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是一种合同权利,不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权利,而是直接依据合同法享...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是一种合同权利,不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权利,而是直接依据合同法享有的法定优先权利,不能通过受让取得,故实际施工人主张其基于承包人的权利让渡取得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也不成立。
延伸总结: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下的实际施工人因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而不具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但挂靠资质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明知其身份情形下,因与发包人成立了事实合同关系,应当认定其具备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2486号、(2021)最高法民申5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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