於公事殊無裨益!所有巡察臺灣御史,著三年一次命往;事竣即回,不必留駐候代。著為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十六。  秋七月初八日(丙寅),諭軍機大臣等:『年來米價在在昂貴,深廑疇咨。上年大學士高斌曾奏:動帑委官採買,數盈萬千、剋期取足,市價鮮不驟昂,有妨本地民食;請永行停止。經軍機大臣等議:令該督、撫量其緩急,通融籌辦。近復有停止採買為言者。夫採買以裕倉儲,本為民食計耳;乃因採買而市價益昂,是未得向後接濟之益,而先受當前貴食之苦。市儈共知採買在所必需,甫屆西成,豫為抬價之地。小民嗜利,習為當然;地方官亦以奉行為職,務在取盈。年復一年,有增無減。籌米價者率以停採買為言,非無所見。雖未可明立禁令、永行停止,而以今歲情形而論,各省倉儲尚多有備;即或有需,亦可於附近撥給。所有存貯實數得十分之三、四,即不必亟資買補。其動帑委員採買之處,似可概行停止。官買少則市糶多,米價庶可望其漸平,於民食有濟。著傳諭詢問各該督、撫,令將本地收成情形據實查明,詳悉妥酌具奏;如應行停止,即一面奏聞、一面出示曉諭商民,俾共知悉』。尋……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陳宏謀奏:『閩省僻在海疆,不通商販;若官倉貯榖太少,難為緩急之備。現今通省大勢豐收,臣悉心籌辦,如倉貯已及原額十之五,而該處糧價尚平,仍令乘時酌買;價貴即止。其不足五分者,統以買足五分為率。至本年被災之廈門廳存榖止及十之一,若一時買足五分,恐本地艱於採辦;請動項赴臺屬彰化、淡水二廳縣產榖之地酌買』。得旨:『覽奏,所議甚妥。咨部知之』。  十三日(辛未),以福建按察使德舒為福建布政使、延建邵道來謙鳴為福建按察使。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十八。  是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前奉旨令:近邊各省將附近番夷形貌、衣飾繪圖呈覽。查閩省界在東南,外夷番眾甚多。臣等繪圖進呈,通計畬民二種、生熟社番十四種、琉球等國外夷十三種,種各有圖、圖各有說。凡風土嗜好、道里遠近,無不具載』。報聞。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十九。  冬十月初七日(甲午),諭〔軍機大臣等〕:『據巡臺御史立柱、錢琦奏稱「出口船戶徐得利、許得萬、李長茂、陳鄭全等船先後在洋被劫;並安平協把總徐念帶兵巡洋,被漁船舵水打傷兵丁」等語。閩省為海疆重地,臺灣一府孤懸海外,巡緝奸匪尤為要務;該督、提等身任地方,自應嚴飭屬員加緊防範。今兩月之中劫案纍纍,且至拒捕迎敵,打傷巡兵;可見地方文武之並不實心整頓,該督、提等所司何事!現在曾否設法查拏?亦並無一字奏及:甚非委任封疆之意。著傳諭喀爾吉善、李有用,令其查明具奏』。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二十四。  十一月,福州將軍新柱奏:『臺灣凹莊民人及汛兵被番人焚殺一案,據臺灣道訪訊,實係熟番與民人挾仇,勾引生番出而焚殺,不難審擬完結。臣思番性難馴,干連人眾恐其心懷疑畏;已密商督、撫札該道善為籌辦』。得旨:『是』。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二十七。  十二月二十六日(壬子),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臺灣北路洋面向屬禁地,不許商船前往停泊貿易,是以向來亦未專設水汛。今於秋、夏間,據報船戶徐得利、許得萬、李長茂、陳鄭全等先後被劫,因令把總徐念帶領兵丁,扮商前往緝捕。在後隴洋面適遇匪船,即行尾追。匪船飛石拒敵,打傷兵丁;兵船亦即開鎗,打死匪船水手二人。匪船知係官兵扮商誘捕,亦即逃避。當經拏獲舵水七名,訊供辦理。查把總徐念扮商誘捕,期於必獲;匪黨誤認兵船為商夥,輒敢拒敵。此次弁兵尚屬奮勇追捕,實非懦怯被傷。現在飭屬加緊防範,設法查拏』。諭軍機大臣等:『前據巡臺御史立柱等奏稱臺灣出口船戶徐得利等先後在洋被劫;並有安平協把總徐念帶兵巡洋,被漁船舵水打傷兵丁之事。因所奏未甚明晰,是以降旨令該督、提等查明具奏。今據喀爾吉善等覆奏情形,是其辦理巡緝事宜,已屬妥協。其把總徐念帶同兵丁巡緝匪黨期於必獲,潛蹤誘捕,因致受傷,情節果屬明確;其奮勇甚為可嘉!著該督、提等查明在事弁兵,酌加獎賞。如徐念人材可用,將來有千總缺出,即行拔補,以示鼓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二十九。

