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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施行以来,以其逐步完善的评价指标、科学的评价方法以及税务机关对评价结果的广泛应用深刻影响着纳税人,并且随着税务机关大数据应用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在不同地域的税法遵从行为都纳入税务机关的采集范围,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陡然提升。本文对纳税信用政策进行逐一梳理,期能普及纳税信用知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纳税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包含扣缴义务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从2018年2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即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二、评价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一)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三)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三、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四、实务中需重点注意的问题

实务工作中,纳税人重点关注的问题集中在D级纳税人方面,包含对D级纳税人的限制、因关联企业非正常或评为D级纳税人造成的影响以及D级评价的保留等方面:

(一)对D级纳税人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发票方面,对D级纳税人实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即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发票版式限制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发票数量限制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3.发票增量限制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二)因关联企业异常造成的影响

主要包含关联企业非正常或被评为D级纳税人两种情况。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以及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年为直接判为D级。

(三)D级评价的保留

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

  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属于直接判D情形中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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