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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而原规定:股权投资损失必须是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弥补,如五年还不能弥补完的,在第六年一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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