  ·乾隆十八年

  乾隆十八年(癸酉、一七五三)夏四月二十六日(辛亥),戶部議准:『福建巡撫陳宏謀疏稱各年由臺配載兵米,船被風擊、米沒無存者,應予豁免』。從之。  是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淡水同知稟稱所屬大浪泵港豎有紅布旗,上寫「周裔孫郭」四字及「統領淡八社壯番民等」字樣;根究實係民人劉和林因圖利起見,欲奪郭騰琚所充通事,遂製旗插豎以冀陷害。茲劉和林業經拏獲,不致驚擾地方』。得旨:『是應重處,不應姑息者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三十七。  五月初三日(戊午),諭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奏「據提臣李有用札稱:諸羅縣知縣徐德峻親往鹽水港等處緝盜,被海豐莊民鳴鑼糾眾,執械圍逼,令該知縣寫立甘結,始得放回;又彰化縣巡檢張振勳捕賊起贓,該處民人執械搶犯」一摺;喀爾吉善等所奏,僅據提臣札牘之詞,於此二案起釁根由並實在情形尚未詳悉。臺灣海疆要地,番夷雜處,民風素稱刁悍;今地方官員親拏賊盜,而奸民聚眾,竟至拘圍知縣勒寫甘結、打傷差役、搶奪案犯。此等刁風,斷不可長;若非痛加懲治,何以讋伏莠頑、乂安良善!著傳諭喀爾吉善、陳宏謀,令其查審確實,從嚴辦理;仍將實在情由,詳悉速奏』。  十五日(庚午),以翰林院侍講汪廷璵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御史毛輝祖為副考官。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三十八。  十七日(壬申),諭軍機大臣等:『據喀爾吉善等奏稱「諸羅縣海豐莊刁民糾眾圍逼知縣徐德峻,勒寫甘結及彰化縣巡檢張振勳捕賊起贓,被該處民人執械搶犯二案,現在究追兇黨,按名弋獲,嚴加懲創以示炯戒等語。臺灣為海疆要地,此等刁風斷不可長;已傳諭該督、撫,令其查審確實,從嚴辦理。今既先後拏獲數十人,著即嚴飭該道、府作速審究;其應行正法之犯,於定案之日一面奏聞、一面即於該處正法示眾,不必俟具奏得旨,方行辦理。蓋臺灣距京甚遠,輾轉稽遲已隔數月,海外愚民漸忘其事,亦何以知所惕畏乎!至另摺所奏彰化縣屬之大肚社豎旗一事,其中情節甚不明晰;趙悻以受趙新欺侵,既已豎旗希圖陷害,何以並未有人指證,即先自行投首?其情理殊不可解。必宜詳悉根究,務得實據,以懲惡習;不可遽以趙悻為正犯,將就了事,以致案情終留疑竇也。可一並傳諭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三十九。  六月二十日(甲辰),諭軍機大臣等:『御史沈景瀾「請嚴販米出洋之禁」一摺,所奏亦非實在情形。外洋諸國,決無仰食於中國之理;從前洋商船隻,尚有載回米石者。其漁船多帶米石,或以資近島居人及洋面匪船;是不可不禁耳。至臺灣產米素裕,閩省之漳、泉等郡,向來尚資臺米接濟;仍謂由內地帶往,不更為倒置乎!各省米價之貴,不盡由於販米出洋;而查禁之法,惟在實力奉行,不在多定禁例。著將此摺鈔寄沿海各督、撫,令其閱看;並將各該省現在如何查禁、是否仍有透漏與內地米價究竟有無妨礙?各據實奏聞』。  二十三日(丁未),諭:『〔福建按察使〕來鳴謙著革職』。  二十四日(戊申),諭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奏:「拏獲海豐莊糾眾抗官之吳典及鹿仔港糾眾搶犯之施篤,供出倡首之施天賜一名;現在勒捕務獲後,飭屬一並嚴審定擬,解省審明辦理」等語。臺灣海疆要地,奸民聚眾圍官搶犯,不法已極!若解赴省城正法,彼地無由而知,不足示儆。著於該道、府審訊確實之後,即於該處地方正法;俾伊等目睹奸頑就戮,深知畏懼,方足以懲刁俗而挽頹風。將此傳諭喀爾吉善等知之』。  以江南常鎮道劉慥為福建按察使。  二十八日(壬子),戶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稱「臺澎兵餉,向例兩次赴省領運,重洋冒險堪虞。請於春季風色平和之時,將全年俸餉一次領運。臺餉存貯府庫,仍照向例派撥防守;澎湖餉存通判庫內,應由澎協派員一、兵四十名常川防範。臺府庫貯,責成該道盤查;澎湖通判庫貯,責成該道、府遇有新任自廈赴臺者道經親盤」。均應如所請;自下年甲戌為始,准全領運』。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四十一。  秋七月十四日(丁卯),諭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摺「臺灣營兵胡勝喜持刀入鎮署欲行刺總兵」一案,該督現在提訊辦理情形,甚屬妥協。陳林每以專閫大員召釁營兵,致欲持刀行刺,其中或別有情由,自當確實審究。該員本屬武臣,因其漢仗技勇尚屬可用,是以簡任臺鎮;其平昔於禮法、官箴不能防檢之處,看此案情節,自所不免。如查明應行參劾,即將該鎮照例參奏。至臺灣海疆重地,人心刁悍。營兵懷挾私憤,輒敢行刺本鎮大員,斷不可不嚴加懲儆;務即查訊明確,速行按律從重辦理。傳諭該督等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四十二。  九月初六日(戊午),諭曰:『喀爾吉善等奏「分別採買倉榖」一摺,所辦非是。該省從前擇榖多之家,豫先給價,冬成交榖還倉;辦理原屬錯誤。蓋給價時,願領者未必即係榖多之家;貧民冒領價值,隨意花銷,必致逋負。迨積欠纍纍,追呼滋擾,此與青苗弊政何異?今倉貯既多缺額,即勒限完納、著落分賠,亦終成紙上空言而已;於倉貯有何裨益!該省本非產米之區,該督自應於臺灣及暹羅採買兩處之米;如尚不足,亦應照例於豐收州、縣買補足額。至臺榖原定價值,設於該處現在情形實有不敷,自不妨據實聲明,量為增價。今乃奏請依內地時價酌量買補,是全無限制,徒資胥吏侵蝕,殊非調劑倉貯之道;不但部臣按例議駁,即特行陳奏,朕亦不能從也。將此諭令喀爾吉善等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四十六。  十六日(戊辰),諭:『各省學政,已屆差滿。……福建學政,著汪廷璵去』。  二十一日(癸酉),諭軍機大臣等:『李因培參奏涿州知州李鍾俾虧空一案,李鍾俾係福建大族,在直隸居官二十餘年,何至虧缺之項數盈鉅萬?必有巧為寄頓之處。若聽該地方官照例咨查,必以具文了事,使帑項終歸無著。可傳諭喀爾吉善,令其速行據實嚴查,毋任稍有隱匿』。尋奏:『臣遵諭,即札致署泉州陸路提督富海,並遴委員弁馳往泉州會同地方官嚴謹查辦。旋接署提札並文員稟報:李鍾俾係告休刑部主事李光型之子,原籍安溪縣,妻子隨任涿州,父光型並其弟必甲、長慶等現居泉郡;即日分派文武分頭搜查封貯。今查郡城李光型所有房屋、田地以及衣飾、資財,估值不過三千金。再,安溪縣有李光型故父總兵李日■〈火呈〉公祠,係光型十房兄弟公產;其田房在安溪本籍者無幾,餘皆坐落臺灣、鳳山等縣並漳州府屬。是否公產,現俱飭查,未有定數。至現隨李鍾俾任所之妻舅王山、王江二家,亦經搜查,並無寄頓財產。臣現密飭兩司,俟統行核查後,再將緊要親屬逐細究追』。得旨:『寄頓固不可,波及亦不必』。  是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陳宏謀奏:『臺灣府屬前次樹旗陷害,如大浪泵之劉和林、大肚社之趙悻、鳳山崎之胡通等,業經節次奏明在案。詎八月內,復據鳳山縣拏獲阿猴溪樹旗之張鳳喈到案;旗內開列李智等五十餘名,並有李開花在內地擇日攻廈門等語。隨據該縣查訊李智等,俱係耕種良民,並無為匪蹤跡;訊張鳳喈,供因彲墾荒地,被李智佃戶張炁等阻止,挾仇誣陷屬實。臣等細核臺郡樹旗陷害四案內,鳳山崎、大肚社二案旗內所開尚無悖逆情詞,臣等以絞候定擬;至大浪泵劉和林旗內有「統領八社番民以翦貪官」等字、阿猴溪張鳳喈旗內有「李開花協同攻打廈門」字樣,尤屬狂悖。此二案,臣等審擬確實;應照捏造悖謬言詞匿名揭帖例,擬絞立決。一面飭令就臺郡正法,一面照例具題』。得旨:『是。應如此辦理者』。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四十七。  冬十月初九日(庚寅),諭曰:『……福建陸路提督員缺,著馬負書署理』。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四十八。  二十六日(丁未),諭〔軍機大臣等〕:『臺灣兵丁胡勝喜行刺該鎮陳林每一案,前經降旨該督從嚴辦理;乃歷時已久,未據奏覆。著傳旨詢問,令其將現在審擬情由並陳林每有無審實罪款?速行詳悉奏聞』。  是月,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陳宏謀奏:『彰化縣民趙悻樹旗陷害趙新」一案,據臺灣府知府曾曰瑛稟稱:趙悻、趙新皆無賴棍徒;趙新橫強專利,趙悻屢被欺凌,密商同居王興樹旗洩忿,經鄉保稟報查緝,畏懼自首。查此案樹旗陷害,書寫行惡字樣,刁風惡習實難寬縱;未便照自首減等辦理』。得旨:『速行嚴審定擬。日久正法,人不知畏,何以懲刁風』!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四十九。  十一月十三日(甲子),豁除福建臺灣、鳳山、彰化等三縣乾隆十五年分衝塌地畝額賦。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  十八日(己巳),諭:『原任臺灣鎮總兵陳林每,著該部調取來京引見』。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遵旨嚴訊臺兵謀刺鎮臣,緣兵馬忠、胡勝喜、陳元、蔡士芳因受責私恨,於聚飲時各言被責情由,馬忠倡議刺死總兵洩忿。又以胡勝喜向有癲症,囑令行刺;不成,可推作癲發。又有旗牌兵袁亮、管門兵周勇與胡勝喜等聚談,袁亮言該鎮待兵刻薄;周勇言該鎮鄉親到門直入,屢因攔阻被責。馬忠即告以現謀行刺,囑令幫同下手。嗣窺陳林每在花廳演戲祀神,蔡士芳遂領胡勝喜進衙。馬忠、陳元密約侍立該鎮身旁,潛扯衣袖;袁亮、周勇將胡勝喜推入花廳。該鎮見胡勝喜持刀直上,用棹打倒;呼袁亮等拏住,發轅責革。查馬忠等均係轄下戍卒,總兵如果袒護酷虐,應赴衙門告理;乃聚謀行刺,罪大惡極!請按律分別嚴辦』。得旨:『馬忠、胡勝喜、蔡士芳、陳元,著即處斬;袁亮、周勇,著監候秋後處決。三法司知之』。又諭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另摺奏「審明臺兵行刺鎮臣情由,請將陳林每革職」一摺,看來此案陳林每辦理尚不致十分錯謬,兵丁行刺鎮將大員,兇惡已極!方馬忠等扯住陳林每衣袖、胡勝喜持刀直入,陳林每若稍聲張,必致激成事端,反中兇兵之計。即袁亮等拏住胡勝喜之後,若遽拏交有司,則其同謀情罪未必悉行吐露;或致畏罪潛逃、又或倡謀激眾,益滋蔓延。其僅指胡勝喜為瘋兵,發轅責革,陳林每或另有深心。至其平日過於苛細嚴急,以致兵心各懷不平;伊係武夫,不知大體,是以有此,尚屬常有之弊。未可因此黜退,益長刁風。現已降旨,令來京引見;俟引見後,朕當再行酌量。可傳諭喀爾吉善等知之』。  二十日(辛未),賞卹福建臺灣運餉沉溺官兵如例。  二十九日(庚辰),諭曰:『喀爾吉善所奏審擬諸羅縣奸民吳典等糾眾圍逼知縣、打傷差役、搶奪案犯一案,知縣徐德峻當眾犯圍逼之際,尚能屢次叱罵,不肯少為遷就;並諭吳姓速將賊犯解縣,隨仍乘輿出莊。閱其情節,尚屬能知大體,且亦具有膽略者。可傳諭喀爾吉善等,令將徐德峻平日居官之處,秉公據實奏聞』。尋奏:『徐德峻明白謹飭,遇事奮勉;居官數任,政務無誤』。報聞。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一。  十二月初五日(乙酉),軍機大臣等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冒補倉儲」一摺,查閩省環山濱海,產榖無多;臺灣素係積米之區,挹注較易。今該督等以臺郡戶口日繁,倉欠亦多,請就近買補;俟臺榖補足,遇內地歉收,再赴臺買補:應如所請。又稱臺榖每石例價不敷採買,請酌量加增;並暹羅每年餘米多寡難定,應聽商自販:均應如所請。至所稱採買榖石,於秋成後照市價給發,限歲內交倉;易滋情弊。應行令該督等轉飭地方官隨買隨交,無庸豫給』。從之。  十一日(辛卯),調福建臺灣水師副將張勇來京引見。  十三日(癸巳),賑卹福建鳳山、臺灣二縣本年旱災饑民。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二。

