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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可否由债权受让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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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在民商事活动中经常发生,债权转让制度的设计可以让债权人快速获取资金,加速资金的流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是否生效,关键在于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到达债务人。从法律条文本身看,由债权人就债权转让事宜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当无异议。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债权转让的通知系由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发出,该情形下通知效力如何认定,司法实务中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持此种观点者认为,应从文义解释严格限定债权让与通知的作出主体为单一主体,即债权出让人(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债权出让人,不仅有利于维系债权流转关系的稳定,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还有利于债权出让人因转让合同无效拒绝通知债务人保护自身权益。尤其是在出现虚假通知时,在债务人收到的转让通知为虚假的情况下,债务人对虚假受让人的清偿并不免除其向原债权人或者真正的债权受让人的清偿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得不负有对通知所涉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进行判断的义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其履行债务的负担被迫增加。例如在(2014)厦民终字第276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由债权人通知债权转让的裁判理由是:一、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地位和权益;二、便于受让人及时受领债权,避免受让人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受到债务人基于合同相对性提出的抗辩或第三人对该债务提出的主张,产生对抗债务人及第三人之效力;三、完成债权人的处分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若将债权转让通知作出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优点是保护了债务人,但对于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来说,减缓了债权人经济回流的速度,降低了资本的应用效率,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与此同时,债权人如果在达成转让协议后不履行通知义务,会导致债权转让制度失去意义。故在一定条件下,应认可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如(2011)浙民申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中有如下论述:涉案债权转让通知书虽非债权人楼陶军向债务人王某邮寄,而系受让人陈某向王某邮寄,但由于该债权通知书系楼陶军出具,且楼陶军与陈某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楼陶军根据陈某的要求配合陈某共同向王某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结合楼陶军将该通知书交给陈某持有的事实,可以认定陈某向王某邮寄涉案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不违背楼陶军的意思表示,也未损害王某利益,故王某提出涉案债权转让通知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依据不足。广东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中亦持此类意见:若债权受让人通知债务人,经债权出让人认可后,即可认定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我们认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应衡平转让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既要避免债务人陷入二次偿还的风险,也要考虑债权转让制度的初衷,即加速资金流转、实现经济效益。实际上,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系为让债务人知晓和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故在满足该目的的条件下,应认可受让人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的效力。

首先,可以运用解释方法对《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作目的性的扩张解释。该款主要表述以债权让与通知作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且并未明确规定债权受让人不得为作出通知的主体,从债权让与制度的设立是为实现债权流转的目的来看,将债权受让人作为通知作出主体是符合立法原意和初衷的。

再者,受让人较之转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可能更乐于及时作出通知,更具有通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果在债权转让当时转让人没有为通知,而受让人已经支付了转让对价,则仅允许转让人为转让通知的制度设计,将给受让人主张债权清偿带来较大困难,从而增加债权转让行为的交易成本。

最后,因债权转让发生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在受让人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债务人将面临判断债权转让真实性的风险。而若受让人在发出通知时,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以证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


无论是债权人通知还是受让人通知,都可以构成有效的债权让与通知。随着债权流转应用得越来越广泛,限定债权让与通知作出的主体对于债权流转有所限制,将受让人作为作出通知主体之一,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也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时,只要其出示了已经取得债权的证据,该让与对债务人就构成有效的债权让与。所以,我们认为,若债权受让人代债权出让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经债权人认可,则可以认定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生效,这样更有利于推动债权的高效流转,也达到了对债的关系的各方主体兼顾保护的利益平衡。


综上,我们认为,债权让与人与债权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后,债权转让的通知,既可以由债权人作出,也可以由债权受让人作出。当由债权受让人通知时,其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转让真实有效,则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生效。

蓝石提示:因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债权受让人发出的通知是否对债务人生效,存有不同的认定,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过程中应:

1.积极督促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

2.为避免债权人出让债权后不及时通知债务人,在债权交易过程中尽量要求债权人提供通知委托书或授权等;

3.在债权人未能通知债务人时,应及时向债务人提供债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以证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有效,并注意留存证据。

作者:蓝石律所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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