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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客家建筑文化之魂 ——《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立法侧记

日前,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于2017年10月11日经梅州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情况。

这是梅州市运用地方立法权保护客家文化传承重要载体——客家围龙屋而作出的重要努力,对保护客家围龙屋,传承客家文化起到重要作用。


传承文化根脉  立项围龙屋保护

梅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球客家人最集中的聚居地,素有“世界客都”之称,客家围龙屋是客家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中国五大特色民居之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近年来,由于城镇化进程推进和缺乏日常维护修缮等原因,客家围龙屋正日渐老化消亡,对客家围龙屋进行立法保护极具紧迫性、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涉及对客家围龙屋的保护,但这些法律法规仅限于保护已评为文物、历史建筑的客家围龙屋,对其他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地域特色的客家围龙屋却不在保护之列,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对客家围龙屋保护的措施有限。

针对这一情况,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通过深入的调研和细致的论证,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梅州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将《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草案)》确定为2017年立法项目,通过地方立法扩大客家围龙屋保护范围,完善客家围龙屋保护措施,从而更好传承客家围龙屋这一文化根脉。

梅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草案初稿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起草。2017年5月11日,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形成的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历经多次审议  体现严谨立法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从原有11名立法咨询专家的基础上,专门增聘了9名市内外专家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专家,参与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的审议采用了“三审制”的形式,严格依照《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开展立法各项工作。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立法调研组到福建省、浙江省、安徽省相关地市以及广东省内多个地市开展学习调研,多次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及表决前评估会。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并征求本市各级人大代表和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嘉应学院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咨询专家、镇村干部、围龙屋业主代表,以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等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2017年10月11日召开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在梅州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认为,对条例的起草和出台,市委高度重视,体现了党的领导;条例的制定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充分考虑了梅州客家围龙屋的现状和保护利用实际,体现了地方特色;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相关委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共同推进下,条例草案几经审议、修改并得到完善,可操作性强,体现了集体智慧。目前,条例基本成熟,出台时机适宜,条例的通过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客家围龙屋。最后,会议表决通过了《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表决稿)》。

会后,表决稿上报省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30日召开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全票通过。

从条例草案到定稿,历经多次修改,从第一稿的四十条,到定稿的四十四条,每次修改都是一次完善和升华。尤其是对客家围龙屋的具体定义,每次审议都不一样——条例草案对客家围龙屋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客家围龙屋,是指建成时间一般在50年以上,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建筑主体前部分由堂屋与横屋构成方形,后部分由化胎与围屋构成半圆形,形态呈前方后圆,与建筑主体前的禾坪和半圆形水塘,构成整体为椭圆形的建筑群。”

突出地方特色  层层落实责任

条例共44条,主要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镇街、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等的职责;提出要建立保护名录、编制保护规划,对客家围龙屋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其中,签订保护责任书、成立客家围龙屋管理小组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明确日常维护修缮责任、培训古民居建筑工匠等的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客家围龙屋保护的资金保障和法律责任,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客家围龙屋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客家围龙屋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除客家围龙屋外,本市其他重要古民居适用条例有关保护的规定。

条例突出了梅州市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客家围龙屋的定义,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建立各级责任制度,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职责,创新性地规定了可以通过推选的方式成立客家围龙屋管理小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客家围龙屋的管理、使用和保护。三是加强统筹协调,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客家围龙屋保护工作,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 四是设计了保护名录和分类保护制度,将客家围龙屋分三类进行保护,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建立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制度,对客家围龙屋的保护进行筛选和把关,同时考虑了立法的普遍性,对除客家围龙屋外的其他重要古民居设置了参照保护的规定。五是加强了保护规划,《条例》规定了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明确规划内容,并根据保护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六是规定了多种的保护利用方式,既规定了鼓励所有权人依法利用客家围龙屋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和传统手工业、开办民宿经营,又规定了认领、认养,还规定了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和重点开发,通过活化利用最终达到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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