  ·乾隆十九年

  乾隆十九年(甲戌、一七五四)春正月二十四日(甲戌),諭軍機大臣等:『據喀爾吉善等奏辦彰化縣兇番焚殺內凹莊柳樹湳兵民一案,摺內稱自上年四月拖穆齊圖到臺密訪,確係通事三甲等入山勾引情由,節經批飭該道、府審鞫數月,始得三甲等奪地起釁及要結土目轉糾焚殺等情;復委員研訊,而供情游混,終難定案。現在調集在臺原審各員並原證、屍親赴省推鞫,務得實供等語。此案情節,看來確係熟審因奪地起釁,入山勾引生番逞兇焚殺;但歷時已久,頭顱早經毀滅,何由得其確據。即如入山勾引之語出自番目麻丹,則麻丹為案內要證;而彼係生番,必須調取質對,如或抗不聽調,未免又成一事矣。設或原證屍親供情又復游移,將此案如何完結?豈有二十二命之重案,終歸懸宕之理!此奏雖督、撫聯銜,稱現調原審各員赴省研鞫,似屬慎重案情之意;究由陳宏謀好名習氣,終不悛改,欲以疑獄了事耳。喀爾吉善已奏明由浙來京陛見,所調臺員到省時,不能親自督審;著將軍新柱會同陳宏謀嚴審,從重定擬具奏』。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五。  二月初四日(甲申),諭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奏「臺灣道拖穆齊圖未習舉業,難兼學政事務;請與興泉道白瀛對調」等語。臺灣各案雖均已辦理完竣,但該處民情刁悍,必得諳練熟手方足以資彈壓。學政事務,原可一身辦理;至偶遇考試,則該處知府、丞倅及知縣各官內不乏科目出身,皆可調令入署協同校閱,不必因此更調。著傳諭喀爾吉善知之』。  調福建諸羅縣知縣徐德峻赴京引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六。  十六日(丙申),以福建澎湖協副將林洛為浙江溫州鎮總兵官。  二十二日(壬寅),賜卹押運漂溺之福建臺灣北路左營守備蘇進德如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七。  三月十一日(辛酉),以原任福建臺灣鎮總兵官陳林每為江南狼山鎮總兵官。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八。  夏四月二十六日(乙巳)戶部議准:『福建巡撫陳宏謀疏稱臺灣兵米船戶陳永盛等外洋遭風漂沒,人米無存;請照例豁免』。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六十一。  閏四月二十一日(庚午),諭:『福建巡撫陳宏謀奏稱「諸羅縣奸民吳興等糾從奪犯及同安縣賊犯林對等糾眾拒捕兩案內為從各犯,俱已擬絞候具題,尚未准部覆,例應入於下次秋審。但此二案情罪重大,已令臬司歸入秋審會勘」等語。兇頑之徒糾黨抗官,肆行不法,自應明正典刑,以示懲創。著照該撫所請,入於本年秋審情實具題;並傳諭各該督、撫,凡遇此等案件,俱照此辦理。再,停止勾決之年,情實案內有糾眾聚匪、劫犯奪官及侵蝕虧空各犯,與尋常謀故鬥殺等犯不同。若輩予以監候,已屬法外之仁;使更久稽顯戮,地方百姓日遠漸忘,非所以肅刑章而示炯戒。嗣後停勾年分,著刑部將情罪重大案犯開具事由,另行奏聞,請旨正法』。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六十三。  五月初三日(辛巳),蠲緩福建臺灣、鳳山二縣乾隆十八年旱災額賦有差;被災較重者,賑卹一月。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六十四。  二十日(戊戌),諭:『陳宏謀有交辦事件,著馳驛即速來京;其巡撫事務,著總督喀爾吉善兼理』。  調陝西巡撫鐘音為福建巡撫、福建巡撫陳宏謀為陝西巡撫並理軍需。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六十五。  六月十八日(丙寅),吏部議覆:『准刑部咨稱「福建按察使劉慥奏請嗣後臺地兇番殺人者,照內地命盜承緝之例,酌給年限」等語。應如所請。初參之時,將地方文武官議以降一級留任,勒限一年緝拏。限內拏獲,准其開復;不獲,即照所降之級調用』。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六十七。  秋七月二十二日(己亥),實授馬負書為福建陸路提督。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六十九。  冬十月初二日(丁未),緩徵福建臺灣、鳳山二縣乾隆十八年旱災額賦。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七十四。  二十七日(壬申),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疏報閩縣等十三州、縣及淡水廳首墾、報墾民屯田地共二十七頃四十一畝有奇。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七十五。  十一月初三日(戊寅),諭:『喀爾吉善等奏:「臺灣、澎湖等處颶風頓作,沉失商漁船隻、坍塌民房,田禾間有刮損;諸羅、彰化二縣被災較重」等語。臺灣地居海外,貧民猝被風災,殊堪憫惻!著該督、撫查明被災戶口,加意撫綏。所有本年應徵地丁錢糧,照例分別蠲緩;乏食貧民,酌借口糧,妥籌接濟。其坍塌房間、擊沉船隻,查明給與修費及掩埋之資;仍督飭屬員實心查辦,務使災黎均沾實惠。至應行撥運內地補倉米榖,並著暫停起運,留備賑卹之用。該部即遵諭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七十六。  二十二日(丁酉),諭〔軍機大臣等〕:『聞得臺灣米價甚貴,每石至二兩三錢。臺郡素為產米之鄉,即內地之漳、泉諸郡方且資其接濟,價貴如此;該處民番雜居,風俗刁悍,一切彈壓地方,尤當豫為留心,毋致滋生事端!可傳諭該督喀爾吉善,令將臺郡米價現在有無平減、民番情形是否安怗?並應作何設法調劑及如何撫綏彈壓以裕民食、以安海疆之處?一面辦理,一面作速據實奏聞』。尋奏:『查臺郡商船,每歲帶運糶濟漳、泉餘米二十萬石;又北路社船十隻,帶榖回廈糶賣,亦有數萬石;又徵收供粟,運赴內地支給各營兵榖八萬餘石。臣現將官榖停運、商船餘米減半、社船禁止,以裕臺屬儲備。至現在臺郡及鳳山、諸羅、彰化等縣米價每石二兩二錢及五錢不等,總由民間積榖之家不肯廣糶,以致價未能平。至臺地災民,現在撫卹口糧足資民食。惟該處青黃不接,轉在隆冬;查各屬現積榖四十萬石,當批飭速於歲內開倉,分廠平糶,並密飭鎮、道大員董率稽查。節據稟覆,各邑被災後民番寧怗,實無滋事』。得旨:『覽奏稍慰。臺榖既不撥運,則漳、泉青黃不接之時亦宜一並慮及』。  是月,福建臺灣總兵馬大用奏:『臺屬早稻豐收,晚稻雖被風稍歉,民情安怗』。得旨:『汝但奏民情安怗;而一切鎮靜彈壓之處,全未奏及,非留心海疆之道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七十七。  十二月十三日(丁巳),予押兵內渡在洋漂沒之福建水師營外委千總林際茂、兵沈智等一百二十名卹銀如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七十八。

