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劳务型、承揽型、其他服务型之间的选择与合同标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
5.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答: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 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已形成劳动关系?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②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1.乙方应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无须到甲方处坐班,乙方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行以符合安全规范和技术规范的方式履行合同。 2.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不对乙方进行管理,不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 如因服务需要乙方需配带甲方标志、办理员工卡或办理与甲方员工类似的手续,亦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4.乙方确认,如乙方有所在单位,则已经获得所在单位的许可签署与履行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不得侵犯所在单位(如有)及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5.如甲方为乙方出资购买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则一旦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事宜,保险赔付金额应计算在甲方的赔偿金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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