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是一种合同权利,不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权利,而是直接依据合同法享...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是一种合同权利,不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权利,而是直接依据合同法享有的法定优先权利,不能通过受让取得,故实际施工人主张其基于承包人的权利让渡取得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也不成立。

延伸总结: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下的实际施工人因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而不具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但挂靠资质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明知其身份情形下,因与发包人成立了事实合同关系,应当认定其具备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2486号、(2021)最高法民申5733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普法行动#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

关注我@建筑房地产法律圈,获取更多关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领域的司法实践资讯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院|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不包括实际施工人
最高法案例: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问题分析|审判研究ilawtalk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15 个常见问题
最高法院: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明知挂靠事实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梁慧星教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与评论(上) | 讲座全文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