  ·乾隆二十年

  乾隆二十年(乙亥、一七五五)春二月十七日(辛酉),諭:『閩省赴臺換班及班滿徹回各兵渡越海洋,間有遭風船壞,飄至粵境遇救得生者,於沿途州、縣告借盤費、口糧,例應於月餉內扣還。朕軫念兵艱,屢降旨豁免;但係特恩,未有成例。伊等往回洋面遇颶瓢流,殊堪憫惻!嗣後此項被風兵丁,著查明離閩遠近及受困重輕,分別酌量賞給月餉:著為定例,以示軫卹之意。該督即行詳悉定議以聞』。  諭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奏「赴臺換班及班滿回內在洋遇風飄廣各兵請分別賞給」一摺,已明降諭旨,難兵固應體卹,而愚頑無知之徒藉災求借、希冀加恩,亦不可不防其漸。該督此意甚是。今既令該督分別立定賞卹成例,此次所奏臺協平字等號五船即照此辦理。所有官兵借過銀兩,仍照舊例按數扣還可也。將此傳諭該督知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八十三。  夏四月初五日(戊申),諭曰:『鐘音所奏「諸羅縣民陳天松等帶徵罰粟等項懇請降旨豁免」一摺,此等追罰之項,歷年已久,本可加恩豁免。但鐘音現與該督同城,宜會奏方是;今該撫獨為此奏,是欲使眾人聞之知此事由於該撫,以市私恩而沽名譽。鐘音甫經外任,若如此存心自蹈惡習,將來何以承受朕恩!著傳旨嚴行申飭。至此案應否豁免之處?仍著會同該督另行具奏,再降諭旨』。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八十六。  二十九日(壬申),以福建臺灣水師副將張勇為狼山鎮總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八十七。  五月十四日(丁亥),諭曰:『喀爾吉善奏「請將浙江糧道德文調補臺灣道」一摺,已有旨諭部。德文從前曾任按察使,因其年少不能勝任,是以降補道員。今該督摺內稱其才具精明、辦事強幹敏練,或者在當時司臬有所不足,而閱歷數年已能練習,於道任尚屬優為。惟是臺灣海外巖疆,民俗刁悍;監司鈐轄一方,務須輕重得宜,不致張皇滋事。德文蒞任之後,喀爾吉善時當留心體察。將此傳諭該督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八十八。  二十日(癸巳),諭:『河南布政使員缺,著劉慥補授;福建按察使員缺,著史奕昂補授』。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八十九。  六月初八日(庚戌),以福建臺灣道拖穆齊圖為山西按察使。  十二日(甲寅),諭曰:『喀爾吉善等奏「諸羅縣民陳天松應追罰粟及折價等項一案,自康熙五十一年起閱今數十年,除已經完過外,其未完粟米、銀兩戶名半已無人,實屬力難完繳」等語。陳天松等係海外窮黎墾荒追罰,與抗欠額賦不同;且歷年久遠,上年臺屬又被災傷,情殊可憫!所有未完罰粟及折價銀兩,著加恩悉予豁免。該部即遵諭行』。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九十。  二十三日(乙丑),緩徵福建臺灣、諸羅、彰化等三縣風災額賦有差。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九十一。  秋九月初二日(癸酉),豁除福建諸羅縣乾隆十五年衝陷田園官莊一百二十二甲三分銀一百二十七兩有奇、粟三百十七石有奇,蠲免臺灣、諸羅、彰化三縣乾隆十九年被水田園官莊二萬一百六十五甲銀一千六百六十兩有奇、粟一萬一千七百四十石有奇。  十二日(癸未),戶部議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疏稱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水沙連、淡防廳拳頭母山地方因近生番,不准民人居種。今查水沙連離生番三十餘里,山徑崇峻難越;拳頭母山離熬酒桶山生番三十里,亦非逼近:所有墾熟田園,應照例徵租。又現丈實二處埔地共一千一百四甲零,俱土深腴厚,可墾成園;應一並墾種。該二處耕種男婦編立保甲,設隘防守,不時稽察』。從之。  緩徵福建臺灣、諸羅、彰化等三縣乾隆十九年被水田園蠲剩銀五千七百七十八兩有奇、粟四萬四千八百二十九石有奇。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四百九十六。

  ·乾隆二十一年

  乾隆二十一年(丙子、一七五六)春三月,江蘇巡撫莊有恭奏:『沿海州、縣地僻,米販本少,米價昂至三兩四、五錢;已確訪臺灣上年豐收,米價平減。請照十六年浙省歉收,奉旨暫弛海禁,准令臺灣商販運江,於出口給印、收口驗數;秋收停止』。得旨:『此事有許多不便處。江省非如浙省之界連閩省,而且浙省所通者不過福建之內地。今汝則思及臺灣,海面風信靡常,遠不救近;無論海禁一開諸弊叢生,且即今降旨諭部,部文到福建督、撫下行至臺灣,則亦將及秋月。此必地方有此言,而汝以為救災愛民之舉,朕未有不行者,故為此耳。不知事當據理、據實,慕虛名而為多損少益之事,初年或有好名之心,今則經事久而見理真,不為此矣』。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九。  夏四月十一日(戊申),以廣東潮州鎮總兵馬龍圖、福建臺灣鎮總兵馬大用對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十。  二十日(丁巳),豁福建臺灣出洋遭風被漂督標兵米並榖一千十九石有奇。  三十日(丁未),予福建澎湖遭風淹斃之金門鎮左營兵丁唐祈、王吉、吳真、方程等賞卹如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十一。  五月十四日(辛巳),諭曰:『鐘音題參臺灣令章士鳳等漁利剝商、縱囚匿報一本,請將知縣革職並典史一並拏問;而大學士等擬票,將知縣章士鳳革職、典史耳孔本拏問。及朕詢問,以為票籤舊例如是;殊不思章士鳳若只坐疏防越獄、無婪贓及諱匿情節,則監獄乃典史專司,自應將典史拏問,知縣不過照例參處。今章士鳳借買倉榖,私行勒派,贓款纍纍;而於監犯脫逃,復敢隱匿不報,玩法縱奸,其情罪較典史為重:此亦事之易曉者。且該撫原題一並拏問,則章士鳳已在拏問之中;而票籤竟錯誤若此!設非經朕指出,不幾於輕重失倫耶?大學士等,著交部察議』。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十二。  十六日(癸未),以修撰莊培因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吏部主事范思皇為副考官。  二十七日(甲午),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鳳山縣民趙越妻嚴氏。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十三。  六月二十日(丙辰),調廣西布政使德福為福建布政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十五。  秋七月初三日(己巳),諭:『提督福建學政,著李友棠去,著即留閩辦事,不必來京復命』。  諭軍機大臣等:『鐘音所奏「臺灣斬梟人犯停其傳首」一摺,臺灣遠隔重洋,民番雜處,向來因有聚眾戕殺之案;及至解省審擬,雖將該犯按律正法而彼處之人無以示儆,是以傳首臺灣,使番民等觸目警心,各知動色相戒。但此等案件,本非時有;至於尋常命、盜梟示之犯,原可不必一律辦理。可傳諭該撫,嗣後如遇刁民聚眾、情罪重大須傳首曉諭者,自應照例傳送;其餘即在省城正法,仍行文臺灣出示曉諭可也』。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十六。  九月二十四日(己丑),予換防遭風漂沒之福建臺灣水師兵陳任、何珩卹銀如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二十一。  冬十月初二日(丙寅),命原任福建布政使德舒赴巴里坤協糧餉事務。  初八日(壬申),以福建澎湖副將林貴為溫州鎮總兵。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二十四。

  ·乾隆二十二年

  乾隆二十二年(丁丑、一七五七)春正月二十八日(庚申),行在戶部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稱「臺、澎遠隔重洋,各營兵餉,先於乾隆十八年經臣喀爾吉善奏准,於每歲冬底臺郡派文武各員定限次年正月到省,將全年俸餉由藩庫支領運廈;乘春風和緩之時,配船載赴臺、澎存貯備放。惟是兵餉內有搭放錢,節年由省海運至廈,與餉銀一並渡臺,往往愆期;以致陸運餉銀在廈守候,仍有遲至四、五月間冒險渡洋之事。今請將此項錢按數豫撥一年,從容水運赴廈,暫寄廈防同知庫內;俟當年臺、澎委員領餉到廈,隨銀起運」。應加所請』。得旨:『依議速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三十一。  二月十五日(丁丑),頒給福建臺灣北路副將傳敕;從總督喀爾吉善請也。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三十二。  三月初四日(乙未),調廣東提督胡貴為福建水師提督。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三十四。  夏六月初二日(壬戌),諭曰:『馬龍圖著來京候旨;臺灣鎮總兵員缺,著林洛補授』。  又諭曰:『喀爾吉善奏總兵馬龍圖不職,已降旨令來京候旨矣。其在任劣跡,仍著俟查明後即行據實參奏。至所請王無黨調補臺灣鎮總兵之處,王無黨朕所深悉,前因不勝總兵之任,用為鑾儀使;後見其人尚堪任使,是以補放漳州鎮總兵。但年已就衰,且非水師出身,遠涉重洋非所素習;恐於海外巖疆,不甚相宜。倘不勝任,又須更調,殊於營伍無益。臺灣鎮總兵員缺,業經另簡。可將此傳諭喀爾吉善知之』。  初四日(甲子),諭:『向來福建水師將弁,多用本地之人。蓋緣水師與陸路技勇迥別,非習於洋面風濤者不克勝任;勢不能不就生長其地、諳悉情形之員隨宜簡補,以便操防。該將弁等既膺擢用,即當凜遵體制,慎重職守,不得以私蔑公。乃伊等往往因管轄地方本係桑梓或曾充行伍,所屬兵民非舊日之朋儕、即同閈之姻戚,熟識有素,遂不避嫌疑,往來雜沓;甚至瞻徇情面,曲庇所親:以致將卒之等威不辨、營伍之紀律不張,舉動輕褻,行事不足服眾。雖有統轄之名,毫無忌憚;此所關於戎伍者甚重。如近日喀爾吉善參奏臺灣鎮總兵馬龍圖徇私褻體,即其明鑑。嗣後武弁蒞任本地,務宜湔除舊習、恪守官方,自知檢飭;約束兵丁,勤加操閱。該督、撫等均留心體察,警覺提撕,交相規勉;其蕩檢不職者,即據實參奏,庶足以厲武勇而肅戎行,稱朕委任之意。著將此通行曉諭知之』。  十三日(癸酉),諭:『……浙江提督員缺,著胡貴調補;所遺福建水師提督員缺,著馬大用補授』。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四十。  秋七月十七日(丁未),諭:『閩浙總督員缺,著楊應琚調補,速赴新任』。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四十三  冬十月二十一日(庚辰),諭:『據新柱覆奏「遵查總兵馬龍圖不職摺內,稱馬龍圖到任一載,從無收受屬員饋送,而查革陋規尤為嚴切;實無操守不清之處」等語。果爾,則喀爾吉善與馬龍圖有何嫌隙,而以劣跡指參乎?是明係副將黃良因喀爾吉善已經物故,無可對證;故意代為徇隱。新柱不加詳查,為所朦蔽,未足為信;著傳諭楊應琚將馬龍圖在任劣跡悉心訪查,據實覆奏』。尋奏:『該總兵籍隸潮陽,所屬兵民間有姻戚、朋儕,交際往來,體制未免輕褻;而操守一節,尚無物議。現蒙聖恩令回臺灣原任,俟該員來閩,臣即面加告戒,務令湔除舊習,恪守官方;如不遵改,查實嚴參』。報聞。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四十九。  十一月初八日(丙申),調福建臺灣鎮總兵林洛為海壇鎮總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五十。  十二月十四日(壬申),賑卹福建臺灣縣旱炎貧民。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五十二。

