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民间借贷中的债权清偿顺序
实践中的民间借贷,最普遍的做法为,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利息等,借条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自出借方交付借款时生效。若最后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债务人依约全部清偿完毕本金及利息,则皆大欢喜。但纠纷多产生于无法得不到全部实现的债权,此时,债权的清偿顺序是该是如何,以下结合现实案例来详细说明。
郑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200万元,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于两年后郑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计算。两年之间,郑某陆续还款,总计100万元。两年期限过去了,郑某届时未能还清所有款项,王某多次催告,仍无法追回剩余款项,无奈之下,王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对于这100万还款,是属于本金,还是属于利息呢?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由此可知,这100万还款首先应扣去王某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及利息,剩余部分才能作为本金。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薛佳欣编辑、整理,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江滨路融武大厦七层708室)
团队负责人介绍
陈纪豹,中国法学会会员,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自贸区委员会特约法律顾问、福清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法律部部长、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福清市阅读协会副主席。毕业和进修过的学校:厦门大学、北方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成功办理了许多刑事、民事、经济、非诉讼案件。陈纪豹律师自2002年执业以来,带领的团队连续八年获评司法系统先进集体,其个人从业以来,其中五年被福清市司法局评为个人先进,并获评2011-2015年连续五年福州市法治教育先进个人。其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能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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