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拆借资金的节税方法
www.110.com 2010-07-1517:56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借款任意避税,我国税法对关联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其实,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绕过这一限制。
案例
A公司公司(母公司)和B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800万元)是关联公司,B公司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向A公司公司借款6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8%,B公司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648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
B公司公司当年用“财务费用”账户列支A公司公司利息4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20万元(800×50%×5%),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48-20)。上述业务的结果是,B公司公司向A公司公司支付利息48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A公司和B公司公司整个集团来说,既无收益也无损失;但是,因为A公司和B公司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税法对关联企业间借贷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有限制,使得B公司公司需要额外支付9.24万元(28×33%)的税款;同时,A公司公司收取的48万元利息还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为2.64万元[48×5%×(1 7% 3%)].因此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11.01万元[2.64×(1-33%) 9.24].
筹划方案
事实上,如果仔细筹划,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案以节税:
方案一:将A公司公司借款600万元给B公司公司改成A公司公司向B公司公司增加投资。这样,B公司公司就无需向A公司公司支付利息,如果A公司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B公司公司相同,从B公司公司分回的利润则无需补缴税款;如果A公司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B公司公司,B公司公司则可以保留盈余部分,这样A公司公司也无需补缴所得税款。
方案二:如果A公司和B公司公司存在购销关系,B公
www.110.com 2010-07-1517:56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借款任意避税,我国税法对关联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其实,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绕过这一限制。
案例
A公司公司(母公司)和B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800万元)是关联公司,B公司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向A公司公司借款6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8%,B公司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648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
B公司公司当年用“财务费用”账户列支A公司公司利息4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20万元(800×50%×5%),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48-20)。上述业务的结果是,B公司公司向A公司公司支付利息48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A公司和B公司公司整个集团来说,既无收益也无损失;但是,因为A公司和B公司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税法对关联企业间借贷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有限制,使得B公司公司需要额外支付9.24万元(28×33%)的税款;同时,A公司公司收取的48万元利息还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为2.64万元[48×5%×(1 7% 3%)].因此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11.01万元[2.64×(1-33%) 9.24].
筹划方案
事实上,如果仔细筹划,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案以节税:
方案一:将A公司公司借款600万元给B公司公司改成A公司公司向B公司公司增加投资。这样,B公司公司就无需向A公司公司支付利息,如果A公司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B公司公司相同,从B公司公司分回的利润则无需补缴税款;如果A公司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B公司公司,B公司公司则可以保留盈余部分,这样A公司公司也无需补缴所得税款。
方案二:如果A公司和B公司公司存在购销关系,B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