  ·乾隆二十三年

  乾隆二十三年(戊寅、一七五八)春正月二十五日(壬子),諭曰:『……廣東巡撫,著鐘音調補;周琬,著調補福建巡撫』。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五十五。  二月二十一日(丁丑),命翰林院侍講學士莊培因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五十七。  三月二十一日(丁未),諭曰:『周琬現在丁憂,福建巡撫員缺,著吳士功補授。吳士功未到任之前,巡撫印務著楊應琚兼管』。  二十八日(甲寅),諭軍機大臣等:『吳士功已有旨陞任福建巡撫,陝西巡撫員缺,令鐘音調補;並令吳士功俟鐘音到陝之後,再赴福建新任』。  是月,閩浙總督楊應琚奏:『酌定防範臺灣事宜:一、臺民墾種,侵越熟番地界;應查明挑溝,畫清界限。一、熟番通事、社丁,承充多外來遊民,機變滋累。近來熟番半通漢語,請即於番社中選充;社遠無通漢語者,酌留妥實漢人,仍結報該地方官查察。一、採辦戰船木工,一匠入山帶小匠多名,濫伐木材;應按年需木數核定匠額,令該地廳、縣給印照、腰牌,嚴加管束。一、逐水人犯,例應遞回原籍,不令偷渡;近多遞鹿耳門潛住,且有到籍後偷渡者。請嗣後令地方官將案由備文,差押臺防同知查驗,配船押遞回籍;並令本籍官,文覆原遞衙門存案。人犯起程,久無原籍回文,即移究。又,人犯偷渡,多係充橫洋船水手;此船每隻止需舵水十四名,例准二十餘名,請裁至十四名為率』。得旨:『皆應行之事,如所議行』。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五十九。  夏四月二十二日(丁丑),免福建臺灣縣乾隆二十二年分各則田旱災額賦。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六十一。  秋七月初六日(庚寅),蠲免福建臺灣府屬臺灣縣旱災民田額徵米四千四百九十石有奇、勻丁銀三十兩有奇。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六十六。  九月初九日(壬辰),兵部議覆:『閩浙總督楊應琚奏稱「閩省臺灣鎮遠隔重洋,統轄一十五營,水陸相兼,民番雜處。南澳鎮左營隸閩、右營隸粵,並轄粵東澄海、海門、達濠水師各營。此二鎮,請仍注為最要缺。海壇鎮內護省會、外控海洋,右接金門、左連烽火;金門鎮內捍泉廈、外控臺澎,為洋艘經由之地。此二鎮,地亦險要;惟所轄本標二營事務較簡,請俱改為要缺。浙省定海鎮孤懸海中,洋汛遼闊;南通閩、粵,北達江南、山東、直隸、奉天諸省:實為上下巡哨之樞紐。所轄水師營五、陸路營二;請仍注為最要缺。黃巖鎮枕山濱海,寧、紹、溫、臺巡哨勢相聯絡;溫州鎮上接黃巖、下通閩海,所轄玉環一營為海洋門戶。二鎮營務雖繁,界連內地;請俱改為要缺」。均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七十。  二十七日(庚戌),賞卹福建南澳鎮左營因公赴臺遇風淹斃兵丁銀兩。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七十一。  冬十月十二日(乙丑),閩浙總督管福建巡撫楊應琚疏報乾隆二十二年福建侯官、古田、淡水等廳縣開墾屯田一百一十八頃三十畝有奇。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七十二。  是月,閩浙總督楊應琚、福建巡撫吳士功等奏:『福建漳、泉二府上年收成歉薄、本年又被偏災,明春民食宜備。查上年奏准撥臺灣府屬倉榖十五萬石、浙省溫臺二府屬倉榖十萬石,令漳、泉二府殷實商民赴倉買糴,民食賴以不缺。今延平、建寧、邵武、福寧等府年豐米賤,各倉多有陳榖;請撥十五萬石,令漳、泉二府商民買糴。所得榖價,俟來歲秋收後買補還倉』。得旨嘉獎。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七十三。  十二月癸丑朔,賑福建臺灣、鳳山、諸羅、彰化等四縣本年風災饑民並緩徵新舊錢糧。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七十六。

  ·乾隆二十四年

  乾隆二十四年(己卯、一七五九)春正月十四日(丙申),以福建糧驛道顧濟美為四川按察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七十八。  三月十二日(壬辰),諭曰:『楊應琚現在浙江,著速行來京,有交辦事件。其閩浙總督印務,著楊廷璋暫行護理』。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八十二。  夏四月初八日(戊午),諭:『閩浙總督員缺,著楊廷璋補授』。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八十四。  十九日(己巳),豁福建出洋遭風被漂兵米並榖一千四百七十石有奇。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八十五。  五月初二日(辛巳),以福建臺灣北路協副將編柱為汀州鎮總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八十六。  六月十五日(甲子),以翰林院侍讀學士王鳴盛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御史胡澤潢為副考官。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八十八。  閏六月初八日(丙戌),蠲免福建臺灣、鳳山、諸羅三縣乾隆二十三年晚禾風災額賦。  初九日(丁亥),命翰林院侍講學士汪廷璵提督福建學政。  十二日(庚寅),諭:『據楊廷璋奏「福建水師提督馬大用現在患病,行動勉強,一時難以脫體;請解任」等語。馬大用著准其解任調理;病痊之日,來京候旨補用。其福建水師提督員缺,著馬龍圖補授。林洛,著調補臺灣鎮總兵』。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九十。  十六日(甲午),福建按察使史奕昂奏:『漳、泉二府建有府監,其收禁不過解府審轉之犯,空房頗多;龍溪、平和、漳浦、晉江、同安五縣監犯多至百餘名及數十名不等。請將各該縣收禁臺屬重囚提撥各府監收禁,責成司獄防範』。得旨:『甚好;如所議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九十一。  秋九月十一日(戊午),調廣州將軍舍圖肯為福州將軍,以福州將軍新柱為正藍旗蒙古都統。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九十六。  冬十月十五日(辛卯),以福建臺灣鎮總兵林洛、浙江黃巖鎮總兵黃士俊對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九十八。  十八日(甲午),調福建海壇鎮總兵甘國寶為臺灣鎮總兵、浙江黃巖鎮總兵黃士俊為海壇鎮總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五百九十九。  十一月十一日(丁巳),諭:『各省綠營千總,舊例限以六年俸滿離任。此與從前武職中之大銜、小銜,同一陋習。若謂專為把總開一陞轉階梯,則今日之年滿罷斥者即前日之由把總拔補者也,豈優於六年之前而遽劣於六年之後乎!且聞有情願守把總之故吾,而不願為千總,以致六年後即革退者。況守備缺出,多於千總推用;則把總、外委原可循次漸進,何致壅滯?嗣後各省綠營千總任事六年,著該督、提等秉公甄別。應行保舉者送部引見,令其回任候陞;若年力衰庸,則奏明休致。其餘仍留原任,歸於下次再行甄別,如教官例。但不得稍存姑息,使不肖之弁得以濫竽久任耳。其應如何甄別及按年彙奏之處?著該部詳悉定議具奏』。尋議:『直省綠營千總六年俸滿,令該督、撫、提詳加考驗:其人材弓馬、年力堪膺保送者,給咨送部引見。將曾經出兵者發回原任,俟本省題補缺出,揀選題補;未經出兵者發回原任,歸部雙、單月應用班內挨次銓選。其年力未衰、弓馬尚可者,仍留原任;庸劣衰邁者,勒休:於年底分晰彙奏。至回任候陞尚未陞用及留任又閱六年,仍照前例甄別。再,臣等查各項千總內向係俸滿離任者,俱請一體辦理。如各省水師俸滿千總及黔省苗疆俸滿千總,亦請照例甄別,保舉送部引見後,發回原任候補。又直隸捕盜千總三年內並無盜案,仍令該督照例聲明題補;再屆三年俸滿,送部引見,亦免開缺。其臺灣三年俸滿千總,於引見後發回本省題補及候推者,均令調補內地候陞。又河營千總六年俸滿,例不送部,留工候題;仍令該督一體甄別,免其送部,毋庸開缺:均歸年底彙奏。再,滿洲補放綠營千總,業經停止;現在滿洲千總無幾,俟六年俸滿後照例出具考語,咨部開缺:於年底彙行引見,或仍令在京原處當差、或另行錄用,候旨遵行。又,出旗為民另記檔案驍騎校調補綠營千總,業奏明停其陞轉。至六年俸滿,如人材弓馬去得者,仍留原任;衰庸者,勒休』。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  是月,閩浙總督楊廷璋奏:『臺、廈商船,米禁甚嚴。臺灣米多,患榖賤妨農;漳、泉產少,患榖貴病民:既利奸囤,兼滋偷漏。請酌弛米禁,專准橫洋船每船帶米二百石,榖倍之;定口出入,責令文武官嚴查,無得偷運外番及資島匪。違者拏究』。得旨:『此所謂因地制宜也;如所議行』。  又奏:『杭、嘉、湖偏災米貴,臺米海運可通。北風正發,請先於福、興、泉、寧四府屬近港處倉榖撥十萬石,諭浙商買運糶濟;仍飭臺屬如數派撥,俟南風起,運入內地補倉』。得旨:『甚好,如所議行』。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一。

