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我们经常会见到20.83天、21.75天这两个数字,但很少有人能真正理解两者的区别。今天就来讲讲,这两者的区别。首先根据劳动法我们有104天休息日(52周,每周休息2日),和11天法定节假日。所以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那么月工作日就=250天÷12月=20.83天/月。那21.75又是什么呢?这里有个小常识,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的,而休息日并没有工资。所以,21.75实际上是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实践中,计薪天数使用的更多,比如我们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加班费、未修年休假工资等都是以月计薪天数为基数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8小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时数×1.5倍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倍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倍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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