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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股权损失可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而原规定:股权投资损失必须是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弥补,如五年还不能弥补完的,在第六年一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政策从201011日起执行,公告还明确: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如各纳税人有相关业务注意及时做好税前扣除的纳税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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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股权投资损失可一次性扣除
税法汇总精要-企业所得税 (2014-01-14 15:48:44)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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