  ·乾隆二十五年

  乾隆二十五年(庚辰、一七六○)春正月,福建按察使署布政使史奕昂奏:『閩省各屬倉斛,由司督製分給。第木質有剛柔之別,行用經年,每因時地潛為盈縮;且潮氣薰蒸,易滋霉蛀。弔省較驗,往返路遙。臺灣遠隔重洋,尤難查核。請照部頒斛式,鑄造鐵斛十二分,給福州等十二府、州。凡所屬廳、縣倉斛責令每年春秋就近較對,其轄道盤查府倉亦即就府平驗,藩司仍不時稽查』。報聞。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五。  夏五月十六日(己未),以侍講學士周煌為福建鄉試正考官、戶部員外郎毛燮為副考官。  二十一日(甲子),諭軍機大臣等:『據實麟等奏「巡臺灣營伍」摺內於兵丁及番目等僂舉捐賞之語。科道巡視臺灣量為獎賞,如係舊有成例,豈竟無支用之項?豈有該御史等自京攜帶銀兩,往彼置買煙、布以備捐賞之理!著傳諭楊廷璋、吳士功等查明,向來此等賞需,作何酌量支用公項?抑或該御史所定養廉內原係酌計從容足用,臨時作何豫備分賞之處?一並詳悉確查,據實奏聞』。  二十五日(戊辰),福建巡撫吳士功奏:『濱海漁船出沒,即為匪盜潛蹤之藪。謹酌議規條:一、漁船於赴縣領照及商船改換漁船時,先令船戶取具族鄰、澳甲保結,再令船戶出具舵水不敢為匪甘結並十船連環互結:如有一船為匪,船戶治罪、餘船連坐;澳甲不首報,一並嚴處。一、漁船春冬出入,本有定期;因未定查報之例,往往在洋逗遛。嗣後遇先進口之船,即向查明未回各船現在何處;倘屆期不還,即稟明地方官沿海行查。如澳甲匿不查稟,一並治罪。一、漁船回口,如攜帶貨物,應令於置貨地方給單照驗,以杜來路不明。一、閩省商漁船,向止於船頭編刻字號;今應於船檣一體編刻「福建省某府州縣某號,船商、漁戶某人」字樣,到處易於查驗』。得旨:『立法可謂詳明,行之尤宜實力』。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十三。  秋七月初三日(乙巳),諭曰:『……其甘肅臨洮道員缺,著蘇凌阿調補;所遺福建糧驛道員缺,著朱珪補授』。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十六。  八月二十三日(甲午),吏部議覆:『貴州按察使彰寶奏「准苗疆命盜等案停止展限辦理」一摺,經臣部行文湖南、湖北、四川、云南、廣西、甘肅等省並山西歸化、福建臺灣、廣東瓊州等邊遠地方可否照貴州一例辦理之處?令各督、撫詳議。茲據各督、撫回奏:苗猺夷獞久知奉法,承審案件未便仍舊展限;且內地定例,解審人犯原准扣除程限。今苗疆既照內地不准展限,請一體扣除」。應如所請』。從之。  是月,閩浙總督楊廷璋條奏『清釐臺屬邊界,酌定章程:一、臺郡彰化縣沿山番界,年來侵墾漸近內地,生番逸出為害。今據該鎮、道勘明,於車路旱溝之外,各有溪溝、水圳及外山山根,堪以久遠劃界。其與溪圳不相接處,挑挖深溝,堆築土牛為界。至淡防廳一帶,從前原定火燄山等界,僅於生番出沒之隘口立石為表,餘亦未經劃清。今酌量地處險要,即以山溪為界;其無山溪處,亦一律挑溝堆土,以分界限。一、彰邑各處越墾田園,新、舊界內共二十處;或社番自行開墾、或彲給民人開墾納租,番民均屬相安。若安設官莊,則地盡歸官,番民失業;自應遵照乾隆十一年之例,還番耕管。以各社通事、土目為管事,以各墾戶為佃人,分別納租;仍令各通事、土目將經收每年租粟及完納課銀各數目,造冊查核。一、淡水、彰化二屬劃定新界之外,其田園、埔地盡皆退為荒埔,還番管業,不許漢人彲墾。至如淡水廳所屬之拳頭母山等處逼近生番,時出擾害,業經佃逃田荒;應徵粟米,均應按數豁除。其未墾埔田,飭令各業佃勒限三年,開墾陞科。一、淡、彰二處沿邊要隘,向派番丁把守。今定界之後,新屬沿邊共應設隘寮十處,派撥熟番二百一十七名;淡水一帶共應設隘寮一十八處,派撥熟番七百二十名,加謹防守。其番丁口糧,彰屬即於該社番租粟內撥給;淡屬向無租粟,查各社番曠埔現在未墾者尚多,應令查出稟墾,以資隘丁口糧。仍令該管巡檢同附近汛弁,於定界各處嚴密巡查』。得旨:『覽奏俱悉』。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十九。  九月初五日(丙午),閩浙總督楊廷璋奏:『查臺灣北路左營石榴班汛之林圯埔地方,內通水沙連番社,中隔大溪、外達觸口。從前因內地偏僻,行人稀少;是以祗於石榴班設汛防守,該地未經議建汛防。近日人煙稠密,商賈往來不絕;奸匪因之潛匿,搶竊時聞。應請將林圯埔地方添設塘汛,即於石榴班汛內撥兵十名、鹽水港汛內撥把總一員駐劄巡防』。下部議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二十。  冬十月十一日(壬午),以福建按察使史奕昂為廣東布政使、廣西蒼梧道富明安為福建按察使。  十五日(丙戌),兵部議覆:『閩浙總督楊廷璋奏稱「臺灣北路左營林圯埔地方偏僻,請添設塘汛;於鹽水港汛內撥外委一員駐劄、於石榴班汛內撥兵十名,估建營房」。應如所請』。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二十二。  十一月十八日(戊午),豁除福建鳳山、連江二縣乾隆二十四年分被水衝塌地畝額賦。  是月,福建巡撫吳士功奏:『臺灣府屬承審命、盜案件,向例限十個月完結;臣前奏於命案酌減兩月、搶竊等案酌減三月,經部議准在案。但命、盜案件既經減定限期,則承緝、承追、承查、承變、承修、承造及盜案疏防等事,俱未便仍照向例扣限。查承審命案既減兩月,則凡初參承緝與承追、承變等案請一例減兩月,限八月完結;承審搶竊雜案既減三月,則盜案越獄疏防及承查、承修、承造等案請一例減三月,限七月完結』。得旨:『好』。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二十五。  十二月,調任福建金門鎮總兵游金輅奏請陛見。得旨:『今用汝為臺灣總兵,即宜速赴新任。此最要地,一切勉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二十七。

