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职业小伙伴经常被问及这样的问题:有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能不能认定为工伤?估计很多律师的第一反应会是问这个人是不是在48小时内死亡了,进而以此作出如果48小时之内死亡了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48小时之内没有死亡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突发脑出血当场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死亡的话,视为工伤没有很大问题。那么问题来了,万一劳动者没有死亡呢或者超过48小时才死亡呢,就一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年7月11日劳办发[1996]133号)中认为,如果有加班加点的工作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对于劳动者发病有一定程度影响的情形下,按照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这个文件的精神处理。这也就是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劳动者突发脑出血是否是工作原因导致的进行了法医鉴定的法律依据。这给我们律师的启示就是,回答这种问题的时候首先了解事实,如果劳动者在48小时之内没有死亡,应当建议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工作原因和劳动者突发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而不是轻易的给予否定性的答案。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劳动者突发脑出血,但是劳动者的家属一直不放弃治疗,医院作出诊断证明劳动者在48小时之内便已经处于脑死亡的状态。这种情形下,能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呢?曾经在我们山东省的法院还真有过这种判决的。法院认为首先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的规定来看,保障职工权益、分散工伤风险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其次目前我国法律未对死亡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时劳动者在48小时之内便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无生存希望,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仅依据临床死亡时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是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的。从这个案例看,生活永远比法律和人心细腻。
其实即便脑出血认定不了工伤的话,还是可以通过医疗期或者非因工死亡或者让单位及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来维护权益的。如果是48小时之外死亡又没有认定为工伤的话,就可以考虑非因公死亡待遇,如果是单位没有给缴纳社保的话,可以考虑让单位赔偿因未缴纳社保而无法报销的医疗费。
其实这就是高中数学题中分不同情形进行分析的问题,做一个给别人带来希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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