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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后果

作者:陈秋娟律师,广州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离婚纠纷中,恶意转移、隐藏共同财产的情形经常出现,现代社会人们的婚姻价值观日益多元化,一旦一方出现婚外情或严重家暴情形,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之时,掌握财产的一方出于人性自私的趋利避害性,就不会把资产放在个人名下,甚至于将个人婚后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都要想方设法转移出去。鉴于此,民法典对该类型行为的法律规定方面作出了重大改变。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没有附加任何时间节点的前提的

夫妻任意一方对婚后共同的财产是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若一方私自处理财产,势必打破这种平等。

刚刚被废止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仔细分析则可以发现,该法律条文并无“离婚时”的前置性约束,而是将该行为扩展至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存在上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可以对该方进行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重大改变,到底有什么影响呢?

根据以往司法实践经验来说,很多人在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时,对方为了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不同意离婚,甚至需要起诉到法院两次、三次才可以成功离婚。等到法院真正要判决双方离婚时,批准调取对方名下银行流水的时间期限,往往是分居前一年或起诉前一年,由于各法院,甚至是不同法官对于司法实践经验的把握不同,或者考量调取流水后的工作量问题,经办法官往往会极力压缩调取的时间期限,如果批准调取的时间期限是第二次或第三次起诉离婚时往前推一年,那么另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诡计就可能完全得逞。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就最近收到的一份胜诉判决举例进行说明。

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男方存在严重家暴行为,女方忍无可忍之下才于2020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我方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实男方因家暴原告而被当地公安分局认定存在家暴行为,对其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1000元,并提交了男方亲笔签名确认的因家暴而自愿赔偿原女方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保证书》。审理过程中,我们通过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男方2018年2月至调查之日止的银行流水,发现男方自因家暴被行政拘留出来后,第二天就大肆转移存款。我方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筛选提交了男方名下5张银行卡账户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的交易明细清单,以证实在双方夫妻感情严重恶化期间,男方在短时间内对外支取银行存款总额为4050000元。

诉讼过程中,男方多次藐视法庭,两次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法院认定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婚生子女均由工作、收入稳定的女方抚养携带,并按照男方平均月收入的50%顶格判决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还判决男方应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并依法认定男方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其恶意转移的款项,按照女方占60%,男方占40%的比例分配,判决男方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女方支付243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分居的时间为2019年9月,若法院适用之前的《婚姻法》来裁判,那么对于男方在分居之前恶意转移的款项,女方就很难主张拿到。结合本案来说,女方可能损失近一百多万元!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相较于之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而言,民法典关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没有附加任何时间节点的前提的,也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前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存在上述情形,则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可以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进行少分或者不分。这对于很多不掌握家庭财产的弱势一方来说是极大的利好,相信在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会有大量这样大快人心的胜诉判决出现。

二.法院新增“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由,让那些为了恶意转移财产而故意拖延的行为无所遁形

在我国,诉讼离婚本就是一大难题,若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基本都要被驳回,尤其是有复杂财产类型的案件,基本上很难第一次起诉就判决双方离婚。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躲着”不出现,不接法院电话,不接收诉讼材料,想让法院判决离婚更是难上加难。

在我们以往经办的大量案件中,有些当事人一年出轨嫖娼上百次,网上约炮、线下开房等劣行不胜枚举,双方已经好几年都没有过夫妻生活了,法官仍然不同意离婚;更让人可气的是有些当事人在庭外一见面就恶言相向,各种咒骂对方,极尽污言秽语侮辱贬损对方,但开庭时还要违心地说我还很爱你,希望你能早日回归家庭,共同养育我们可爱的孩子等等……更有甚者,不仅是言辞上如此诉说,还虚情假意地发各种嘘寒问暖的微信、短信表达“爱意”,庭审时更是眼泪一把、鼻涕一把,声情并茂地极力“挽回”,就连法官看了都会有所动容。

对方如此跳梁小丑般死活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个人名下有较大资产需要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且目前为止还没有进行转移,所以要尽力拖延时间,在诉讼结束之后好转移资产。虽然说出来十分丑陋,但事实就是如此,不得不承认婚姻抽出了感情元素,赤裸裸就是丑恶的利益分割。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对这一情形有了明确规定,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来说不得分割共有财产,这是为了维护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尤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到夫妻对家庭应当承担共同的抚养、扶养、赡养等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使得分割共有财产成为必要。尤其是打破那些假意不同意离婚而为了大肆转移财产的缓兵之计,只要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期间调取证据证实对方确实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使法院基于双方没有法定离婚事由而不准予双方离婚,财产权益受损的一方依旧可以以上述“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案由起诉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属于“确有必要”的例外情况,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然,除了法律规定方面的利好,那些婚姻中不掌握家庭资产的一方也应当居安思危,学会收集对方名下的财产线索,类似于股票、基金、理财、信托等资产是特别容易转移、隐藏的财产类型。

希望每个人都能有一段美好而安定的婚姻,但也要时刻准备着打一场婚姻保卫战,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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