   ·乾隆二十六年

  乾隆二十六年(辛巳、一七六一)春正月十七日(丁巳),以福建臺灣鎮總兵甘國寶為福建水師提督,調福建金門鎮總兵游金輅為臺灣鎮總兵;以福建澎湖協水師副將談秀為金門鎮總兵。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二十九。  二月十五日(乙酉),兵部議准:『閩浙總督楊廷璋奏稱臺灣、澎湖二處參、遊、都、守等官,自改例二年報滿,調回內地;各員以報滿甚易,未免希心速代,於營務難望整飭。請照鎮、協大員及文職之例,仍定為三年俸滿保題,調回內地候陞』。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三十。  夏四月十二日(辛巳),以廣西按察使曹繩柱、福建按察使富明安對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三十四。  五月十二日(庚戌),吏部議覆:『閩浙總督楊廷璋等奏:「臺灣府屬鳳山縣之阿里港在縣治東北五十里,南距萬丹二十餘里、北通臺邑之羅漢門、東接傀儡山,逼近生番;且該地流民聚處,搶竊頻聞。又,諸羅縣之斗六門與彰化縣虎尾溪接壤,毗連石龜溪等四十三莊;向多遊匪出沒,離縣窵遠:均需設立專員。查鳳山縣縣丞駐劄萬丹,民淳事簡;請移阿里港。又,臺灣縣所屬之新港司巡檢駐劄郡城,盤查海口小船出入,並無巡防地方之責;請移駐諸羅縣之斗六門,管轄石龜溪等四十三莊。其查驗船隻事,責成臺灣府經歷兼管。至阿里港、斗六門應建衙署,現有萬丹、新港舊署盡足估變酌移,毋庸動項」。均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三十六。  十六日(甲寅),諭:『據楊廷璋奏「請將浙江玉環營水師參將陳啟燦陞補福建臺灣水師副將」一摺,兵部議覆本內既稱隔省陞用,有礙成例;應無庸議矣。及閱夾單通列外海水師人員內,原有陳啟燦之名。陳啟燦既得入夾單請用,則非必不應用之人可知。而該部辦理此案,意在守例,事乃矛盾;並不將緣由詳悉聲明,甚屬非是!即吏部向來於文職人員議准、議駁,亦不無拘泥成例、事涉兩歧之處。嗣後遇有此等奏請題調人員實係人地相宜者,即應准情酌理,畫一定議,毋得遇事膠執!即云守例,亦應聲明兩請。陳啟燦已照該督所請,准其陞補臺灣水師副將。仍將此諭令吏、兵二部知之』。  二十日(戊午),諭:『……〔福建巡撫〕吳士功,著革職』。  又諭曰:『定長著補授福建巡撫。……定長未到之前,其巡撫印務著楊廷璋暫行兼署』。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三十七。  秋七月二十九日(乙丑),兵部等部議准:『閩浙總督楊廷璋疏稱福建澎湖水師左營戰船往臺灣運載兵米,出洋飄沒,應免賠補;飄沒兵程廷宏等二十二名,照例給與祭葬銀』。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四十一。  冬十月二十六日(辛卯),戶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楊廷璋奏:「臺民搬眷期滿,酌定防範各條:一、船主、澳甲治罪宜嚴也。查偷渡出洋,由廈門大擔口正路者,多船主、舵工頂冒水手,招無照之人私往;其由青、浯、檳榔等嶼小路者,係客頭先於海澄、龍溪等縣招集小船,由石瑪潛出廈門搭載大船。請嗣後遇拏獲攬載船隻,將各船戶照客頭包攬過臺例,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並究原保澳甲及開張歇寓者,一體枷杖。一、失察偷渡處分宜定也。查臺屬淡水廳及臺、鳳、諸、彰四縣所轄各小港,均進臺捷徑。嗣後如獲犯,即究出入口岸,將失察之該管文武員弁照議處本籍地方官例,核數查參。一、獲犯賞例宜優也。原議在洋獲犯十人以上,賞銀二兩。嗣後請加為四兩;每十名以上,照數遞加。若尚未出洋,別汛兵目、澳甲盤獲者,減半賞」。均應如所奏辦理。其現在過臺戶口,該督即飭地方官編入保甲,安插管束;仍將期滿停搬緣由曉示,禁絕私渡』。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四十七。  十一月初六日(庚子),緩福建淡防廳屬拳頭母山乾隆十九、二十、二十一等年未完應徵供粟二千五百石有奇。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四十八。  是月,閩浙總督楊廷璋奏:『水師戰艦緊要,全在舵工得人。現就各營甄別,擇能駕駛趕繒大船、熟諳沙線礁路、屢往澎臺無誤者列優等,增給戰糧一分;外委缺出,准考拔。如僅能駕艍■〈舟古〉小船、年力稍壯者列次等,照例給餉炊;仍不時弔驗,如奮勉向上,拔優等給糧。其年力衰老、駕駛生疏者,分別汰革,降副舵學習,不給舵炊。並請嗣後舵工年逾六十概汰,不准戀充』。得旨:『甚是』。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四十九。

  ·乾隆二十七年

  乾隆二十七年(壬午、一七六二)春二月,護理福建巡撫印務布政使德福奏:『閩省修造戰船,自交營日始,三年小修、再三年大修;再屆三年,雖限應拆造,如驗係尚堪修理,仍止准再大修一次:與山東現辦情形略同。惟屆小修、大修之船,向止扣滿三年,該營即駕交廠員照例估報,從無呈請緩修者。請嗣後凡遇應修之期,由各鎮、協、營查驗,如完好船隻,不得扣年交廠;應飭該營再行駕駛一年,限滿另驗。如混行交廠及廠員扶同請修,參處』。得旨:『如所議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五十五。  夏五月二十一日(甲寅),諭曰:『楊廷璋等前奏「臺灣換班兵丁經過詔安縣,有人訛傳官兵根究陳作、賴石各舊案,居民驚疑遷避一事;當即傳旨,令該督、撫飭緝首先倡言之犯,以儆刁惡,不得多有株連。乃查辦日久,首犯未獲。朕復慮地方有司張皇其事,必致累及無辜;是以詳悉傳諭,令其毋庸嚴切根究,轉滋紛擾。今據該督將知縣馮禾、遊擊章奏功僅請交部議處,此則狃於尋常定例;未知此案要犯稽延漏網,皆該縣等實有以致之也。地方有此等不法之徒首造謠言,初發時有司果能迅速查拏,自可得其端緒;乃因循玩誤,致狡犯蹤跡日遠日迷,讞牘不能速結。而伊等又止以承緝遲延,輕罣吏議;豈足示懲!馮禾、章奏功俱著革職,仍令該督等將伊等平日居官何如?出具考語,送部引見。其道員楊景素、知府蔣允焄駐劄伊邇,為伊等專轄大員;並不一面具稟、一面董率所屬,即行嚴緝,咎亦難逭。著交部嚴加議處』。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六十一。  閏五月癸亥朔,調福州將軍舍圖肯為盛京將軍、廣州將軍福增格為福州將軍。  十五日(丁丑),以翰林院侍讀學士秦大士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御史毛輝祖為副考官。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六十二。  二十二日(甲申),諭軍機大臣等:『據楊廷璋等奏「臺灣淡水營兵丁鄭峨等藐法聚眾,擒毆同知衙役;現嚴飭該鎮、道逐一究明,押解赴省,從重定擬」等因。臺灣為海外重地,在營兵丁乃敢抗官挾制、聚眾擒毆,大干法紀!且衙役十三人俱各毆有重傷,則其肆行逞兇,必不止鄭峨等五人;應逐一根究,毋使漏網。並即在於本處地方正法示眾,俾愚頑知所懲戒;若於省城結案,則該處之人逖聽風聞,究不如目擊警心者之更為悚惕也。該犯鄭峨等若業經解赴省城,自不便遠隔重洋,復行解往;如尚未經起解,該督、提等即遴委大員前往,會同該鎮、道嚴行究審,根究黨惡,從重分別定擬,在於臺灣地方正法梟示。此等兇徒即多處數人,情法亦所允當。嗣後設遇此等案件,俱即於犯案處所審明辦理,不必遠行提解。著將此傳諭楊廷璋等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六十三。  六月初十日(辛丑),諭軍機大臣等:『今日游金輅奏報臺灣雨水情形一摺,於兵丁鄭峨等聚眾毆役之事,竟無一語提及;朕以為或該總兵具摺在前,而兵丁等生事在後。及檢查楊廷璋奏摺,稱係五月初一日據臺灣鎮總兵游金輅等咨稟,則游金輅封發奏摺時,此案久經發覺矣。總兵膺專閫之寄,遇地方有事,即應據實奏聞。況管轄兵丁,尤其專責;而臺灣一鎮孤懸海外,更與內地不同。今游金輅於此等事件僅以咨稟督、提了事,而於奏牘中竟不復置一詞,是全不知節鎮大員職掌所係;若以兵丁滋事恐於考成有礙,不敢直陳,則識見尤為鄙陋矣!至於雨水情形,不過地方大員隨時陳奏之事;游金輅乃專以此斤斤入告,遂謂可以塞責耶?游金輅著傳旨嚴行申飭』。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六十四。  秋九月初三日(壬戌),諭曰:『各省學政,現屆差滿。………福建學政,著紀昀去』。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七十。

