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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 | 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承担

前言

2023年6月,正值全国第22个安全生产月,然而在21日夜间10点半,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内因燃气泄漏后爆炸发生重大事故,造成38人死亡,爆炸现场满地碎片,触目惊心。据央视新闻报道,6月24日,涉事烧烤店经营者马某某、股东张某某、股东刘某、店长索某某共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建筑工地、化工企业车间、制药企业研发室、高校实验室以及一些工业制造企业厂区等等,宁夏“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让这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一些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人员不得不重新考虑那个一直悬在心头的问题,如何更好的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若一旦发生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本文将就后者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未发生人身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也构成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刑事责任及

承担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生产安全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作明确解释,包括:

(1)管理人员,指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2)直接责任人员,指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无明显重大过失不构成本罪。此处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中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包括劳动者及企业老板本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国家、集体和相关群众的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4、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条件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此处的规定包括:

a.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

b.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章程、《条例》、办法和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c.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相关从业人员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条件2: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这里的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指财产损失。

条件3:上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量刑标准

1、基本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较轻刑: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了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3、具体量刑

2015年12月16日开始施行的《生产安全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4、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规定,实施该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从轻情节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施该犯罪行为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行政责任

及承担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九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中需承担的行政责任,本文分别从事故单位、事故单位负责人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个方面总结如下:

(一)单位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并可依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5、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三)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任

《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上述单位及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

事故罪竞合的处理

生产事故中只要有劳动者发生伤亡,是否一定构成上述重大责任事故罪呢?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I(第二版)》2023年1月版第686页观点,笔者总结如下:

(一)完全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时进行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一般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从罪名评价考虑也具有最相符合性。

(二)司法实践中,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在生产、作业中又违反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即当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和主体都出现竞合时,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当二罪中某一罪的情节明显重于另一罪时,应按情节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2、当二罪的情节基本相当,对于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他们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在无法查清对生产、作业是否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时,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

3、如果对生产、作业同时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时,为了司法实践的统一,一般仍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为宜,而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4、对于负责人、管理人员,他们既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又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为宜,而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总结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生产型企业常见多发的犯罪行为之一,本罪行为将严重阻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更直接危害到社会和谐稳定。安全生产教育应“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安全生产管理务必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生产设备务必严格要求执行安全标准,企业经营中应有效实施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现、举报、排除奖励制度等,坚决杜绝事故隐患,保证企业经营稳定发展。

作者:庄平平

编辑:文宣部

作者简介

庄平平律师

盈科南京律所公司法律事务部 合伙人律师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企业合规师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深交所)

中国人民大学汉青金融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知识产权工程师

擅长公司相关非诉讼业务、商事诉讼与仲裁及部分涉外业务。具有多年企业法务经验,专注以公司法为核心,围绕企业经营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股权与激励、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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