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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可由对方承担,最高院支持律师费的案例

民间借贷合同中很多当事人约定对于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但是实践中,一些法院对于律师费问题一律不予支持,严重侵害了守约方的利益。其实最高院早在2016年就有判例,不但支持借贷合同中的律师费约定,并且无需提供律师费发票,仅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即支持了律师费诉讼请求。

吴晓光与李强、杨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李强、杨娟承担律师费是否正确。

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解读:

在法律实践当中一些法院对于双方有关律师费、调查费等因维权支付的成本约定,不予支持。即便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很明确。本案裁判观点在两个方面有指导意义:一是律师费用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其他费用”范畴,也就是律师费用不应计算在年息24%之中。合同约定债务人负担律师费用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给付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律师费用;二是债权人提交律师代理合同但尚未支付律师费用的,鉴于律师事务所履行了代理职责,债权人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债权人的律师费诉讼请求。与以往先行垫付律师费,向法院提交律师费票据不同,本案件法院依据《委托代理合同》支持了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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