  ·乾隆二十八年

  乾隆二十八年(癸未、一七六三)春三月十六日(癸酉),閩浙總督楊廷璋奏:『臺灣孤懸海外,奏准內地代捐收榖運貯;現在額數已全,應請停』。下部知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八十三。  夏四月初八日(乙未),福建巡撫定長疏報侯官、古田、屏南、永福、南安、浦城、霞浦、福安、漳平、龍巖、福清、莆田、同安、南靖、寧德、惠安、長汀、鳳山、彰化、淡防等二十廳州縣乾隆二十六年分勸墾田地、山園七十五頃二十八畝有奇,鳳山縣勸墾官莊田園二甲九分有奇』。  豁除福建南安、建安、鳳山等三縣水衝田園地三十四畝有奇、淡防廳無徵田園三百十九甲有奇額賦。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八十四。  五月十五日(辛未),以福建按察使曹繩柱為廣東布政使、湖南驛鹽長寶道淑寶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八十六。  二十四日(庚辰),曹繩柱著補授福建布政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八十七。  秋八月二十八日(壬子),以福建按察使淑寶為甘肅布政使、福建糧驛道朱珪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九十三。  冬十月十六日(己亥),諭:『據楊廷璋參奏「臺灣鎮總兵游金輅貪黷不職各款,請革職審擬」一摺,甚屬公正明允。游金輅及都司張廷顯俱著革職;其貪黷不職情由並款內犯證,交與該撫一並嚴審定擬具奏』。  調福建海壇鎮總兵楊瑞為臺灣鎮總兵、調廣東提督黃仕簡為福建水師提督。  二十一日(甲辰),兵部議准:『閩浙總督楊廷璋奏稱標營學習世職及澎臺俸滿把總、候補千總並分發候補千總之武舉,均應按照缺次輪流咨補。但無志者或以缺次有定不肯練習技勇,請於甄別年滿千總之期,一例甄別;其衰怠者,即休退報部,俾留標各員知所策勵』。從之。  二十三日(丙午),以江西按察使顏希深為福建布政使。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九十七。  十一月二十六日(己卯),諭曰:『楊廷璋著補授大學士,仍留閩浙總督之任』。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六百九十九。  十二月十三日(乙未),諭:『……福州將軍員缺,著明福調補』。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

  ·乾隆二十九年

  乾隆二十九年(甲申、一七六四)春正月二十一日(癸酉),以原任福州將軍福增格為熊岳副都統。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三。  三月初三日(甲寅),福建水師提督一等海澄公黃仕簡奏:『廈門為商船云集奧區,惟恐匪徒出沒滋事及夾帶禁物、透漏稅課,故設立關部稽查、同知察核,並輪派武職巡邏,防範已極嚴密。乃臣留心察訪,知該關於進出各船不拘內地外洋,每船勒取番銀陋規多寡不等;文武衙門,朋分收受。應請簡派大員赴閩清查』。得旨:『嘉悅覽之。汝可知恩,朕亦可謂知人』。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六。  夏六月二十四日(甲辰),諭曰:『楊廷璋現交部嚴加議處,著解任來京候旨;蘇昌著調補閩浙總督』。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十三。  秋七月辛亥朔,諭:『前黃仕簡參奏廈門洋船陋規,內總督每年得受銀一萬兩、巡撫每年得受銀八千兩等語;朕以當此法紀肅清之日,督、撫受恩深重,何至任意貪婪若此。如果屬實,則大奇之事,亦必重治其罪。但不得不徹底根究,以核虛實;是以命舒赫德等前往據實查辦。嗣據舒赫德等節次查奏,該提督所參一萬、八千陋規之說,俱屬子虛;是楊廷璋等尚不致罔顧朕用人顏面,無所忌憚。至購買燕窩等物,定長惟沿習向例給價,而楊廷璋於此外復有令屬員墊買人參、珊瑚、珍珠等物,僅照所開平價給發;致屬員添價墊買,為婪收陋規藉口。楊廷璋溺職負恩,罪實難逭!但此等陋習,料非僅福建一省為然;別省幸而不致敗露,則亦姑置不究。今既訊有確據,豈可不示以創懲!楊廷璋擢任封疆以來,尚能實心任事;是以簡用大學士,仍留總督之任。乃不能正己率屬,致啟屬員巧為逢迎、借端欺飾之漸;不但不堪表率封疆,即令其還京供職,亦有何顏面復廁綸扉耶?姑念其宣力有年,齒復衰邁,不忍遽加擯斥;著加恩賞給散秩大臣,來京效力。定長本無大過,著從寬留任』。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十四。  八月二十日(己亥),以福水師提督黃仕簡、廣東提督吳必達對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十七。  九月十一日(庚申),諭曰:『御史李宜青條陳臺灣事宜一摺,所奏應行與否,且不具論;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體。該御史奉差巡臺,地方之事皆其職分所難諉。第同差滿、漢二員,考成均屬一體;見聞所及,理宜和衷共酌,會銜入告。即意見容有參差,亦應據實聲明,專摺奏請。乃李宜青既不於在臺時彼此會商,至回京復命亦未聞一言及此;直至差滿日久,挾此為獨得之秘,羅列見長。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瑣,固當如是耶?此等伎倆,猶得以嘗試為得計耶?李宜青著傳旨申飭。至所請各條,亦不必以人廢言,仍著交部議奏』。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十八。  冬十月十一日(己丑),以福建臺灣道余文儀為福建按察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二十。  二十九日(丁未),命修撰王杰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二十一。

  ·乾隆三十年

  乾隆三十年(乙酉、一七八五)春閏二月十六日(壬戌),諭軍機大臣等:『蘇昌奏「請增閩省鹽價」一摺,經行在戶部議以「是否實在情形,難於懸揣。楊廷璋久任閩督,於鹽務自必熟悉;請交楊廷璋妥議覆奏」;已如部議行矣。閩省鹽務,果有成本不敷、難於銷售之事,楊廷璋在閩數年,何以未經籌辦?蘇昌到任未久,於地方諸務諒未必即能真知灼見。所奏是否實情?誠難懸斷。定長簡任閩撫有年,於該省現在情形知之必確。如果商力疲乏、運售維艱,自當熟籌妥辦。且錢價隨時長落,鹽價豈能因之屢為增減?且遽爾增價,於民有無擾累?亦不可不悉心斟酌。著傳諭定長,將商鹽實在情形及如何辦理妥協之處?即就所知覆奏。或蘇昌意在沽名,急於入告以博眾商感頌;亦即據實具奏。定長昨因楊廷璋一案罣誤,朕已加恩寬宥;此次交查事件,若稍存瞻徇之見依違兩可,必不能再為曲貸矣。將此密諭定長知之』。尋奏:『閩省鹽務,雍正元年曾將商人裁革,統歸官辦。復經題准:除長樂、福清、晉江、同安等四縣官辦外,餘悉招商行運,先完課銀、後配鹽觔。近年商辦,頗形竭蹶。乾隆二十八年通商呈請增價,前督楊廷璋酌准每擔加運耗鹽五觔。上年又僉請續增,經督臣蘇昌將建寧、光澤、邵武三幫准加運耗鹽七觔,不補錢水;其餘各幫,於原定賣價准每錢一文增補錢水九絲七忽零。今蘇昌奏請加增鹽價,是否於增補錢水外又請加價,臣無從懸揣。查雍正十一年題定:於各商成本外,每觔准其獲息一文;歷今三十餘年,本費既多,獲息自薄。請按一文之數,折半加增;令通省各幫悉照現在賣價每觔加收五毫,毋庸加給錢水,亦不准加運耗鹽。其泰寧一幫,近因溪河淤塞,民間願加挑運腳費,請每觔加收一文;溪河復通,仍止准加五毫。惟官運四縣,毋庸議增』。得旨:『所奏甚公。緣係問總督之事,此摺不明發,密令該部酌採議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三十一。  夏五月初三日(丁丑),諭:『巡視臺灣御史,前已降旨三年簡派一次;事竣即回,無庸留駐候代。今思該處現有道、鎮大員駐劄,一應地方事務俱可隨時經理;而向來巡察御史在彼並未聞有所建白,原屬有名無實。若遽行裁撤,則地方官或以遠隔海洋,無人稽察,日久不免廢弛;亦不可不防其流弊。嗣後屆三年請派之期,該衙門仍照例奏請,或暫停派往、或數次後派員一往巡查;候朕隨時酌量辦理。其盛京等五處分班簡派稽察,亦照此例行』。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三十六。  十六日(庚寅),以侍講謝墉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御史毛輝祖為副考官。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三十七。  秋八月十一日(甲寅),兵部議准:『閩浙總督蘇昌疏稱臺灣淡水營駐劄八里坌係販洋要路,又為臺郡北路門戶;向設都司一、千總一、把總二,俱從陸路人員內調補,恐於洋面情形未必熟練。查該營原係水陸兼轄,請改都司為水師調缺,把總、外委改用一半水師,督率水兵巡洋;其餘千總及把總、外委仍從陸路人員內拔補,專防陸路地方』。從之。  ——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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