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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可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多大?这是现实劳资关系处理司法实践中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102条、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以上规定来看,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4)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伤害,用人单位赔偿伤者后可追索。

二、要求劳动者赔偿的程序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案件应归类为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一般民事案件?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直接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如果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行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劳动者追偿的,则应当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是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或向劳动者追偿的,都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多数学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追偿问题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内部法律问题,虽然此类案件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典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但由于损害赔偿的事实源于劳动者的职务行为,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损害赔偿纠纷,两者间的权利义务首先要受到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将此类纠纷归类于劳动争议,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

三、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根据情况不同稍有区别。

对于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已有法律的较为明确的规定,需要双方根据相关劳动法律签署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并按约定及法律规定执行。

对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要劳动者进行赔偿,用人单位需要在有关规章制度中规定,何种情况属于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衡量标准,并制定具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以审查是否构成违章作业。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只有在规章制度中具体规定赔偿时,才能依据该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

对于劳动者致他人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应基于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的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雇员追偿。原因在于,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但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大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四、劳动者赔偿的范围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系执行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经培训后通过劳动已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服务期违约金(培训赔偿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做约定的,且该约定合法有效的,应当根据协议执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具体赔偿数额可以综合考虑劳动者收入等情况,根据主观过错程度进行适当赔偿,毕竟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持生存的基本条件,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因此,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按照一般连带责任与用人单位平均负担义务,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的范围不得超过损失的50%。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来源:广东韩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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