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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及诉讼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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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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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债权申报和审核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实践中可能存在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其债权并不当然消失,而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并获得清偿。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需提供的资料?

1、由管理人提供,债权人填写完毕的《债权申报书》;

2、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自然人一般是身份证;机构债权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如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须提供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3、债权存在的证明材料:一般为各类原始合同;

4、申报债权数额、性质的证明材料:一般为合同、支付票据、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5、申报的债权有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担保的证据。

其他管理人要求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债权确认的具体流程?

1、管理人审查。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编制债权表。对于管理人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实务中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管理人接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并出具申报回执,其后经实质审查,编制债权表。

2、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对象为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债权的数额、性质、债权人等有关内容,可采取向管理人或申报人进行询问,查阅申报债权所附的证明材料等方式对申报债权进行调查,且核查中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核与纠正。

3、审理法院确认。债权表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的确认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时,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事项;

第二种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破产债权的确认之诉

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

(一)当事人的确定

1、债权人就自身债权提出异议时诉讼主体的列明

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己的债权有异议的,是起诉债务人还是起诉管理人?由于债权人异议的对象是“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而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要确认债权,自然只能起诉债务人,而不能将管理人作为被告。

2、就他人债权提出异议时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用的民事判决书(文书样式97)的说明中规定:“原告是其他债权人时,被告为债务人和相关债权人。”笔者认为,《破产法解释(三)》第9条表述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是一种“简称”,因为债权必然对应债务,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的金额、性质等)有异议,债务人作为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宜列为被告。

(二)诉讼请求的确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破产法解释(三)》第6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据此,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至少应该体现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债权是破产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第二,债权的性质(优先债权还是普通债权);第三,债权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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